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发票防控:操作实务·经典税案·司法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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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的特点

(一)不重复征税,具有税收中性

增值税在计税原理上只以商品、劳务、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有增值额才征税,没有增值额不征税,可以避免对同一对象重复课征。同一货物或服务、劳务在生产、流通环节的税负大致相同,因而增值税对生产经营活动和消费行为产生的影响很小,一定程度上具有中性特征。

要保证增值税税收中性,需要简化其税率档次,实行无差别课征。如果不同货物、服务、劳务的税率不同,则多少还会产生税收的额外负担。而在简化税率档次、实行无差别征税的情况下,增值税对经济活动的干扰大为减弱,不至于扭曲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二)多环节连续课征,促进分工细化

增值税采用道道课征的方式,即经过一道流转环节产生了增值额就征收一道增值税,征税数量和流转环节多少无关,只和流转中产生的增值额大小有关。这种征税方式有利于社会分工细化和专业化,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率,克服社会生产活动小而全的问题。这种多环节课征的征税方式也有助于及时筹集财政收人,保障财政收人的平稳。

(三)实行价外税,税负具有转嫁性

增值税是一种价外税,也就是说,增值税的税款在商品或者劳务、服务成交价值之外,由卖方向买方收取且由买方负担。

增值税实行价外税也表明增值税属于典型的间接税。增值税税款常通过商品或者服务的流转向下一环节或者消费者进行转移,最终由不能再进行转嫁的消费者负担。企业等纳税人虽然名义上缴纳了税款,实际上真正负担税款的是商品或者劳务的最终消费者。

(四)实行税款抵扣制度,有利于企业之间互相监督

增值税在征税时采用税款抵扣模式,可依据购进的扣除项目发票上注明的已纳增值税税款进行进项抵扣。因此,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就成为下游企业的进项税额,下游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会主动向销售方索要合法的销售凭证用于进项抵扣,实现了对上游商家的监督。利用销售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进行抵扣,也大大减轻了纳税人计算进项税额的工作量并使进项税额的抵扣更为准确。

(五)征税范围广,税源充裕

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商品生产、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当前,只要人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管是商品生产、商品流通,还是提供劳务、销售服务,只要实现了价值增值,都要相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成为普遍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税基充裕、稳定,是我国第一大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