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合同无效将产生三个法律后果: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其中,返还财产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财产;三是该财产能够返还且有必要返还。折价补偿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财产;三是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是合同无效;二是当事人有过错;三是当事人因合同无效遭受损失;四是当事人损失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发包人因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了承包人施工建成的工程,依据《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应当返还财产。但是建设工程为特定物,而且《物权法》规定了房地一体处分的原则,故建设工程不适合返还给承包人。返还财产的第三个构成要件不具备。承包人不能请求发包人承担返还财产责任。在此情况下,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包人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规定的发包人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的工程价款实际上为折价补偿款。如果发包人折价补偿之后,承包人或者发包人还有其他损失,则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这里的赔偿责任既包括瑕疵给付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也包括加害给付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综上,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通常会产生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两个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