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纳税基础知识
要正确依法纳税,就必须了解税法要素的构成以及现行税种,并熟知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等纳税基础知识。
1.2.1 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
企业要按照各税收实体法的要求纳税,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包括: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和免税、纳税环节以及纳税期限等。
1. 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简称纳税人,是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每一种税都有关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通过规定纳税义务人落实税收任务和法律责任。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自然人是指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个人。法人是指依法成立,能够独立地支配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在理解纳税人概念的过程中,要正确理解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等概念。
负税人是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如果能通过一定途径把税款转嫁或转移出去,纳税人就不再是负税人,否则,纳税人也就是负税人。对于流转税来说,纳税人通过定价,可以将税负转移到最终消费者身上,所以,流转税的纳税人不是负税人。对于所得税来说,它是就纳税人取得的所得额征收的税,纳税人不能通过定价将税负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所以,所得税的纳税人就是负税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从持有的纳税人收入中扣除其应纳税款并代替纳税人缴纳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例如,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办法,给个人发放所得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义务人是指有义务借助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而向纳税人收取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如受托加工单位等。代收代缴义务人不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只能在与纳税人的经济交往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
代征代缴义务人是指因税法规定,受税务机关委托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如发放房产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在发放证照时要向领受人代征印花税税款并代为缴纳。代征代缴税款便利了纳税人税款的缴纳,也有效地保证了税款征收的实现。
2. 课税对象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的对什么征税,也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又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税种的不同,最主要是由于课税对象的不同。各税种的名称通常都是根据课税对象确定的,如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与课税对象相关的两个基本概念是税目和税基。
税目是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设置税目的目的,首先是明确具体的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即为应税项目,未列入税目的,则不属于应税项目。其次是贯彻税收调节政策,根据不同项目的利润水平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不同的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
并非所有税种都需要规定税目,有些税种不区分具体项目,一律采用同一税率计征税款,因此一般无须设置税目,如企业所得税。有些税种的具体课税对象比较复杂,需要规定税目。我国现行消费税有15个税目,个人所得税有9个税目,资源税有5个税目,印花税有4个税目。
税基又称计税依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征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课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我国的车船税,它的课税对象是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是车的辆数或自重及船舶的净吨位。
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
3. 税率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之间的比例,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它关系着国家财政收入的多少和企业税收负担的轻重。
税率的基本形式有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
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只规定一个比例,都按同一比例征税,税额与课税对象成正比例关系。我国对于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征收5%的消费税,就是按产品规定的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对象,随着其数额的增大,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表现为将课税对象按数额的大小分为若干等级,不同等级适用由低到高的不同税率。这一般多在收益课税中使用,它可以更有效地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正确处理税收负担的纵向公平问题。
我国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数额划分若干个级别,以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的累进税率。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是按课税对象的相对比率划分若干个级别,以超过前级的部分为基础计算应纳税额的累进税率。
定额税率又称为固定税率,是指根据课税对象的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固定的征税数额。我国的土地使用税以平方米为计税单位。
在理解上述税率概念时,还要理解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以及零税率与负税率等概念。
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是分析纳税人税负时常用的概念。名义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税率,实际税率是纳税人的实际负担率。由于减免税手段的使用和偷税漏税等因素的实际存在,实际税率常常低于名义税率。
边际税率是指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的这部分收入所纳税额占增加收入的比例。平均税率是相对于边际税率而言的,它是指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在比例税率的条件下,边际税率等于平均税率。在累进税率的条件下,边际税率要大于平均税率。
零税率是以零表示的税率,是免税的一种方式。零税率表明课税对象的持有人负有纳税义务,但不需要缴纳税款。负税率是指政府利用税收形式对所得额低于某一特定标准的家庭或个人予以补贴的比例。负税率主要用于负所得税的计算。负所得税是指现代一些西方国家将所得税和社会福利补助制度结合的一种主张和实验。实行负所得税的国家对那些实际收入低于维持一定生活水平所需费用的家庭或个人,按一定比例付给所得税。
4. 减税和免税
减税和免税是对某些纳税人或课税对象的鼓励或照顾措施。减税是指从应征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全部税款。减税和免税是为了解决按税制规定的税率征税不能解决的具体问题而采取的一种措施。为严肃税法,1994年税制改革特别强调将减免税权限集中于国务院。
减税和免税可以分为3种基本形式: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指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以及跨期结转等。
税率式减免是指通过直接降低税率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
税额式减免是指通过减少应纳税额的方式实行的减免税,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以及另规定减征税额等。
5.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指税法上规定的课税对象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广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全部课税对象在再生产过程中的分布情况,如资源税分布在生产环节,商品税分布在流通环节,所得税分布在分配环节等。狭义的纳税环节是指应税商品在流转过程中应纳税的环节,具体指每一税种的纳税环节。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分为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一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中只选择某一环节课征的制度。实行一次课征制,纳税环节多选择在商品流转的必经环节和税源比较集中的环节,以便既避免重复课征,又避免税款流失。例如,我国实行的消费税采取的就是在生产或进口环节一次课征的制度,在生产或进口环节已经缴纳了消费税的商品,如小汽车,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环节,都不再缴纳消费税了。
多次课征制是指同一税种在商品流转全过程中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环节课征的制度。例如,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就是采用多次课征制度,就销售有形动产来说,包括生产、批发、零售,每经过一个销售环节,就要计算缴纳一次增值税。
6. 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纳税人向国家缴纳税款的法定期限。国家开征的每一种税都有纳税期限的规定。我国现行税制的纳税期限有3种形式:按期纳税、按次纳税以及按年计征、分期预缴。
(1)按期纳税,即根据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确定纳税间隔期,实行按日纳税。按期纳税的纳税间隔期分为1天、3天、5天、10天、15天和1个月,共6种期限。纳税人的具体纳税间隔期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分别核定。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5天内申报纳税;以其他间隔期为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5天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天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2)按次纳税,即根据纳税行为的发生次数确定纳税期限。例如,耕地占用税、临时经营者,均采取按次纳税的办法。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即按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年度结束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采用哪种纳税期限缴纳税款,同课税对象的性质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商品课税大都采取按期纳税的形式;所得课税采取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形式。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如纳税申报期的最后一天是公休或节假日,都可以顺延。
1.2.2 我国现行税种
我国采用的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收入统计资料,近几年,我国间接税(如增值税、消费税等)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为45%左右,直接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例为30%左右,其他辅助税种虽然数量较多,但所占税收收入比重不大。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体系是经过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逐渐完善而形成的。2016年5月1日全国实行“营改增”后,我国有以下税种,按其性质和作用大致可分为三大类。
(1)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关税,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财产税和行为税,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契税、环境保护税、车辆购置税和耕地占用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3)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1.2.3 纳税人的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09年第1号《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中明确,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14项权利,并负有10项义务。下面“您”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我们”指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
1. 纳税人的权利
(1)知情权。您有权向我们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包括: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税收事项的时间、方式、步骤以及需要提交的资料;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和计算方法;与我们在纳税、处罚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及需要满足的条件。
(2)保密权。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您、主要投资人和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3)税收监督权。您对我们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等,可以进行检举和控告。同时,您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也有权进行检举。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您可以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但采取邮寄或数据电文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的,需经您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您如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数据电文方式是指我们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您如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应当按照我们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给我们。
(5)申请延期申报权。您如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们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核准,可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我们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如您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省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权限,审批您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您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均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您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对您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我们发现后,将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如您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我们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我们将自接到您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您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减税、免税期满,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纳税。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我们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如您享受的税收优惠需要备案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办理事前或事后备案。
(9)委托税务代理权。您有权就以下事项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税款缴纳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财务、税务咨询,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10)陈述与申辩权。您对我们做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如果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我们就不得对您实施行政处罚;即使您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我们也会向您解释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因。我们不会因您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我们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您对我们做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您、纳税担保人同我们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我们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您对我们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我们的职务违法行为给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时,您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要求税务行政赔偿。主要包括:一是您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我们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您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二是我们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您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对您做出规定金额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我们会向您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您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对此,您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我们将应您的要求组织听证。如您认为我们指定的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您有权申请主持人回避。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我们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您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正当取消听证权利的除外。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我们征收税款时,必须给您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我们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2. 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进行税务登记的义务。您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我们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后的设立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后的变更登记,依法申请停业、复业登记,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注销登记等。
在各类税务登记管理中,您应该根据我们的规定分别提交相关资料,及时办理。同时,您应当按照我们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2)依法设置账簿、保管账簿和有关资料以及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从事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此外,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开具、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
(3)财务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软件备案的义务。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我们备案。您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4)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的义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您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如您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我们将责令您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规定数额内的罚款。
(5)按时、如实申报的义务。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作为扣缴义务人,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我们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您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您即使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6)按时缴纳税款的义务。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我们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我们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7)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如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您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您应当及时报告我们处理。
(8)接受依法检查的义务。您有接受我们依法进行税务检查的义务,应主动配合我们按法定程序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地向我们反映自己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执行财务制度的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提供报表和资料,不得隐瞒和弄虚作假,不能阻挠、刁难我们的检查和监督。
(9)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您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我们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您有歇业、经营情况变化、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我们说明,以便我们依法妥善处理。
(10)报告其他涉税信息的义务。为了保障国家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征收入库,税收法律还规定了您有义务向我们报告如下涉税信息:①您有义务就您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您有欠税情形而以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权人说明您的欠税情况。②企业合并、分立的报告义务。您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我们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③报告全部账号的义务。如您从事生产、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④处分大额财产报告的义务。如您的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您在处分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我们报告。
3. 税务违法责任
税务违法责任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违法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税务违法情节轻重,税务违法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1)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方当事人所给予的惩戒或制裁。行政处罚包括以下3种:
第一,责令限期改正。这是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一种处罚形式。
第二,罚款。这是一种经济上的处罚,也是税务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形式。罚款额在2 000元以下的,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没收财产。这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处罚标准规定如下:
1)对未按规定登记、申报及进行账证管理行为的处罚。除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 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对逃税行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扣缴义务人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的税款,处罚幅度与此相同。
4)对欠税行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0.5~5倍的罚款。
5)对骗税行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5倍的罚款,并在规定期限内(一般6个月),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6)对抗税行为的处罚。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5倍的罚款。
7)对阻碍税务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5万元的罚款。
8)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5倍的罚款。
9)对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处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3倍的罚款。
(2)刑事处罚。违法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危害税收征管罪包括两类。一类是直接针对税款的,包括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另一类是妨碍发票管理的,包括: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②伪造、出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③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④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⑤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⑥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⑦非法出售发票罪。
直接针对税款的犯罪,其处罚规定如下:
1)逃税罪的处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1~5倍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1~5倍罚金。
对多次实施前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前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的税款,税额较大的,处罚幅度相同。
2)抗税罪的处罚。犯抗税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5倍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1~5倍罚金。情节严重指抗税数额较大、多次抗税、抗税造成税务人员伤亡的,以及造成较为恶劣影响的。
3)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处罚。犯逃避追缴欠税罪,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税额在1万~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欠缴税款1~5倍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5倍罚金。单位犯逃避追缴欠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罚。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