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P/CPTPP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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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国合作机构的设立

CPTPP第18.12条是有关各缔约方为进行知识产权合作而可在本国设立机构的规定。它提议各缔约方依照第27.5条第2款[1]确立的设立联络点的程序性规定设立第21.3条[2]提及的本国合作联络点。第21.3条已明确各缔约方负有为处理CPTPP协议的所有事项而设立联络点的义务,而第18.12条又特意提及专门针对知识产权合作事项设立联络点,可见CPTPP对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视。

而在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国际条约中,鲜少提到联络点的设立,只有TRIPs第69条[3]提及。但其设立目的是消除侵犯知识产权的国际货物贸易,作用是就侵权货物的贸易信息相互交流与通知。相较于CPTPP注重知识产权全方面合作的规定,TRIPs的联络点更为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其功能较为狭隘。

实际上,联络点对国际条约的贯彻执行及各国之间的统筹合作发挥着重要作用。2006年,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第一届会议报告中指出,《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联络点的作用为代表各缔约方进行沟通和信息交流,传达其他缔约方及公约秘书处的信息和需求,以确保公约框架下各缔约方之间、缔约方与秘书处之间信息的无障碍交流。因此,联络点应具备足够资源和充分授权,以确保妥善及时的信息处理。同时,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执法咨询委员会第三届会议上,当时的伯尔尼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法律和国际事务司长Felix Addor先生编写的文件[4]中提及,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作为联络处,代表并促进瑞士的利益的同时,也积极推动国内和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有效执法,保证瑞士在执法和预防方面的利益在国际上被有计划地纳入有关机构和组织,确保同各方的密切合作。同样,在CPTPP中,联络点的设立便利了各缔约方之间的沟通与交流,不仅能代表本国发声,维护各缔约方本国的利益,而且能及时更新信息,协调各缔约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互相妥协中促进合作的顺利进行。

对我国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着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主要责任,应是我国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联络点。其拟订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政策,按分工开展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使中国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和合作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CPTPP条文:

第18.12条:合作的联络点

对于第21.3条(合作和能力建设的联络点),就本节下的合作而言,每一缔约方可依据第27.5条第2款(联络点)指定和通知一个或多个联络点。


[1] CPTPP第27.5条第2款: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每一缔约方应在本协议对其生效之日起6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缔约方其指定的联络点。缔约方应通知对本协议在较晚日期生效的其他缔约方,通知不得迟于另一方指定其联络点之日后30天。

[2] CPTPP第21.3条:各缔约方应根据第27.5条(联络点)的规定,就协调合作和能力建设活动的有关事项指定联络点并通知各缔约方。一缔约方可以通过联络点向另一缔约方或各缔约方提出与本协议有关的合作和能力建设活动的请求。

[3] TRIPs第69条:成员方同意相互进行合作,以消除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国际贸易。为此,他们应在其行政范围内设立和通报联络站,并随时交流关于侵权商品贸易的情报。他们尤其应促进海关当局之间在仿冒商标商品和盗版商品贸易方面的情报交流与合作。

[4] Felix Addo:Swiss Activities:Fighting Counterfeiting & Piracy and Improving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IPO/ACE/3/3),https://www.wipo.int/meetings/zh/details.jsp?meeting_id=9964,last visited May 1st,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