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学习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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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如何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禁毒宣传教育?(第16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条件,充分利用本单位的资源,结合当前的毒品形势和禁毒工作的重点,制订切实可行的宣传教育活动方案。在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中,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和“面向全民、突出重点、常抓不懈、注重实效”的方针,坚持禁毒宣传教育工作与毒品形势的发展变化相适应,坚持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坚持禁毒教育与国民素质教育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以提高本单位人员禁毒意识和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为核心,不断增强禁毒宣传教育的科学性、广泛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倡导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通过多种形式讲解毒品形势,普及禁毒知识,传播禁毒观念,宣传禁毒法规等活动,增强本单位人员禁毒意识,提高对毒品及其危害的认知能力和抵御能力,在单位形成抵制毒品、参与禁毒的氛围,从而支持国家禁毒事业的发展,为预防和减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2005年,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司法部、文化部、原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全民禁毒教育实施意见》,对有关单位的禁毒宣传教育作出了明确指示,指出各级工会组织要按照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活动的部署,大力推动面向企业、单位和广大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要将禁毒知识纳入职工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广泛开展创建“无毒单位”活动。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尤其是青年职工、临时工和农民工增强禁毒意识,自觉抵制毒品,参与禁毒工作。要积极帮助吸毒职工和会员戒毒治疗,重新回归社会。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在基层协会和广大会员中开展形式多样的禁毒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开展创建“无毒基层协会”活动。要配合公安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服务业、出租车业等重点行业会员的禁毒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