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二十八条 〔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法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公开审判原则和辩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权独立〕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二条 〔各级法院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法院与人大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一百三十五条 〔检察院的级别、组织和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检察权独立〕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七条 〔各级检察机关之间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命题分析
1.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关系,上下级检察院之间是领导关系。
2.连续任职不能超过两届的人员:
(1)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3)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4)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
第一百三十八条 〔检察院与人大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一百三十九条 〔诉讼语言〕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一百四十条 〔司法机关之间的分工与制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