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016/3/10 2010/3/1 2002/3/14]
【要点释义】意思表示是将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愿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通说意思表示包含以下个要素:第一,效果意思即行为人基于某种动机而希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第二,行为意思,即行为人愿意将效果意思表达于外的意思;第三,表示行为,即行为人将效果意思表达于外的行为。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2014/3/91 2013/3/1 2012/3/4]
【要点释义】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分类:第一,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与决议行为;第二,财产、身份法律行为;第三,单务、双务法律行为;第四,有偿、无偿法律行为;第五,诺成、实践法律行为;第六,要式、不要式法律行为。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469、490条】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要点释义】关于意思表示的生效,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第一,以对话作出的意思表示,自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第二,以非对话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到达相对人时生效;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中以数据电文形式作出的: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系统时生效;相对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要点释义】关于意思表示的生效,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要点释义】关于意思表示的生效,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可能有相对人,例如公告解除合同;也可能无相对人,例如悬赏广告),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点释义】意思表示的撤回,是指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将其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要点释义】意思表示的解释,区分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客观解释,需要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来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取主观解释,重点在于探求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2013/3/53]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相关法条:《票据法》第6条】
【相关法条拓展】
《票据法》
第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要点释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注意: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2017/3/2 2015/3/4 2010/3/2]
【要点释义】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以下情形:第一,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之类),有效。第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三,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而实施的双方法律行为,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第四,超出其行为能力人范围而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如抛弃、订立遗嘱、订立合伙协议则属于无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法定代理人享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2017/4/四1 2012/3/52]
【要点释义】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法律行为,在民法理论上称为通谋虚伪行为。当事人没有追求法律效果的意思,故而无效。虚假法律行为背后可能隐藏着另外一个法律行为,隐藏法律行为的效力需要具体判断。
★★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3/10 2016/3/3 2015/3/52 2012/3/3]
【要点释义】关于重大误解,注意区分重大误解与动机错误。重大误解是指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3/3 2017/3/10 2016/3/4 2016/3/59 2015/3/2 2015/3/3 2015/3/52 2013/3/4]
★★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3/3]
★★ 第一百五十条 【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3/3/3 2011/3/1 2011/3/53]
★★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乘人之危导致的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017/3/10 2016/3/3 2012/3/3 2012/3/52]
★★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2017/3/3]
【要点释义】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都是1年时间,重大误解只有90日的时间。注意:因为胁迫而行使撤销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而不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012/3/52]
【相关法条:《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
★★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或者被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不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16/3/59 2015/3/2]
【要点释义】法律行为无效,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发生法定的效果,主要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以及损害赔偿。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2014/3/59]
【要点释义】条件可以分为不同类型:根据条件的功能,条件可以分为生效条件与解除条件。根据约定的条件内容,条件可以分为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金题链接】甲从乙处租得房屋一套,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在行政机关备案后生效。”后甲出差,乙工作繁忙,双方一直未到行政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乙亦未将房屋交付给甲。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5](模拟题,单选)
A.合同已经生效
B.因为没有备案,合同未生效
C.甲有权未经备案使用该房屋
D.该合同即使经过备案也无效
★★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或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要点释义】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就坚持民法的诚信原则,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014/3/59]
【要点释义】关于条件与期限的区别,核心在于条件所约定的事实发生与否并不确定,而期限所约定的事实必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