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吗?
《民法典》第58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是违反合同可以采用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只适用于当事人有违约金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违反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
约定违约金可能表现为不同的形式,可以约定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实践中,交易主体在诸如迟延履行等场合,大多会倾向于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例如约定未按期交付房屋或者办理房屋登记的,按照房屋价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有可能还有其他的约定,也可以适用或者参照适用约定违约金规则处理,例如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后可没收的“履约保证金”。
根据违约金约定产生违约金请求权,必须以存在该约定所针对的违约行为,且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赔偿责任作为前提。根据是否针对特定的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有概括性和具体性之分。概括性违约金约定是指当事人对违约行为不作具体区分,概括约定凡违约即支付违约金。具体性违约金约定是指当事人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所约定的违约金,如债务不履行违约金、债务部分履行违约金、债务迟延履行违约金等。例如,针对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不适用于其他根本违约的情形。当事人对违约行为无特别约定时,是否构成违约依据法定的违约责任构成规则予以判断。另外,还存在违反前义务而必然违反后义务的情形,例如合同就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义务和转移登记义务分别独立约定不同的违约金,所有权初始登记的义务未完成,必然导致转移登记的义务无法完成。此时,可以考虑的是,前义务履行完毕前的迟延期间,按照针对前义务的约定计算违约金;从前义务履行完毕后到后义务履行完毕前的迟延期间,按照针对后义务的约定计算违约金;两项相加为违约金的总额。违约金约定在债务人违约后而产生的违约金请求权,是一个独立的债权,可以单独被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