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司法审判应当坚持哪些价值取向
同其他法律一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的法律法规也面临多重价值取向之间的平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主要存在于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平等保护的基础上适当优先保护弱势方当事人利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诚实信用原则等多重价值取向。在这些价值取向中,存在价值位阶。整体上看,可作如下排序。
第一,在众多价值取向中,首要价值取向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设工程具有外部性,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利益,还影响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不仅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且广大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也会受到损害。因此,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审判首要的价值取向。司法实践始终坚决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对于围标串标、明招暗定、订立“黑白合同”等行为的效力持否定态度;贯彻各类行政管理性规定,尤其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规定,对于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认定无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债权等权利的享有,往往也必须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为前提条件。这些都体现了优先保障建设工程质量的价值取向。
第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司法实践则会考虑在贯彻平等保护的基础上,着重保护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着力追求实质公平。民法最基本的特质是自由、平等,而且民法原则上保护形式平等、资格平等或者说法律地位平等,通过保护意思自治来实现实质公平。相对于发包人,承包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相对于转包人和分包人,实际施工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相对于实际施工人,广大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工的工资权益不仅依赖于实际施工人的诚实守信,之前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农民工的工资权益都会受到损害。对弱势者予以特别保护对于公平和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司法实践注重在适当优先保护农民工等弱势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会注意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整体上看,司法实践仍然坚持平等、自由等基本原则,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突破合同相对性和债的相对性,属于原则之例外。
第三,除了上述两个价值取向之外,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也会是司法实践中的考虑因素。建筑业对我国社会建设、经济发展、群众就业、人民富裕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筑行业是薄利行业,也是我国支柱产业。加强对建筑业的保护,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审判职能,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能。
第四,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已经实际使用建设工程,甚至长期使用,但拖延支付工程款,对方起诉请求支付工程款后,发包人又以质量不符合约定等为由,企图继续拖欠工程价款。有的当事人有意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或登记手续,企图达到解除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结果,以获取不当利益。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一种很强的呼声,即任何人不能从其不诚信的行为中获利。同时,建筑市场上存在串标围标、明招暗定、订立“黑白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也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对于违反招标投标法签订的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黑合同,对其效力原则上不应予以支持。诚实信用是司法实践始终坚持的原则,积极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审判的重要价值取向!
[1] 刘易斯拐点: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是指在工业化进程中,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最终达到瓶颈状态。
[2] \[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3] \[美\]格兰特·吉尔莫:《契约的死亡》,曹士兵、姚建宗、吴魏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55页。
[4] 董宝华、周开畅:《也谈“从契约到身份”——对第三法域的探索》,载《浙江学刊》2004年第1期。王海军:《论现代民法在“从契约到身份”运动中的困境与突破——以民法的终极价值为视角》,载《政法学刊》2007年第1期。
[5] \[日\]内田贵:《契约的再生》,胡宝海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