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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女性劳动者保护立法: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反思
给予女性平等的法律地位是形式平等的体现,鉴于女性的弱势地位,法律对女性保护作出特殊规定则是实质平等的要求。尽管具体的法律规定中强调形式平等还是实质平等有所不同,但就整体法律制度而言,现代社会立法不仅应体现形式平等,也应追求实质平等,这是共识。就性别平等立法而言,在赋予女性平等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利的同时,对女性权益进行特殊保护,在国际和各国国内立法中均被广泛承认。我国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立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性别中立或性别平等1的立法。这部分立法从性别平等出发,对男女均适用,在很多情形下还特别指出赋予女性平等的劳动权利,如《劳动法》中对劳动者权利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女性劳动者。《劳动法》中也特别明确,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另外,明确禁止性别歧视法律条文也可以看作这种立法的表现形式,如《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而受歧视,“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二是对女性劳动者的特殊立法。这部分立法是女性劳动者权益保护中受到更为广泛关注的内容,是性别实质平等的立法表现。如《劳动法》中专章规定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国务院发布的专门保护女性劳动者的权利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