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签订的“私了”协议能否变更或撤销?
情景再现
小严驾驶小汽车在十字路口与小王的电动自行车发生剐蹭,双方都对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由于事故现场造成的损失不大,为尽快解决纠纷,小严和小王通过自行协商达成了一份“私了”协议书,协议书中简单记录了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天气、双方的损失等内容,并约定由小王赔偿小严1500元用于小汽车的维修。双方“私了”后,小严将小汽车送去4S店维修,结果被告知由于小严的机动车为进口车,维修费用需要3000元,小严遂找到小王要求变更“私了”协议的约定,提高赔偿金额。
法律分析
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明确了必须要通过报警形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外,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自行协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私了”是符合我国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若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了符合个人意志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双方达成的协商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有损社会公共利益,则事故当事人的“私了”行为就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所签订的“私了”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协议。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一旦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达成了有效的“私了”协议,就应该遵守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得随意反悔。
但是,特定情况下,事故当事人的“私了”协议也是可以变更或撤销的。《民法典》第147条、第151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对行为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上述案例中,小严与小王对事故的发生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且已经通过自行协商的方式约定了1500元的赔偿金额,虽然小严的实际损失为3000元,但双方的“私了”协议内容并不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约定的1500元赔偿金额与3000元的实际损失之间的差距也没有达到显失公平的程度,因此小严要求变更协议内容、提高赔偿金额的要求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