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法制寻踪:亚欧法制文明精义及其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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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专题二 古代西亚重商及人文平等的法制

本专题概述

古代西亚法制文明在人类法制文明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汉穆拉比法典》的出土问世,不仅印证了早期巴比伦法制文明的辉煌,将该地区早期的成文法提前至公元前18世纪,而且使人们对早期农业制条件下的法制有了完整和新的认识。由于巴比伦文明位于地中海、黑海、里海、波斯湾所环抱的地区,为该地区的商业贸易提供了天然有利条件,因而,早在公元前18世纪,该地区的《汉穆拉比法典》就显示出浓厚的重商主义和人文主义特征。几乎与此同时,该地区诞生的希伯来法制文明同样具有浓厚的人文主义和重商主义特质。尽管希伯来法制属于宗教性质的法制,但恰如2019年中国国家领导人在亚洲文明对话大会开幕式上所强调的,包括《塔木德》在内的多部亚洲名篇经典,都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1]《塔木德》是对《圣经·旧约》中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权威解释,是犹太希伯来民族甚至巴比伦早期文明的真谛。可以说古代西亚底格里斯河及幼发拉底河两河流域的法制文明,无论是世俗法制文明,还是具有宗教色彩的法制文明,都蕴含着早期高度重商主义和人文主义的浓郁色彩。古希腊法制文明晚于两河流域的法制文明,而且古希腊法制文明早期的爱琴法制文明从地域上讲就包含地中海东岸的西亚地区。因而,古希腊法制文明深受西亚法制文明影响。还有,我们说西方文化有两个源泉,一个是希腊理性文化,另一个是希伯来宗教文化。由此发现,西方法制文化无论在制度层面还是思想层面都是亚洲早期法制文明深刻影响的结果。

本专题从法理学角度探索《汉穆拉比法典》蕴含的学理精义,还对《汉穆拉比法典》的合意婚姻以及重商主义法律精神进行探索。此外,对希伯来法蕴含的公道正义及民法要素进行分析。这些分析基本上能够展现出早期农业制文明条件下西亚法制文明的重商主义和人文主义精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