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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如何保障禁毒工作和禁毒经费?(第6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未来规划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方面所做的统筹部署和安排,是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也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科学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政府合理、有效地配置公共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毒品问题是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严重危害公民身心健康,消耗社会财富,还引发大量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毒品问题解决不好,将直接影响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禁毒工作,把禁毒工作作为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大事来抓。为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禁毒工作的实际需要,将禁毒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政府制订有关政策和年度计划的依据。有关部门还要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订有关禁毒工作的专项计划,作为政府制订相关政策、安排和部署相关工作的依据。同时,各级政府还要在相关规划中合理安排用于禁毒工作的财政预算,保证依照相关规划开展的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