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裁判规则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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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哪些行为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肢解发包是指发包人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施工。肢解发包的各承包人之间通常难以有效协调,妨碍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甚至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因此,肢解发包为法律所禁止。《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关于肢解发包的含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哪些工程属于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呢?单位工程必须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施工。根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的规定,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举例而言,如果一个商品房小区由1号至5号楼组成,一般而言,每幢楼都属于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是单位工程。发包人可以将其中的一幢或者数幢楼发包给一个承包人,但不得将其中一幢楼的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同的承包人。《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又或者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都属于违法分包行为。与单位工程相对应的是分部工程。所谓分部工程,是指不能独立发挥能力或效益,且不具备独立施工条件,但具有结算工程价款条件的工程。分部工程是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一个单位工程可按其工程实体的各部位划分为若干个分部工程。例如,如果单位工程是建造房屋,可按其部位划分为土石方工程、砖石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等。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一个单位工程的分部工程施工发包给专业承包单位。

司法实践中,要注意将肢解发包与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予以区别。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主体不同,肢解发包的发包人是建设单位,而肢解转包的发包人是从建设单位处承包工程的承包人。二是性质不同,肢解发包是建设单位的发包行为;肢解转包是承包人的转包行为。三是违法性不同,肢解发包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禁止将单位工程肢解发包的规定,肢解转包违反了《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禁止转包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法律和规章所禁止的是承包人将其所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又全部以分包的名义进行转包的行为。如果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一部分非主体工程又分包给具备资质的劳务分承包人或者专业分承包人,工程的主体工程仍由承包人自己负责施工,则属于合法的分包行为,合法有效。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包人没有“肢解”发包工程的权利,但承包人有“肢解”分包工程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