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货物,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物,导致甲公司无法向下家交货,甲公司不得不向下家支付10万元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吗?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赔偿损失是指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时,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以弥补其损失,是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责任方式。赔偿的目的,最基本的是补偿损害,使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救济,使受害人恢复到未受到损害前的状态。违约赔偿损失是合同债务的转化,与合同债务具有同一性,因此在对相应合同债权的担保等方面,在违约赔偿损失请求权上继续存在,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同时,违约的赔偿损失包括法定的赔偿损失和约定的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的是法定的违约赔偿损失。
承担违约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二是违约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如果违约行为未给对方造成损失,则不能用赔偿损失的方式追究违约人的民事责任。三是违约行为与对方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对方的损失是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四是无免责事由。
违约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对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赔偿。实际损失,即所受损害,是指因违约而导致现有利益的减少,是现实利益的损失,又被称为积极损失。例如,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了1万元的损失,该损失即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即所失利益,受害人在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但因违约而无法获得的利益,是未来的、期待的利益损失,又被称为消极损失。例如,汽车修理厂与出租车司机约定10日修理好损坏的出租车,汽车修理厂迟延3日交付,司机开出租车每日可获纯利润200元,3日的可得利益为600元,汽车修理厂违约,应赔偿600元的可得利益;建筑公司承建一座商厦但迟延10日交付,该商厦10日的营业纯利润额即为可得利益。
实际损失包括:(1)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费用的支出、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因对方违约导致自己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赔偿的损失等。(2)固有利益的损失,这体现在债务人违反保护义务的情形中。例如,债务人交付了病鸡,导致债权人现有养鸡场的鸡也生病,此时,债务人不仅应当赔偿债权人费用的支出,还应当赔偿债权人现有的鸡生病造成的损失。在违约赔偿中,由于证明可得利益的困难性,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赔偿信赖利益。但是,信赖利益的赔偿一般不得大于履行利益。这是因为,如果信赖利益大于可得利益,表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是亏本的,如果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反而会给债权人造成更大的损失。此时,允许债权人请求赔偿大于可得利益的信赖利益,无异于债权人将自己的亏损转嫁给债务人。但是,对于固有利益的赔偿可以大于可得利益。
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所能获得的纯利润。可得利益也可能与信赖利益中的丧失其他交易机会的损失存在重合。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在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在计算生产经营利润时,可以考虑以客观的、能够证明的守约方可以获得的上一年度或近几年平均净利润,或者同类同区域同行业的经营者所能够获得的净利润为标准进行计算。如果守约方主张其利润比按照客观方法计算的利润高,此时,守约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违约方主张对方利润比按照客观方法计算所得出的利润低,此时违约方应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