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处分的体系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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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言

序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重要法规。《党纪处分条例》不仅需要科学、系统的制定,而且需要严格的执行。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和不同性质的单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对于《党纪处分条例》中纪律规范内容存在不同理解,这就可能造成各地实践中的差异,如果差异过于明显,将有损党内法规的严肃性,也有损中国共产党治党、管党的效能。

近年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以法学为主要学科开展一流学科建设,我们也组织团队着力研究纪检监察工作的规律与基本理论,将监察法治作为一个主要研究领域,同时将监察学作为新文科的重要突破口。我们团队先行开展了监察刑事法治的教育和理论研究,并向学校申请资助探索监察人才的培养机制。我们认为,现代监察与古代监察的最大不同是它坚持法治化的发展路径,所以我们在弘扬我国监察文化的同时,要积极推动监察法治化研究和宣传。应该说,我们的判断基本上符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方针政策。

必须注意到,《党纪处分条例》和《刑法》具有十分密切的法缘关系。《党纪处分条例》作为我国主要的党内法规,重在严肃党内纪律,对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党内处理,进而有助于预防犯罪。由此可见,它和《刑法》一样可以发挥预防职务犯罪的作用。应该说,在预防职务犯罪研究方面,党内法规应该作为主要的渊源受到重视。此外,《党纪处分条例》和《刑法》具有形式上的相同之处,即规范的内容通过文字表现出来,在实践中都涉及对条例规范文字含义的解释。必须承认,刑法学积累了解释学的大量宝贵经验,运用刑法解释原理与方法,有助于纪检监察干部更好地理解纪律规范,更好地适用纪律规范。最后,我在再次研究《党纪处分条例》的过程中,发现《党纪处分条例》与《刑法》的体系、结构十分相似,逻辑结构均极为严密。这种发现促使我做出一个大胆的决定,可以运用刑法原理和理论分析《党纪处分条例》。

刑法法理对于完善党内法规有借鉴意义。党纪处分的对象是违纪行为,多数条文所规制的行为也是明确具体的,这值得肯定。但从客观上看,党纪处分所指向的一些行为还较为抽象,在实践中操作起来标准不容易把握,容易走样,从而导致处分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如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过于强烈的主观评价色彩,缺乏操作的有效性和明确性。所以在必要时,我们需要结合刑法中的行为学说,确定处分的范围和对象。

刑法法理对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党内法规也有借鉴意义。

第一,养成构成理论的分析意识和能力。有关工作人员在运用《党纪处分条例》时要有违纪的构成意识,即违纪处分前要对违纪行为有一个基本的体系性认识。根据“没有行为就没有责任,没有意志自由就没有责任”的训条,违纪行为必须是若干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的统一体。哪些要素可成为构成要素,依赖于条例的规定。我们需要从条例中抽象出主观和客观方面的要素,并将其作为工作目标和适用处分的前提。这种建立于构成要件理论之上的分析方式,有助于党务工作者运用理性方法作好处分决定,摆脱长期以来仅仅依赖于非连续性的经验和习惯的做法。特别要指出的是,缺乏违纪构成意识,面对是否有违纪事实的判断时就无从下手,工作目标不明确,也不可能养成良好的证据意识,难以收集到有效证据。

第二,更深入地把握违纪和其他行为之间的界限。例如,违法的本质是刑法上的重要问题,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重要内容。在理论上存在所谓的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理论争议。在笔者看来,结果无价值重视的是对行为结果的消极预防,它对应的法律后果是报应性刑罚,而行为无价值重视的是对行为结果的积极预防,它对应的法律后果是一般预防性刑罚。进一步看,前者不重视行为人对法律规范的态度,无论其态度如何,只要结果不发生,就无须对其作否定性评价;后者重视行为人对法律规范的态度,只要其不遵从法律规范,就足以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可以说,行为无价值论对于我们分析违纪是有很大帮助的。众所周知,在我国,政府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相当多的领导干部是党员。所以,党纪处分不仅有助于规范党员言行,而且有利于防止政府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违法犯罪。

第三,有助于运用共同犯罪原理合理处理窝案、串案。如行为人与其他人共同违纪,可借鉴共同犯罪理论区分首从,确定教唆者的责任。关键是如何在党纪处分的实践中运用的问题。

第四,运用其他相关理论指导类似问题的处理。如行为人在处分前存在多种违纪的如何合并处分,或者在处分后不久又再次违纪的应如何处分,这些问题完全可以根据刑法法理中的数罪并罚原理和累犯处理原理进行合理化操作。

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中说过:“因为,我们不仅生活在自然界中,而且生活在人类社会中,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也有自己的发展史和自己的科学。”这段表述为我们指明了一个事实,即《党纪处分条例》也需要不断进行科学化的完善。一方面,我们应该将实践中的宝贵经验加以系统化、理论化的总结和提炼;另一方面,理论唯有与实践结合,其科学性与合理性才能得到证明。就后者而言,运用刑法法理指导党纪处分实践,是一条值得探索的路径。

基于了上述考虑,我们遴选了两名一直从事法治宣传监察和研究的研究生,共同写作了《党纪处分的体系性研究》。我们的基本思路是:原理上结合党的政策,目标上既要侧重原理介绍,又要重视案例分析。我们希望这本书对于探索《党纪处分条例》的完善与适用能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

本书由童德华确定写作大纲,具体分工如下:

童德华:序言、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

王一冰:第四章至第九章;

史艺婕:第十章。

全书写作以两名研究生出力最多,书稿写成后,由童德华进行了统稿和校对。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加之全书是一个尝试性的工作,其中不当之处敬请谅解和批判。

童德华

202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