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税务会计概述
在税务会计概述这一部分要介绍的是税务会计的基本理论,包括税务会计的概念、税务会计模式、税务会计的特点以及税务会计的目标、基本前提和原则等内容。
1.1.1 税务会计的产生及其概念
1. 税务会计的产生
在国家产生并开始征税后,同关心自己的生产耗费一样,税款的缴纳者也必然关心自己的税收负担和有关纳税情况的记录。但在生产力水平低下、各国税制远未走向法治化的情境下,纳税人纳税的原始记录和计量不可能形成规范的体系。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所得税法产生后,各国税收逐步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随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走向工业经济,税务会计也逐步具备了其产生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很多小型企业的会计目的主要是填制所得税申报表,在大公司,收益的纳税也是会计师们要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因此,所得税法对建立会计的通用程序具有一定的影响。
在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现代所得税法的产生和不断完善对其影响最大,因为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的经营、投资和筹资各环节,涉及收入、收益、成本、费用等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另外,科学、先进的增值税法的产生和不断完善,也对税务会计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因为它对企业会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企业在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设置和记载上分别反映收入的形成和物化劳动的转移价值及转移价值中所包含的已纳税金,从而正确核算其增值额,正确计算企业应纳增值税额。为了适应纳税人的需要,或者说为了使纳税人适应纳税的需要,税务会计有必要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以充分发挥现代会计的多重功能。现在,国内外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同,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共同构成了会计学科的三大分支。
2. 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taxation accounting)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关于税收及其会计处理的方法体系。税务会计是适应纳税人经营管理的需要,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并将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同纳税活动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边缘学科,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一门专业会计。税务会计进行应纳税款的计算、税款缴纳及退补税款的核算,离不开财务会计的方法体系;税务会计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纳税控制,需要借助管理会计的方法体系。
税务会计形成时间比较短,其制度及体系尚不完善,税务会计的定义也有多种表述。
美国著名税务会计专家吉特曼博士认为:“税务会计主要是处理某项目何时被确认为收入或费用账务问题的一门专业会计。”
日本著名税务会计专家武田昌辅认为:“税务会计是为计算法人税法中的课税所得而设立的会计,它不是制度会计,是以企业会计为依据,按税法的要求对既定的盈利进行加工、修正的会计。”
中国台湾辅仁大学的吴习认为:“税务会计是一种融会计处理及税务法规于一体的专门技术,借以引导纳税义务人合理而公平地缴纳其应负担的租税。”
中国大陆著名税务会计学者盖地教授认为:“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门专业会计。”
本书作者在总结国内外税务会计定义的基础上,认为:“税务会计是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及其专门方法,核算和监督纳税人的纳税事务,参与纳税人的预测、决策,实现既依法纳税又合理减轻税负的一个会计学分支。”
1.1.2 税务会计模式
税务会计模式既受各国税法立法背景、立法程序的影响,又受各国会计规范方式、历史传统的影响。税务会计基本上可以归为非立法会计、立法会计和混合会计3种模式。
采用非立法会计模式的国家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美国、荷兰等国,这种会计模式在会计实务中以公认会计原则为指导,会计导向投资人,力争为投资人服务。
采用立法会计模式的国家有德国、法国、瑞士、大部分拉丁美洲国家,这种会计模式在会计实务中以广泛立法为规范,会计导向税法,按税法要求进行税务处理。
日本的会计属于准法治型,即介于立法与非立法之间。我国由于有历史与现实的特殊性,税务会计的发展方向是非立法会计或者混合会计。
在法国、德国等采用立法会计模式的国家,其会计准则从属于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即以税法为导向,因此,其会计所得与应税所得基本一致,只需要对个别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不必分开;而在采用非立法会计模式的国家和部分采用立法会计模式的国家,会计准则独立于税法,因此,其财务会计的账面利润不等于应税所得,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应该分开。我国现行税法与会计准则也是遵循分离的原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属于不同会计领域,两者分离有利于形成具有独立意义、目标明确、科学规范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
由于各国税制结构体系不同,税务会计一般有以下3种模式。
(1)以所得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采用这种税制模式的国家(如美国、英国、加拿大、丹麦等),其所得税收入要占税收总收入的50%以上,这种税制模式必然要求构建以所得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模式。
(2)以流转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在一些发展中国家,流转税收入是税收收入的主体,而所得税收入所占比重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应建立以流转税会计为主体的税务会计模式。
(3)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务会计。有些国家,如德国、荷兰、芬兰、意大利等,实行的是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复合税制,两者比重相差不大,共同构成国家的税收收入主体。虽然,我国流转税所占比重较大,但近几年,所得税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从税制结构体系来看,我国属于复合税制体系,采用流转税与所得税并重的税务会计模式。
1.1.3 税务会计的特点
税务会计具有法律性、专业性、融合性和筹划性等特点。
1. 法律性
法律性是税务会计区别于其他专业会计的主要标志。纳税主体不论采用何种记账基础进行核算,都必须遵循税收法规。宪法规定,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因此,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及时足额纳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是税务会计的一个目标。税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严肃性,如果纳税人不遵守税法,就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2. 专业性
税务会计运用会计特有的专门方法,仅对纳税有关的经济业务进行核算和监督,包括计算税款、填制纳税申报表、办理纳税手续、记录税款缴纳及退补税款情况、编制纳税报表等,这些都需要有会计专业知识和税收专业知识作为支撑,因此,它是专业性很强的会计学科。
3. 融合性
税务会计是融税收法规和会计核算于一体的特种专业会计,税务会计在依照税法核算的同时,还必须结合各种专业会计的特点进行会计核算。税务会计研究的对象是税务管理活动中的会计问题,同时又是会计核算中的税务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税务会计是研究税务与会计交叉问题的一门边缘性、应用性经济学科。
4. 筹划性
税务会计在进行纳税实务处理时,要时刻注重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行为自主化、利益格局独立化的必然产物。减轻税负、提高盈利水平是企业追求的目标,通过税务会计的筹划,可以正确、合理地处理涉税事项,从而实现企业财务目标。
1.1.4 税务会计的目标、基本前提和原则
1. 税务会计的目标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关于纳税人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等税务活动方面的会计信息,以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主要有各级税务机关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凭借税务会计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检查和监督。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经营者、投资人、债权人等,他们可以凭借税务会计的信息,了解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为其进行税务筹划、经营决策和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税务会计的目标,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税务会计要以国家的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在财务会计等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正确进行与税款形成、计算、申报、缴纳有关的会计处理和调整,正确及时地填报有关的纳税报表,及时、足额缴纳各种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2)正确进行税务处理,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会计要求纳税人依法按时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报或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有权申请延期申报或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总之,纳税人在处理各种税务问题时,要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合理选择纳税方案,科学进行纳税筹划。税务会计涉及的是与纳税人纳税有关的特定领域。在这个领域,要服从和服务于纳税人经营管理的总目标,即合法地减轻纳税人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进行税务筹划,选择税负较轻的方案,也是税务会计的目标之一,是享受纳税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2. 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
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向税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以利于他们的管理或决策,而纳税人错综复杂的税务业务使会计实务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要进行正确的判断和估计,必须首先明确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由于税务会计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的,因此,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因税务会计的法律性等特点,税务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有其特殊性。
(1)纳税主体。纳税主体就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正确界定纳税主体,就是要求每个纳税主体应与其他纳税主体分开,保持单独的会计记录并报告其经营状况。国家规定各税种特定纳税人,有利于体现税收政策中合理负担和区别对待的原则,协调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地区、各层次的关系。
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中的“会计主体”有一定区别。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应是纳税主体。但在特殊或特定情况下,会计主体不一定就是纳税主体,纳税主体也不一定就是会计主体。
(2)持续经营。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被继续课征是所得税款递延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理论依据。
(3)货币时间价值。货币在其运行过程中具有增值能力,即使不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今天的1元钱也比若干年后收到1元钱的价值要大得多。这说明,同样一笔资金,在不同的时间具有不同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资金的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税种都明确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限等。正因为如此,递延确认收入或加速确认费用可以产生巨大的资金优势。在税务筹划实践中,人们逐步认识到最少纳税和最迟纳税的重要性。与此同时,政府及财税部门也深感货币时间价值原则的重要性,并在立法工作中开始注重这些问题。
(4)纳税年度。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应向国家缴纳各种税款的起止时间。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但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一般是1个月,而所得税强调的是年度应税收益,实行的是按月或按季预交,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确定纳税年度,但必须符合税法规定的采用和改变应纳税年度的办法,并且遵循税法中所做出的关于对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类型的各种限制性规定。
3. 税务会计的原则
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的原则,基本上也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
结合财务会计原则与税收原则和税务会计本身的特点,税务会计有以下几项原则。
(1)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结合的原则。权责发生制以权利和义务的发生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归属,能够合理、有效地确定不同会计期间的收益和企业的经营成果,体现了公允性和合理性。因此,企业会计核算中,坚持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相比之下,按收付实现制来确定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归属,则有失公允与合理。因此,收付实现制只适用于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等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
收付实现制具有如下特点:运用简单、易于审核;使收入与费用的实现具有确定性;在纳税人最有支付能力时上缴税款,税收征管操作性强等。因此,在税收历史上,最初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但后来,由于财务会计广泛采用权责发生制,加之账簿记录转换不方便,税务会计也采用了权责发生制。但是,税务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支付能力时支付税款。
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
第三,保护政府财政税收收入。在收入的确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税务会计在一定程度上被支付能力原则所覆盖,包含一定的收付实现制的方法。例如,在流转税法规中,都将“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但在确定转让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时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尽管纳税人收取的预收款在会计上要记为“预收账款”和“递延收益”。
在费用的扣除上,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税务会计也适度引用了收付实现制的方法,如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前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等项目金额时,不是完全基于其应付数,而是在特定情况下根据其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税前调整的基础。
税务会计采用收付实现制时,确定计税收入或计税成本的并不一定是现金形式,而是只要能以现金计价即可,如纳税人在以物易物进行非货币性交易时,收到对方一项实物资产,便应按该实物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和计量换出资产所实现的收入。另外,财务会计采用稳健原则列入的某些估计、预计费用,在税务会计中是不能够被接受的,因为税务会计强调“该经济行为已经发生”的限制条件,从而起到保护政府税收收入的目的。
综上所述,税务会计在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同时,适度引用收付实现制的方法,以达到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目的。
(2)配比原则。税务会计在总体上遵循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配比的原则,尤其是应用于所得税会计,在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时,应遵循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其应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税务会计运用配比原则的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税务会计坚持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应税收入与这些收入所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相抵减后的结果,因而,存货跌价准备等非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需做相应的纳税调整。
税务会计中的配比原则还要遵循“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这一原则,即首先区别不同项目的税收待遇并进行分项或分类配比,其次将赞助支出、担保支出等视为与应税收入不相关,因此,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税务会计由于适度地采用了收付实现制,不完全是以会计上的收入与成本费用进行比较计算,因此,应纳税所得额往往不等于会计利润。
第三,在纳税处理上,纳税人不得因会计政策变更而调整以前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也不得因此调整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3)划分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原则。营业收益和资本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并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划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通常表现为现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是按正常税率计征。
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收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资本收益的课税标准具有许多不同于营业收益的特殊规定。因此,为了正确计算所得税,就应该有划分两种收益的原则和标准。
(4)税款支付能力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纳税能力有所不同。纳税能力是指纳税人应以合理的标准确定计税基数,有同等计税基数的纳税人应负担同一税种的同等税款。因此,纳税能力体现的是合理负税原则。税款支付能力与企业的其他费用支出有所不同。税款支付全部是现金流出,因此,在考虑纳税能力的同时,更应考虑税款的支付能力。税务会计在确认、计量和记录其收入、收益、成本、费用时,应选择保证支付能力的会计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