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上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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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自此,我国的民事法制建设正式跨入“民法典时代”,新中国第一部法典终于浮出水面。《民法典》凝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几代人的立法智慧,是我国民法自晚清开始继受发展以来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其立于历史的累积之上,同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以及时代特色,是当代民法中继受和本土化发展融合极为突出的典范。《民法典》的出台意义重大,意味着我国民法通过改革开放40余年的发展提升到一个法典化时期,而法典化以体系成熟、规范稳定为特点。总体来看,《民法典》的“编纂”过程,并非狂飙式立法,而是以历史继受为主,创制发展为辅的立法结果,其基本架构和绝大多数规定都是通过继受《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而来。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典》可以称为上述单行法的整合升级版,构成了我国民事主体据以开展民事活动、国家据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体系。

如果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那么“合同编”无疑就是这部百科全书中分量最重的一章。“合同编”为整个《民法典》中体量最大的一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约占《民法典》条文总数的42%。除了庞大的规范体量之外,“合同编”的重要性还体现在以下特性上:(1)合同是最重要、最常见的私法自治工具,而“合同编”则是民事主体通过合同进行交易、构建扩展私人空间的基本依据,是《民法典》中“私法自治”之精神最为典型的体现;(2)“合同编”所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可谓“百科全书中的百科全书”,不仅为市场交易提供了基本的秩序框架,也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作出了广泛调整。譬如,依据《民法典》第464条的规定,即便是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在无有关身份关系的专门规定可以适用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合同编”中的相关规定。

在“合同编”526个条文中,有120个条文完全沿用了《合同法》的规定,224个条文作了标点符号、文字表述等非实质性修订,另有112个实质性修订的条文以及70个新增条文。如果把未进行修订以及未进行实质性修订的条文称为“旧法条”,把进行实质性修订的条文和新增条文称为“新法条”,可以发现“合同编”中的旧、新条文比接近二比一。可以说,“合同编”的立法既是建立在对过往合同立法的梳理之上,也同时进行了大量的制度创新。

距离1999年《合同法》的颁布毕竟已经过去了20多年,社会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今天的“合同编”无疑要对这些已经发生的变化和未来可能面对的挑战做出充分回应。从具体制度来看,我们也可以很容易看到立法者在这方面所做的努力。“合同编”中大量的创新举措,充分反映了今天社会发展的需要,具有强烈的时代精神。譬如,就合同缔结方式而言,《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对电子合同订立规则的规定,是“合同编”对于目前互联网交易已经占据所有市场交易半壁江山这一现状的回应。第471条则更进一步——依其规定,合同的订立不再局限于“要约—承诺”模式,而是通过开放式立法,赋予合同订立规则足够的灵活空间以应对未来科技进步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变革。

我国本土的司法经验在立法过程中也得到了充分的重视,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旨在解决合同僵局问题的第580条第2款。当然,这一款目前在学界存在较大争议,其实施效果尚有待未来司法实践的检验。此外,与发展相伴的是,社会中的种种风险与不确定性也日益增多,今年在世界范围暴发的新型冠状肺炎疫情即为一例证。基于这种考虑,第494条规定了在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情况下的国家强制订货制度,为紧急情况下的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制基础;同时,第533条将原本位于司法解释中的情势变更制度修改后纳入“合同编”,有利于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实现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正义。此外,还值得关注的是,在“合同编”的分则中新增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和“合伙合同”四种有名合同,其中“保证合同”是在《担保法》行将废止的情况下对担保法相关制度的必要吸收,“合伙合同”更多的是对于以往法律漏洞的弥补,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则是对当今社会两种日益重要的法律关系的回应。

在体系上,《民法典》并没有设置“债法总则”,而是由“合同编”中的通则部分发挥着债法总则的作用。采取这种立法体例的原因,一方面是在于,在侵权责任独立成编的前提下,合同在其他债的发生原因中占有绝对主角的地位,与提取公因式这种必然会造成高度抽象化这一不利后果的立法技术相比,将实质上作为债法总则的“合同编”通则部分中的相关规定类推适用于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其他类型的债之关系,其实是一种成本更低的做法;另一方面是在于,立法无疑具有很强的路径依赖性,《民法典》的立法建立在对过往立法经验整理、吸收和扬弃的基础之上,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可以避免社会因为规则体例的改变而增加适应成本。为了使“合同编”通则部分可以真正发挥债法总则的作用,一方面,立法者通过设置转介条款,即《民法典》第468条,使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得以适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另一方面,通过补充选择之债、多数人之债等传统债法所具有的规则,以及对先有规则进行完善,使“合同编”在规则供给方面不至于缺位,进而真正发挥债法总则的效果。此外,“合同编”还专设了“准合同”这一分编,将原来规定于《民法通则》中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制度纳入“合同编”的调整范畴,并予以细化,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体现了“合同中心主义”的立法思想。

我国的合同立法从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三足鼎立”,到20世纪90年代末《合同法》“一统江湖”,再到如今《民法典》时代的“合同编”,是一个不断现代化、不断与中国社会转型与发展相适应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今天的《民法典》“合同编”,也仅仅是我国合同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一站,而未来这套制度将驶向何方、是否能一直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助推剂,有赖于整个法律共同体的协作、交流和努力。

《民法典》既出,对于它的实施效果,学理解释、司法解释发达不发达、完备不完备,其实更加重要。近期和今后一段时间之内,关于《民法典》的释义甚至评注乃至更加复杂的各类法律阐释类作品会大量出现,其意义都在于提供学理解释。这是我国民法学日趋繁荣的必然结果。本书属于诸多的学理解释著述中的一部,立足法条释义,面向法律适用,力求一种简洁阐释的风格,通过揭示规范对象和问题,扼要说明其历史演化基础并加以对比,明晰其制定理由,必要时进一步剖析理论和立法政策争议,明确若干适用要点等,可谓竭力以自己所掌握的方法论为基础,重点在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基础上,提出关于这部《民法典》“合同编”逐条式的理解。我们期待,这本释义可以在一定意义上,发扬点滴智慧,有助于《民法典》“合同编”的有效实施和准确适用。

对于本释义的撰写,除了我承担的部分,主要是由一批国内的优秀民法青年才俊担当。作为主编,虽然力求保障全书写作,努力追求方法贯彻上的一致性和整体水平上的均衡性,但组织撰写的时间略为匆忙,加之人数颇多,所以协调起来不易,差异和参差难免,欢迎读者指正和见谅。最后,感谢中国法制出版社的辛勤劳动和编辑的支持,特别感谢韩璐玮编辑等的高效工作。

龙卫球

2020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