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穆拉比法典》中早熟的法学理论
“早熟”本指农作物生长期短,较早成熟,或指人的身心成熟过早。早熟是与一般成长或发育相比较而言,早熟一般具有特殊的外在环境,并且表现出与一般成熟不同的地方。我们说巴比伦文明条件下的《汉穆拉比法典》早熟,是讲在全世界法制发展还处于早期萌芽或初步形成状态时,这里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规范性法典。但是这种法典与后世真正成熟的罗马法典相比,又表现出一些独特的现象。只有通过法学理论进行解读才能理解这些问题,否则,不重视或漠视这些独特现象,就难以真正理解《汉穆拉比法典》的时代价值和历史意义。我们先介绍《汉穆拉比法典》产生的背景及特征,然后再进行分析解读。
几乎在古代非洲尼罗河文明产生的同时,在亚洲西部的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地区,那里的苏美尔人和阿卡德人也创造了以楔形文字为标志的两河流域文明。楔形文字是以芦苇秆、骨棒在泥板上刻出的,笔画形状像我们见到的三棱形木楔,故称楔形文字。公元前3000年左右,这里出现了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我们统称为楔形文字法。
公元前19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兴起,并逐步统一了两河流域。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的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统治时期,两河流域出现了古代前所未有的经济繁荣,国势强盛。为巩固政治上的统一,强化中央集权的君主统治,消除地方各自为政和法律不统一的局面,汉穆拉比国王适应政治统治的需要,制定了《汉穆拉比法典》。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私有制、商品交易和借贷关系的活跃,引起了高利贷的猖獗,大批平民因负债而丧失了人身自由,沦为债务奴隶,社会矛盾日益激化。这一切,都迫切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调整、规范和限制。
一般认为《汉穆拉比法典》突出表现出四个特征。一是结构体系比较完整。《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镌刻在1.25米高的黑色玄武石柱上,故又称“石柱法”。从文字内容看,法典结构包括序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这实际上是继承了此前《乌尔纳姆法典》“序言加正文”的立法结构,又发展出结语部分。法典的序言部分旨在说明立法的目的,标榜立法者的丰功伟绩,强调法典的公平性及其神圣不可侵犯性。序言宣称,立法是为了“弘扬正义于世,灭除不法邪恶之人,并使公道与正义流传于国境之内”。法典的正文共282条,属于诸法合体的条文汇编,内容涉及国家的基本制度、民事、婚姻家庭和继承、刑事诉讼等内容,其中民事经济条文占绝大多数。结语则告诫人们,必须严格遵守这部法律,否则,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会面临灾难性的不测恶果。二是立法思想上体现了王权神授法律观。汉穆拉比国王指出,他是神的代言人,从石柱上方的神授图我们就能够看出这种王权神授的思想。三是法典基本属于司法判例的汇编。虽然法典不是案件的汇编,但基本上是针对违法事例所确定的解决办法,缺乏抽象性的概念和指导原则。譬如,法典第59条规定:“倘自由民不通知园主而砍伐那个自由民园中的树木,则应赔偿银1/2明那。”这里的“明那”是当时的银币单位。该规定实际是若干盗窃罪中的一种表现。四是保留了若干原始习俗和残余。法典的许多地方都表现出,血亲复仇、同态复仇、神明裁判,这既是一种原始的习俗,也体现出司法裁判还存在许多不科学的地方。神明裁判往往会造成冤案。譬如,法典第132条规定:“倘自由民之妻因与其他男人同寝而被指责,而她并未被破获与其他男人同寝之事,则因其丈夫要求,应被投入河中。”如果这个女人漂浮水中,则说明,神明告诉我们,她无罪;相反,如果沉入水底,则是有罪。这是明显的神明裁判。
从《汉穆拉比法典》的几个特征看,该法典在公元前18世纪确实达到了当时条件下比较成熟的阶段。法条是成文化的规范,法典具有序言、正文和结语,法典具有明确的指导思想,这些都近乎近代以来法典的形式。同时,就楔形文字法而言,实际上强调了文字与法的关系。但是,其中的精义我们似乎并未进行任何揭示。最基本的一个问题是,楔形文字与楔形文字法的关系是什么?几乎没有对此进行回答。或许可以用简明的语言和思维进行解答,即二者只有记载与被记载的关系吗?这样实质上等于没有回答。因为还没有从学理上回答为何要记载,为何要被记载。
汉穆拉比法典石刻
马克思指出,法律是阶级和国家的产物。“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的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条件。”[2]可见,文字与法不是简单的“记载与被记载”的关系,其中反映了与人们生活休戚相关的物质利益关系。也就是说《汉穆拉比法典》已经从学理上展现出所有权理论的问题。实际上,文字并非人类深思熟虑后的创造和发明,而是伴随着在人们生活中对私有财产的强烈意识而产生的一种副产品。也就是说,文字是生产分配中所有权占有意识的产物,是财产交易的产物,是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产物。由此看来,楔形文字伴随着两河流域巴比伦法制文明的产生而产生。这才是《汉穆拉比法典》真正成熟的标志。
还有,从上述几个特征看,“法典基本属于司法判例的汇编”明显表现出早熟的特征。因为真正成熟的法典是由严谨规范组成,而非一种“准规范”判例汇编性质。按照法理学发展的规律,法律的发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它经历了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到一般的发展过程。同时,法的起源也是一个由氏族习惯,再由习惯法到成文法的发展过程。[3]从《汉穆拉比法典》条文具有司法判例汇编性质看,其发展应该是大量原始习惯直接被纳入成文法。或者说,在由习惯到习惯法的发展过程中,没有经过较为丰富的积淀就直接进入了大规模立法过程。这使得法典的规范表现出简单案例概括特征,缺乏精练的抽象学理内涵。从后面我们将讨论到的古代印度法看,早期印度法哲学抽象程度很高,甚至关于犯罪的概念、具体罪名的概念都能抽象到近乎当代的学理水平。
那么,为何当时《汉穆拉比法典》不具有这种抽象水平,是巴比伦文明程度较低?我们肯定地说不是巴比伦文明不成熟,而是基于当时社会需求,在法律演进还未达到更抽象的时代,国家现实需要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进行治理,因而法律规范缺乏高度抽象性。这一点,马克思主义理论已经告诉我们,理论有时会先于时代而出现,有时会落后于时代。法学理论同样如此,有时成熟的法学理论为社会立法提供了充分准备,但有时社会发展快于立法理论,这就使得立法急促,从而使法律显现出不太成熟的一面。在大陆法系的发展过程中,法国素以法典化著称,但是法国大革命后,行政法的建立却面临着立法理论不足的问题,于是只好以判例制度替代规范性的制度。同样,汉穆拉比时代由于大一统社会统治的急需,导致法学实践需要先于法学理论发展。这是十分正常的,也符合社会科学规律。理解了这个问题,我们就能够正确认识《汉穆拉比法典》早熟时代的特征及其无与伦比的时代先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