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57]
第一百四十一条 〔国旗和国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58]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第一百四十三条 〔首都〕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是北京。
[1] 该内容经过四次修改。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原文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改)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改)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改)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之后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四次修改)将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2] 该内容经过三次修改。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原文是:“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改)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改)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第二句“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
2018年《宪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改)将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3] 该内容经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增加“和谐”;该处的原文是:“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
[4] 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原文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2018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修改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后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修改为“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5] 该内容经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6] 1.错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非公民;2.错误,公民与人民是不同的概念,内涵和外延都不相同;3.错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大,并非直接行使;4.错误,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是“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的是“事业”。
[7] 该内容经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增加“监察机关”。
[8] 错误,在我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实行集体负责制。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
[9] 该内容经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增加“和谐”。
[10] 该款为1999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11] 该条经1999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6条原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12] 该条经1993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7条原文是:“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13] 该款经过二次修改。《宪法》第8条第1款原文是:“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改)将该款修改为:“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改)将该款修改为现行内容。
[14] 该款经2004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10条第3款原文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15] 该款经1988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10条第4款原文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16] 本条经过三次修改。《宪法》第11条原文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
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一次修改)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二次修改)将本条内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三次修改)将本条第2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7] 1.错误,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转让,但土地所有权不可以转让;2.错误,钨矿是矿藏,矿藏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白兔村;3.错误,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4.错误,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不是非公有制经济;5.错误,矿藏、水流专属于国家所有;6.错误,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18] 该条经2004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13条原文是:“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19] 错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 该款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21] 该条经1993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15条原文是:“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
[22] 该条经1993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16条原文是:“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23] 该条经1993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17条原文是:“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24] 该内容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25] 该内容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26] 该条经1999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28条原文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27] 1.错误,没有经济特区;2.错误,没有直辖市,直辖市分为区、县;3.错误,设立三沙市属于国务院职权。
[28] 该款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29] 错误,年龄是差别的理由,要求年满18周岁。
[30] 1.错误,扣押和拆检公民的信件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1)主体只有两个,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2)前提必须是为了国家安全的需要或者是追查刑事案件的需要。2.错误,属于人身自由。
[31] 该款经1993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42条第3款原文是:“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32] 1.错误,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学前教育;2.正确;3.错误,是劳动、生活和教育;4.错误,是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33] 该款经2004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增加了“特别行政区”;《宪法》第59条第1款原文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4] 该内容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35] 该项内容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36] “监察机关”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37] “国家监察委员会”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38] 该内容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39] 该内容经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将“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40] 1.错误,全国人大代表在全国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以此保证他们能够真实地代表和反映人民的意志,为制定法律规范提供客观的依据。注意是全国人大各种会议。2.错误,全国人大代表的人身受到特别保护:(1)事前许可:在全国人大开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的许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许可,全国人大代表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2)事后报告: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41] 该款经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79条第3款原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42] 该内容经2004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将“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
[43] 该内容经2004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增加“进行国事活动”。
[44] 错误,发布特赦令的是国家主席。
[45] “生态文明建设”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46] 该项经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正;该项原文是“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47] 该项经2004年《宪法修正案》修正;该项原文是:“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48] 1.错误,中央军委在中央国家机关体系中并非居于最高地位,中央军委主席需要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2.错误,中央军委主席由大会主席团提名,经全国人大选举产生;3.错误,中央军委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宪法》中并没有对中央军委主席和副主席的任届限制;4.正确。
[49] 错误,地方各级人大与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但全国人大与地方各级人大之间以及地方各级人大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上级人大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监督下级人大的工作。
[50] 该条经两次修改。《宪法》第98条原文是:“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本条修改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即将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本条修改为现行条文,即将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每届任期由三年改为五年。
[51] 该内容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52] 该内容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53] 该内容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54] 该内容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55] 该款经2018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删除了地方政府的监察职权。
[56] 该节内容为2018年《宪法修正案》增加。
[57] 该章名经2004年《宪法修正案》修正;《宪法》第4章原章名是:“国旗、国徽、首都”。
[58] 该款为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