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必备法规突破:民法典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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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代理的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2012/3/53]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919条、第951条、第961条】

【要点释义】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身份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以及某些特殊的财产行为如遗嘱,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的效力】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2015/3/4]

【要点释义】代理的本质是民事法律行为主体与法律效果承受主体的分离,代理的法律效果是代理人所为之法律行为的效力由被代理人承受。发生代理的效果的前提:第一,代理人有代理权限,被代理人承受法律效果。第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所以相对人知道并且愿意让被代理人承受法律效果。

★★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的类型】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2011/3/4]

【要点释义】代理依据代理权的来源,可以分为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其中委托代理主要为意定代理。

★★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当代理的民事责任】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016/3/4 2010/3/51 2009/3/4]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共同代理】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点释义】代理依据代理人数,可以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在共同代理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数个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实施代理行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的责任承担】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八条 【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要点释义】滥用代理权的情形:第一,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合同双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在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情形下,合同通常无效,但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 【复代理】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923条】

【要点释义】代理依据是否存在转委托关系,可以分为本代理与复代理。其中经过转委托授权而来的代理即复代理。代理人通常没有转委托的权限,除非经过被代理人同意或者在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第一百七十条 【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2013/3/4 2012/3/54 2010/3/51 2009/3/4]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03条】

【要点释义】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被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被代理人享有追认权与拒绝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善意相对人可以要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合同或者赔偿损失;恶意相对人则需要与无权代理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2015/3/87 2014/3/52]

【要点释义】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是表现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权利假象,使得无权代理人被授予了代理权。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令被代理人承受有效代理的法律效果。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三)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