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察举诸科杂考
在前面一章中,我们对察举一些科目的说法有异于成说,有关的考辨附录于下。
1.尤异与高第
汉代察举有“尤异”一科,许多学者将之归于特举。例如,安作璋在《秦汉官制史稿》一书中叙述了察举岁举科目之后,又曰,“至于偶尔一举或数举,或性质稍异的,尚有以下各科”,后遂列入“尤异”之科。[8]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一书也采用了同样说法。[9]他们均把“尤异”解释为从现任官吏之中选拔人才使之担任更高一级职务的察举科目,这是正确的;但将之列入“偶尔一举或数举”的特科,则似有不妥。
严格地说,“尤异”之科的举主限于刺史,被举者的身份限于地方郡县长官,性质同于考课,且为常科,非诏举之特科。《续汉书·百官志》记曰:
诸州常以八月巡行所部郡国,录囚徒,考殿最。
注引胡广语曰:
课第长吏不称职者为殿,举免之;其有治能者为最,察上尤异州;又状州中吏民茂才异等,岁举一人。
由此可知,每年八月巡行所部郡国,课第长吏殿最,将“治能者为最”察为“尤异”,是刺史的经常性职责。又《太平御览》卷六二八引《汉官仪》:
建初八年十二月巳未,诏书……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者,孝廉、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巳未”当作“己未”。这里所列之四项察举科目之中,茂才、孝廉、廉吏皆为岁举,由之推测,尤异也应为岁举;如果尤异为“偶然一举或数举”的特科,则于理不当比列其间。孝廉、廉吏为郡守所举,茂才、尤异的举主则为刺史。郡守虽然也有课第属县长吏之责,但似乎没有察举“尤异”职责。《隶释》卷七《车骑将军冯绲碑》:
除右郎中,蜀郡广都长……到官四载,功称显著,郡察廉吏,州举尤异,迁楗为武阳令。
冯绲被郡举为廉吏而州为尤异,正见尤异之举责归刺史。
被举尤异者,既有郡守,也有县令。如《后汉书·张奂传》,“复拜武威太守……举尤异,迁度辽将军”;同书《刘祐传》,“除任城令,兖州举为尤异,迁扬州刺史”;同书《童恢传》,“除不其令……青州举尤异,迁丹阳太守”。是尤异科同时面向郡守及县令。
尤异与“治行第一”性质相同,均属“长吏殿最之课”。如《汉书·张敞传》记“颍川太守黄霸以治行第一,入守京兆尹”;《后汉书·祭肜传》称其“为偃师长……课为第一,迁襄贲令”;又《汉书·赵广汉传》称其“为阳翟令,以治行尤异,迁京辅都尉”。由“治行尤异”一语,知“治行第一”与“尤异”应为一事。所谓“第一”应指本州第一,即前述州举之“其有治能者为最”,也有全国第一。
汉代另有“治剧”一科,学者有谓其与“尤异”相近者。其实二者差别甚大。“剧”指难以治理之郡县。尤异偏重于已然之功次,治剧则偏重内在之吏能。尤异之举主为刺史,治剧之举主则不限于地方长官,而且常常是三公举其掾属。例如《汉书·何并传》记其“至大司空掾,事何武,武高其志节,举能治剧,为长陵令”;《后汉书·卫飒传》记其“辟大司徒邓禹府,举能案剧,除侍御史,襄城令”;《后汉书·韩韶传》记其“少仕郡,辟司徒府……尚书选三府掾能理剧者,乃以韶为赢长”。是三公举掾属为治剧乃为定制;而尤异与治剧则甚不相同。且尤异为岁举,治剧为特科。
汉代史籍中又常有“高第”一事。“高第”意为高等。太学弟子射策、明经射策及贤良对策均有“高第”,这仅仅是考试等第而已。另外一些“高第”,则与察举有关。
郡国时有“文学高第”之举。《汉书·宣帝纪》,本始元年夏四月“诏内郡国举文学高第各一人”,此为察举科目。
又有郡县长吏举“高第”者。如《汉书·召信臣传》记“出补谷阳长,举高第,迁上蔡长”;《尹翁归传》记“征拜东海太守……东海大治。以高第入守右扶风”;《陈万年传》记“迁广陵太守,以高弟入为右扶风”;《张敞传》记“京兆典京师,长安中浩穰,于三辅尤为剧。郡国二千石以高弟入守”。这种“高第”性质同于考课,与尤异无大不同,只不过西汉多称“高第”,东汉多称“尤异”。如果尤异可以看成是察举科目的话,“高第”也应看成察举科目。
另外,汉代三公府及将军府可以举掾属为“高第”。如《后汉书·陈翔传》记“太尉周景辟举高第,拜侍御史”;《徐璆传》记“辟公府,举高第,稍迁荆州刺史”;《李膺传》记其“为司徒胡广所辟,举高第,再迁青州刺史”;《王允传》记其“三公并辟,以司徒高第为侍御史”;《崔骃传》记“(窦)宪为车骑将军,辟骃为掾……因察骃高第,出为长岑长”。是三公府掾及将军府掾,可经“高第”之察举而为侍御史、县长。《后汉书·梁冀传》记桓帝建和元年,“增大将军府举高第、茂才,官属倍于三公”,可知大将军、三公举掾属为“高第”,乃是经常性职责,且有固定员额。东汉时大将军本有举茂才资格,这里不是言其至此方可举茂才、高第,而是说这两科察举及其官属员额均较三公加倍。[10]这里“高第”与“茂才”并列,正见二者性质相近,均为察举。这种察举,与光禄勋从三署郎官及从官中举茂才、四行,颇为相近。显然,公府与军府之掾属“高第”,应为常科之察举科目。有时也有特举“高第”之事。《后汉书·安帝纪》元初六年春二月“诏三府选掾属高第能惠利牧养者,各五人”。大约平时所举“高第”各府不足五人,这次所需量大,故下特诏。
2.文无害
秦汉之间,吏员往往有以“无害”或“文无害”而得迁补任官者。如《秦律十八种·置吏律》:
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
又如《史记·萧相国世家》:
萧相国何者,沛丰人也。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
“文无害”之“文”指“文法”无疑,对“无害”则旧注诸说不同。要有二家,一说“无害”意谓“无所枉害”“不刻害”“无伤害”;一说意同于“无比”。《汉书新证》中陈直释为“精通律令文而不深刻害人也”,取前说。泷川资言《史记会注考证》卷五三中则以为二说皆非,而释“文无害”为“能通晓法令,无所凝滞也”。
按《史记·酷吏列传》:
(赵)禹为丞相史,府中皆称其廉平。然(周)亚夫弗任,曰:极知禹无害,然文深,不可以居大府。
玩周亚夫之语意,乃谓赵禹虽“无害”,然“文深”足以伤人。如依陈直说,周亚夫岂非自相矛盾?《酷吏列传》又记:
减宣者,杨人也。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卫将军青使买马河东,见宣无害,言上……稍迁至御史及中丞,使治主父偃及治淮南反狱,所以微文深诋,杀者甚众,称为敢决疑。
杜周者……事张汤,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使案边失亡,所论杀甚众。
由减宣、杜周例,亦知司马迁所用“无害”一语,并非“不深刻害人”之意。
泷川氏以“通晓无凝滞”释“无害”,较陈说为优,然而他否定“无比”一义,又有所不足。按《史记·萧相国世家》集解引《汉书音义》:
一曰,无害者如言无比,陈留间语也。
又《汉书·赵禹传》师古注:
无害,言无人能胜之者。
师古以“胜之”释“害”,与“比”义无不通。“无比”即“无人能比”,亦“无人能胜之”之意。此说本于“陈留间语”,较泷川氏所释之“通晓无凝滞”更为近实。
《史记会注考证》引中井积德语:“文无害,是通套称呼,如后世科目。”参以萧何“以文无害为沛主吏掾”,减宣“以佐史无害给事河东守府”,杜周“汤数言其无害,至御史”等例,“文无害”确有科目意味,可视为科目的雏形。
3.察廉、廉吏与孝廉
汉代史料中,既有“举孝廉”,又有“察廉”“举廉吏”之记载,然而对它们之间的关系,一直众说纷纭。
宋人徐天麟《东汉会要》卷二六“孝廉”条称,孝廉设科之初,“则孝之与廉,当是各为一科。故萧望之、薛宣、黄霸、张敞等,皆以察廉补长丞,独王吉、京房、师丹、孟喜皆以举孝廉为郎,刘辅举孝廉为襄贲令。至东都则合为一科矣”。他认为孝廉初为举孝和察廉二科,至东汉始合为一科。这种说法很有影响。因此人们认为,西汉史籍中的“察廉”,是孝廉科内的一科。至于孝、廉合为一科的时间,则有不同看法。如劳榦认为,举孝与察廉合为一科在西汉后期。至于“廉吏”,劳榦认为有一部分与孝廉无干,如大司农、太常所察之“廉”;但郡国之“察廉”,他认为即是孝廉。[11]
近年来黄留珠又创新说。他首先认为,武帝初举孝廉之时,并非郡国举一“孝”一“廉”共二人,而是各郡国仅举一人,或“孝”或“廉”,或兼此二行者,三者混同。他进一步提出,第一,元光前察廉是奉诏举荐廉吏而给予劳赐;第二,元光后守相以外官员之察廉别为一事,而郡国之察廉在初期则与举孝廉“相混同”,后来二者逐渐区分开来;第三,西汉守相以外之察廉为特举,“东汉时郡国举孝廉与光禄、中二千石、廷尉、大司农及将军的察廉,当是两项并行的岁举科目”。[12]
守相以外的官员之察廉,当然肯定与郡国举孝廉不同。问题在于郡守之察廉,传统的说法认为它后来与“举孝”合为一科,黄留珠则认为它是从孝廉中分化出来的。一为由分到合,一为由合到分,但他们都认为,有一个郡守察廉等于举孝廉的阶段。在此,我想提出的是第三种推测,即郡守察廉与举孝廉一直是互不相涉的两种察举,不曾有过上述“分”与“合”的关系。下面试加叙述。
黄留珠讨论东汉察廉时未涉及郡守察廉。《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记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有三公举廉吏各二人,光禄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之规定。这里所叙察廉吏之举主虽然没有列入郡守,但东汉之郡守,本是既举孝廉,又察廉吏,同时承担着这两项察举的。《后汉书·和帝纪》注引《汉官仪》:
(章帝)建初八年十二月己未,诏书辟士四科……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孝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这里没有提到“廉吏”,是因为文有脱漏。《太平御览》卷六二八引《汉官仪》作:
建初八年十二月巳未,诏书辟士四科……及刺史二千石察举茂才、尤异者,孝廉、廉吏务实校试以职。
古书抄本二字连同,则下一字常常略为二点或二短横,每每因此而脱漏。《和帝纪》注引之《汉官仪》“孝廉吏”句,可能即因此夺一“廉”字,应据《御览》之“孝廉、廉吏”句补足。那么这一诏书就涉及了茂才、尤异、孝廉、廉吏四项察举科目,前两项为刺史举,后两项之举主则为郡守二千石。又《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仪》所载世祖光武诏,与此诏略同,而中一句作“及刺史二千石察茂才、尤异、孝廉之吏”,“之”字亦疑因与二短横形近而误,亦当据《御览》复原为“廉”字。
又《潜夫论·实边》:
诏书法令:二十万口,边郡十万,岁举孝廉一人,员除世举廉吏一人。
清人汪继培笺彭铎校引俞樾说,“员除”当作“员际”,“世”当作“卅”,三十人也,“言满三十员,则举一廉吏也”。这就直接证明了东汉郡守兼举孝廉、廉吏。西汉武帝时孝廉郡国岁举2人,东汉和帝时改为以口为率每20万人举1人,边郡10万人举1人,故《实边》所引之诏当即为和帝诏,知此时廉吏亦以员为率而举。又《隶释》卷七《车骑将军冯绲碑》:
……五官掾、功曹。举孝廉,除右郎中,蜀郡广都长。遭直荒乱,以德绥抚,政化流行,到官四载,功称显著,郡察廉吏,州举尤异,迁楗为武阳令。
冯绲先举孝廉,又察廉吏,举主皆为郡守。而且由其以功曹举孝廉后又以县长察廉吏之情况看,廉吏规格未必一定低于孝廉。总之,东汉郡守同时承担着孝廉与廉吏之举,那么,徐天麟东汉察廉合入孝廉之说,就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西汉情况如何呢?我们首先看《汉书·黄霸传》所记宣帝五凤三年张敞奏语:
汉家承敝通变,造起律令,所以劝善禁奸,条贯详备,不可复加。宜令贵臣明饬长吏守丞,归告二千石,举三老、孝弟、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郡事皆以义法令捡式,毋得擅为条教。
这条材料证明,第一,其时孝廉自为一科,并非“孝”“廉”两分;第二,孝廉、廉吏两立并列,举主均为郡守,廉吏科应为岁举;第三,这一制度乃是汉家旧制,非始行于此时,所以说“条贯详备,不可复加”。
《黄霸传》又记曰:
补左冯翊二百石卒史。冯翊以霸入财为官,不署右职,使领郡钱谷计,簿书正,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复察廉,为河南太守丞。
又《史记》褚少孙补《建元以来侯者年表》:
黄霸家在阳夏,以役使徙云阳,以廉吏为河内守丞。
黄霸第一次“以廉称,察补”,第二次“复察廉”。后一次所补为河南太守丞抑或河内守丞,已不可考知。但《汉书·黄霸传》之“复察廉”,褚少孙却明记为“廉吏”,这一重要事实,说明“察廉”与“察廉吏”本为一事,前者为后者之省称。由“复察廉”之“复”字,知黄霸第一次以“廉”察补,也应是“廉吏”之举。第二次以郡均输长而察,举主大约是大司农;第一次显然是为郡守所举,即张敞奏语中所言二千石所察之“孝廉、廉吏”之后一项。这一次察举约在昭帝初年。大约与之同时,路温舒以郡决曹史“举孝廉,为山邑丞”(见《汉书·路温舒传》)。可见,昭帝初年之孝廉与廉吏,也是分为二途,并不混同的。
史籍中所见汉之“察廉”,均应视为廉吏之举,即令郡守所举者,亦与孝廉无涉。《汉书》中明记为郡守之察廉者,有《酷吏传》太守严延年“察狱史廉”,《王尊传》“太守察尊廉,补辽西盐官长”,约在宣帝之时;《薛宣传》琅邪太守“察宣廉,迁乐浪都尉丞”,约在元帝之时。又有以郡吏察廉者,如《尹翁归传》记其以郡督邮“举廉为缑氏尉”,《张敞传》记其“补太守卒史,察廉为甘泉仓长”,约在昭、宣之时;《尹赏传》记其“以郡吏察廉为楼烦长”,约在成帝之时。郡吏察廉的举主也应为郡守。上述郡守所察之廉吏,与孝廉之举均不相涉。
说孝廉与廉吏两不相涉,其理由还在于二者在性质上有很大差异,不大可能混同。下面进一步分析这一问题。前引《汉书·黄霸传》“以廉称,察补河东均输长”句,颜师古注曰:
以廉见察而迁补。
这就较为准确地概括了廉吏一科的特点。就是说,廉吏是长官将优秀吏员举报于上司而加迁补的科目。又《汉书·平帝纪》元始元年正月诏曰:
宗室属未尽而以罪绝者,复其属;其为吏举廉佐史,补四百石。
颜师古注曰:
言宗室为吏者,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例补四百石。
上文录自中华书局标点本。但这两段文字的标点均不正确,皆须订正。《汉书·百官公卿表》曰:“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颜师古注引《汉官名秩簿》:“斗食,月奉十一斛;佐史,月奉八斛也。”佐史为吏之最卑者,不会有“为吏举廉佐史”之事;因为宗室为吏者不可能只有佐史。“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更为费解,由高迁低,于理难通。今试据文义重新标点如下:
其为吏,举廉;佐史,补四百石。
言宗室为吏者,皆令举廉,各从本秩而依廉吏迁之;为佐史者,例补四百石。
如此庶几更近原意。由此又见,“廉吏”之待遇是“各从本秩迁之”。颜师古能看到的汉代史料当然远较今人为多。综合他对《黄霸传》及《平帝纪》的注释,可以将“廉吏”之特征概括为“以廉见察,而各从本秩迁之”。《汉旧仪》曰:“旧制,令六百石以上,尚书调;拜迁四百石长相至二百石,丞相调……郡国百石,二千石调。”廉吏迁拜之主司,亦当准此。
这便与孝廉一科有很大差别。孝廉相当于郡国向中央“贡士”,取“诸侯岁献贡士于天子”之意;举后则先入郎署宿卫。《汉书·董仲舒传》:“臣愚以为使诸列侯、郡守二千石各择其吏民之贤者,岁贡各二人,以给宿卫,且以观大臣之能。”《北堂书钞》卷七九引《汉旧仪》:“武帝(元光)元年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诣御史举试,拜为郎中。”廉吏之任用是依本秩迁补;而孝廉却不管本秩高低,一律拜为郎中。查《汉书》各传所见之“察廉”十七八人次,包括郡守所察者,正无一人拜为郎中;而孝廉约十七八例,多有举后拜郎的明确记载,未记拜郎者,史家也早已指出是史传省文。《汉书·京房传》:“为郡史,察举补小黄令……初元四年以孝廉为郎。”京房之“察举补小黄令”,当即为廉吏之举。此例正见孝廉与廉吏之别:一直接迁补,一入朝宿卫为郎。
从《平帝纪》“其为吏,举廉”而“佐史,补四百石”的规定来看,佐史还没有被察廉吏的资格,但斗食已可察廉。《汉书·薛宣传》:“后以大司农斗食属察廉,补不其丞。”察廉还有一个上限。《汉书·宣帝纪》黄龙元年诏:“举廉吏,诚欲得其真也。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秩禄上通,足以效其贤材,自今以来毋得举。”韦昭注曰:“吏六百石者不得复举为廉吏也。”就是说,廉吏之举限制在斗食和六百石之间的吏员。但孝廉就不同了,它面向一切“吏民之贤者”。西汉孝廉半数来自布衣平民,如王骏、杜邺、师丹、冯逡、孟喜等。从举主看,孝廉之举主当然只限于郡守国相;而廉吏之举主除郡守外,还有大司农举者,如黄霸、薛宣;有御史大夫举者,如萧望之;有太常举者,如朱博;有光禄勋举者,如王嘉;有大鸿胪举者,如平当;有县令举者,如王立。这都反映了廉吏自成一类。
至此,我们已可把廉吏和孝廉的差别概述如下:
第一,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而孝廉则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
第二,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员,而孝廉则面向所有吏民;
第三,廉吏一般根据本秩直接迁补,而孝廉则一般要入三署为郎中;
第四,廉吏举主广泛,也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主则仅限于郡守国相。
根据二者的如上差异,我以为它们相混的可能性很小,在开始这两科就并非一事,后来也没有合为一科。
这样,我们也才能解释如下材料。《汉书·赵广汉传》:“举茂材,平准令;察廉,为阳翟令。”时约昭帝。茂才之举高于孝廉,故劳榦说茂才较孝廉“更为可贵”,黄留珠亦言“试看两汉察举孝廉茂材的史实,全是先举孝廉而后察茂才,绝然找不到一个先察茂才后举孝廉的例子”。然而这条史料偏偏是先举茂才后“察廉”的,那么就只有说“察廉”与举孝廉并非一事,才解释得通。
至此,昭帝以后的情况可能较清晰,但武帝之时的情况仍然有待讨论。《汉书·武帝纪》元光元年“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而元朔元年有司奏语有“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句。这里之“察廉”,确实是贡上为郎宿卫的那种察举。但对之的解释也并不困难。因为此时郡守既承担着对宿卫为郎的“廉”者的察举,也承担着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廉吏”之举,二者仍不相混。特别是,贡上而宿卫为郎的“孝”与“廉”的举主、性质、任用完全相同,对兼有孝、廉二德者偏取其一也无必要,因此在实施之中,无论以“孝”举者还是以“廉”举者,全都是统称为“孝廉”的。在昭帝初路温舒得举时,就已经合称为“举孝廉”了。《汉书》之中,“举孝廉”与“察廉”“举廉吏”有明确区别,各有其指。
顺便说明,黄留珠以为武帝元光元年举孝廉,各郡国所举员额为一人,非二人。但他提出的证据并不强硬。按董仲舒请行察举,所请为“岁贡各二人”;又直至东汉和帝改制,口20万举孝廉一人之前,各郡国所举孝廉皆为二人。所以孝廉设科之初是郡国岁贡二人之说,仍可成立。
上面说武帝时郡守在举孝廉之同时就已经承担着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吏员察举,这并不是凭空臆测。《史记·酷吏列传》:
杨仆者,宜阳人也。以千夫为吏,河南守案举以为能,迁为御史。
“案举”意同于“察举”,很可能还就是“察举”之误。又:
杜周者,南阳杜衍人。义纵为南阳守,以为爪牙,举为廷尉史。
“以为爪牙”即以之为郡吏之意。因为《酷吏列传》记义纵为南阳太守时:
平氏朱强、杜衍杜周为纵牙爪之吏,任用,迁为廷史。
比照杜周之以郡吏“举为廷尉史”,朱强也应该是由郡吏为太守“举”至中央而任为廷尉史的。又《汉书·文翁传》:
少好学,通《春秋》,以郡县吏察举。景帝末,为蜀郡守……乃选郡县小吏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亲自饬厉,遣诣京师,受业博士,或学律令……数岁,蜀生皆成就还归,文翁以为右职,用次察举,官有至郡守刺史者……至武帝时,乃令天下郡国皆立学校官,自文翁为之始云。
杨仆、杜周、朱强等人以及蜀生之察举,约在武帝之时;而文翁之“以郡县吏察举”,还早在景帝之时。他们都是郡守察举,中央任命。虽然对之史传并未明记为“察廉”或“举廉吏”,但并无实质差别,都是“见察而依本秩迁补”。又《汉书·陈万年传》:“为郡吏,察举,至县令,迁广陵太守。”颜师古注曰:“屡被察廉及举荐,故得迁之也。”足见《史记》《汉书》对于“察廉”,常常就径记为“察举”;径言“察举”,常常也就是指“察廉”。
据《汉书·文帝纪》,文帝十二年诏曰:
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廉吏,民之表也。朕甚嘉此二三大夫之行。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是吏举贤之道未备也。其遣谒者劳赐三老、孝者帛人五匹,悌者、力田二匹,廉吏二百石以上率百石者三匹。及问民所不便安,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
在前引《汉书·黄霸传》中,张敞曾奏请申饬郡国“举三老、孝悌、力田、孝廉、廉吏,务得其人”,其中孝廉为武帝元光元年设科,而三老、孝悌、力田、廉吏则此前已有。文帝诏中有“今万家之县,云无应令,岂实人情”语,是此年之前已有举三老、孝悌、力田、廉吏之令;诏又令“以户口率置三老、孝悌、力田常员”,而不曰为廉吏置“常员”,是此前廉吏之举很可能已有“常员”了。因为,对于秦汉帝国政府的庞大行政组织,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吏员录用晋升之法,应该就是其基本制度。尽管文帝十二年诏只说对廉吏加以劳赐而未言及迁调,他们在迁调时当然应该得到优先考虑。又《史记·酷吏列传》:
赵禹者,人,以佐史补中都官,用廉为令史。
“中都官”意京都中央朝廷之官,是此前他所任之“佐史”应为地方郡吏。对“以明经为议郎”“以律令为尚书”一类语句,史家一般都看成察举,赵禹“用廉为令史”,大约就是“察廉”或“举廉吏”。换言之,赵禹或即以郡佐史察廉吏为中都官府之令史者。又卫宏《汉旧仪》:
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岁举秀才一人,廉吏六人。
是至少到了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府已正式以“廉吏”举人了。总之,在景帝、武帝甚至更早一些时候,大约就已经广泛存在着那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常规性吏员任用制度了。这有可能已经称为“廉吏”,至少我们有理由将之看成是“廉吏”科的雏形或前身。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下列结论:汉代郡守之“察廉”与其他官员之“察廉”性质相同,它们自成一类,却始终不曾与孝廉相混。这种“见察而依本秩迁补”的察举办法,在汉武帝之前就已经存在了,只是未必冠之以“廉”字。“廉吏”一科自有一条发展线索,与孝廉没有多少直接关系,孝廉的产生反在其后。郡守之举廉吏或察廉,既不是从孝廉中分化出来的,也没有合入到孝廉一科之中去。就其数量、任用、涉及范围来讲,廉吏是汉代察举的一个重要基本科目,尽管后人对之不甚重视,甚至常常与孝廉混为一谈。
4.西汉秀才岁举的推测
据《汉书·武帝纪》,元封五年以名臣文武欲尽,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材异等可为将相及使绝国者”。一般认为,这就是秀才一科之始。但这时秀才尚属特举。《续汉书·百官志》注引《汉官目录》:
建武十二年八月乙未诏书,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廉吏各二人;光禄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察廉吏三人;中二千石岁察廉吏各一人,廷尉、大司农各二人,将兵将军岁察廉吏各二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
一般就把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这一诏书,作为秀才岁举之始。至于西汉秀才在特举之外是否有岁举的形式呢?事实上我们可以找到另一些零碎的,但有价值的材料,由之作出一些新的推测。
由建武十二年诏可知,东汉秀才的举主有三公、光禄勋、御史、司隶、州牧等。对西汉秀才,我们也须做分类考察。下面就征诸史料加以推测。
第一,丞相举秀才。据卫宏《汉旧仪》:“武帝元狩六年,丞相吏员三百八十二人……岁举秀才一人,廉吏六人。”这里明确记载,丞相府每岁从府吏中举一人为秀才。《汉书·萧咸传》:“为丞相史,举茂材,好畤令。”其事约在元帝、成帝之时。当即岁举秀才其例。东汉三公岁举茂才各一人的制度,当由此而来。
第二,光禄举秀才。《汉书·冯逡传》:“太常察孝廉为郎,补谒者。建昭中,选为复土校尉,光禄勋于永举茂材,为美阳令。”“复土校尉”非官名,乃是为皇帝、皇后丧事而选充的职事,具有临时性质,略近于两晋南朝之“挽郎”。元帝建昭二年太皇太后崩,冯逡当是以这次丧葬,由光禄勋从官谒者选为复土校尉的,事毕当复原官。所以,他是以光禄从官被举秀才的。据建武十二年诏,东汉光禄勋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四行之举始于西汉元帝之时,亦由光禄勋岁举其郎及从官。冯逡之例,知其时光禄勋还有察举秀才之责;当然这还不能就肯定为岁举。
第三,州举秀才。《宋书·百官志》称:“汉武元封四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后汉避光武讳,改茂才,魏复曰秀才。”但《宋志》距汉太远,学人多不引此为据,是有充分理由的。
但另有材料可以提供某些线索。《汉书·王莽传》记平帝元始元年王莽使公卿奏言:
往者,吏以功次迁至二千石,及州部所举茂材异等吏,率多不称,宜皆见安汉公。
事经王太后批准,于是:
“州牧、二千石及茂材吏初除奏事者,辄引入至近署对安汉公,考故官,问新职,以知其称否。”于是莽人人延问,致密恩意,厚加赠送。其不合指,显奏免之,权与人主侔矣。
由以上情况特别是“往者”二字,可知“州部举茂才异等吏”之事在此前就已经存在着了,而且这是一经常性制度,其举主为州部长官,举后不须对策,显系岁举。
卫宏《汉旧仪》中有另一条有价值的记载:
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皆试守,小冠,满岁为真,以次迁。奉引则大冠。
丞相一官东汉已无,这条材料必为西汉之事。这里明确规定了刺史为秀才的举主,并有相应的考召、分类及任官、仪制规定。那么,这就应是一个经常性制度。就是说它应为岁举。
下面对这一制度的时间加以推测。丞相一官,是西汉哀帝元寿二年改为大司徒的。刺史一官,成帝绥和元年更名牧,秩二千石,哀帝建平二年复为刺史,元寿二年复为牧。建平二年到元寿二年州牧复为刺史只有三四年时间,所以上述刺史举秀才之制,其下限更可能在成帝绥和元年那次刺史改名州牧之前。
这条材料中又有廷尉正监平,为明律令科所选。《汉书·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秩皆千石……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秩皆六百石。”《汉旧仪》上文既然有廷尉平一官,那么所叙制度之上限,当在宣帝地节三年之后。
又明经科所选,有“诸侯王傅、仆射”。“仆射”疑当作“仆”,“射”字误衍。《汉书·百官公卿表》记汉武帝改王国太仆曰仆,秩亦千石。《续汉书·百官志》:“成帝省内史治民,更令相治民,太傅但曰傅。”《汉旧仪》既然以“傅”为称而不称“太傅”,那么其制的上限,还可能不会早于成帝。
综合以上考辨,可以初步得出结论,《汉旧仪》所记察举秀才之制,大约是在成帝绥和元年之前,宣帝地节三年之后建立的;还可能就在成帝初年。
刺史原为监察之官,但此官兼有选举之责,这与其监察职责并不相悖。《汉旧仪》曰:
武帝元封五年初分十三州,刺史假印绶,有常治所,奏事各有常会。择所部二千石卒史与从,传食比二千石所传。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比四百石,居后六卿。
可知刺史原有“奏幽隐奇士”的察举之责。从“拜为三辅县令”这种相当具体的规定看,这种察举已是三辅令的来源之一,而不只是泛泛的荐贤义务,那么这至少应是一经常性制度。据《汉官仪》:“元帝时,丞相于定国条州大小,为设吏员,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秩皆百石,同诸郡从事。”于定国为丞相,在元帝甘露三年至永光元年。自此,州之地位与行政权力有了较大提高。很可能在此之后,刺史“奏幽隐奇士,拜为三辅县令”之选举责任有了扩大,又增加了明经、明律令二科人士之举,成帝时遂形成了刺史以明经、明律令和能治剧长安三辅令三科举秀才制度。到平帝之时,《汉书·王莽传》所记之州部举茂才异等吏,已成经制。
《汉书》所记西汉茂才14人,元帝及元帝以前得举者7人:赵广汉,约昭帝时以州从事举茂才,任平准令(见《赵广汉传》);刘辟强、刘长乐,昭帝始元二年以宗室无在位者,举茂才为光禄大夫(见《昭帝纪》);陈汤,元帝初元二年诏列侯举茂才,富平侯张勃举之(见《张勃传》及《陈汤传》);辛庆忌,元帝初以金城长史举茂才,迁郎中车骑将(见《辛庆忌传》);萧咸,约元帝时以丞相史举茂才,任好畤令(见《萧咸传》);冯逡,元帝建昭中光禄勋于永举茂才,为美阳令(见《冯逡传》)。以上7人,无一人明记为州举。赵广汉以州从事举茂才,有可能为州举,但也不排除为其他官员所举之可能。
成帝时及此后举茂才者有7人:薛宣,约成帝初以乐浪都尉丞,被幽州刺史举茂才,为宛句令(见《薛宣传》);尹赏,成帝时以楼烦长举茂才,任粟邑令(见《薛宣传》);班回,约成帝时举茂才,长子令(见《叙传》);师丹,成帝建始中州举茂才,补博士(见《师丹传》);龚胜,成哀之间,州举茂才,重泉令(见《龚胜传》);郇相、郇越,西汉末并举州郡孝廉茂才,数病去官(见《郇越并郇相传》)。
这7人之中,薛宣、师丹、龚胜明记为州举。郇相、郇越记载欠明,但至少有一人为州举之茂才。薛宣、龚胜任为县令,当为能治剧科;师丹补为博士,当为明经科。尹赏与班回二人很可能也是州举。总之成帝以后,出现了一批州举的茂才。而西汉茂才特举共6次,时间分别为武帝元封五年,宣帝元康四年,元帝初即位,元帝初元二年、永光三年和建昭四年。这6次之中,除了武帝元封五年为“州郡”举外,其余均与州无涉。成帝后再不见诏举茂才事。那么,成帝以后出现的州举茂才,应该就是刺史之岁举了。
《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的出版,提供了新的证据。尹湾简牍中的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罗列了117人的现官、姓名、籍贯、原官与任职方式,其中包括三位“以秀材迁”者。他们分别是华乔,原官博阳令,“以秀材迁”郯令(秩千石);□道,原官扬州刺史从事史,“以秀材迁”戚令(秩六百石);王贺,原官青州刺史从事史,“以秀材迁”襄贲令(秩六百石)。三者的原官和“以秀材迁”的现官,与东汉刺史岁举茂才的情况,是类似的。尹湾汉墓的墓主师饶,在汉成帝时任东海郡功曹史。那么尹湾简牍中所见3例“以秀材迁”,就强化了我们的上述判断:汉元帝到汉成帝时,建立了州刺史岁举秀才的制度。
总之,在西汉时,丞相可以岁举秀才一人,这大约始于武帝元狩六年;光禄勋在岁举四行一人同时似乎又举秀才,但无法认定为岁举;州刺史有较大可能有岁举秀才之责,其制约定于元帝、成帝之时。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诏,便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而形成的。
[1] 关于“文无害”及“廉吏”之考辨,详见本章附录。
[2] 《韩非子·显学》:“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是将相皆可称“吏”。郡守又称“长吏”。《史记》《汉书》有循吏、酷吏之传,其中不乏居高官者。《汉书·杜周传》:“张汤、杜周并起文墨小吏,致位三公,列于酷吏。”是三公亦不妨称“吏”。又同书《百官公卿表》:“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是自佐史至丞相皆可称“吏”。故选曹又称“吏部”。区别之则高者为“官”,泛言之则百官皆“吏”。
[3] 劳榦:《汉代察举制度考》,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七本。
[4] 分见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下册,312页,济南,齐鲁书社,1984;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89~90页。
[5] 参见方北辰:《两汉的“四行”与“四科”考》,载《文史》,第23辑,北京,中华书局,1984。
[6] 市长丞、符玺郎例用明法科,参见《续汉书·百官志》“洛阳市长”条注引《汉官》,“市长一人,秩四百石,丞一人,二百石,明法补”;“符玺郎中”条注引《汉官》,“当得明法律郎”。
[7] 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142~143页。
[8] 参见安作璋等:《秦汉官制史稿》,下册,319~322页。
[9] 参见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195页。
[10] 黄留珠对之已有辨说,参见其《秦汉仕进制度》,171页。
[11] 参见劳榦:《汉代察举制度考》,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十七本。
[12] 黄留珠:《秦汉仕进制度》,90~97、173~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