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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租户遭遇房东卖房,还可以继续居住吗?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出租人要卖掉房子,应当首先通知承租人。如果想购买房子的人给出的条件和承租人的条件相同,那么出租人应当把房子卖给承租人,这就叫作“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当然,如果承租人出的价格比别人低,出租人就可以把房子卖给别人。
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承租人不想买下这套房子,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仍可以按照原合同的条款继续租用这套房子,新房东没有权利让承租人搬走。这就是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
因为最初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承租人与旧房东签订的,承租人应向旧房东履行合同义务,所以在旧房东提供证据证明新房东已享有产权,通知承租人向新房东支付租金,并由新房东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之前,承租人仍应按原合同履行,将租金交给旧房东。
总体来说,如果房东想转让房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和在原合同期限内继续承租的权利。《合同法》这两条的规定是对承租人权利的一种基本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