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劳动者权益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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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无论是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还是横向考察当代人类社会实况,性别歧视的存在可以说是“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人类历史上曾长期存在的尊崇女性地位的“母系氏族”社会被以男性为中心的“父系氏族”社会取代后,“男权”一直主导着人类社会。近代以来,很多国家和地区将男女平等写入法律,性别平等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男性相对于女性仍然普遍具有优势社会地位,歧视女性的社会现象在世界范围内仍广泛存在,并深深根植于人们的观念之中。在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形成的男女“内外有别”以及“夫为妻纲”1和“三从四德”2等思想观念不仅为当时的社会所推崇,而且作为“历史遗存”在现代社会仍然存在或变相存在,并在某些时候从隐性的思想观念走向社会现实。3 人类社会要实现真正的性别平等4,女性不再受到歧视,依然任重道远。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