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域内外视野下社会公共服务概念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与解析
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人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厘定了国家负有的三项义务,而这三项义务均在不同程度上涉及社会公共服务的内容。这三项国家义务分别为:其一,国家应当确保本国社会的安全,从而使本国社会不会受到其他独立社会实施的暴力行径与侵略行为的损害;其二,国家应当保护其人民,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确保社会中的任何个体不会受到其他个体的欺辱或压制;其三,国家不仅应当设立与维护公共设施,而且应当设立与维护土木工事。[30]域内外理论界与实务界在厘定与细化国家保障社会公共服务职责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形式多元与内涵易变的社会公共服务概念及其他相关类似概念。这些相关类似概念主要包括:其一,域内视野下与社会公共服务概念基本等同的公共服务概念;其二,欧盟法视野下普遍利益服务概念;其三,德国法视野下生计预备概念;其四,域外多国法视野下公益事业与公共事业概念。
在域外立法文献与学术研究文献中,与社会公共服务概念同质或类似的概念表述包括“gemeinwohlorientierte Leistungen”“Daseinsvorsorge”“Leis-tungen der Daseinsvorsorge”“Dienstleistungen von allgemeinem Interesse”“öffentliche Dienstleistungen”“Dienste von allgemeinem Interesse”“servicepublic”“servicio público”等。[31]以德国法域视角下的“生计预备”(Daseins-vorsorge)概念为例。该概念的外延涵盖普遍经济利益服务(Dienstleistungen von allgemeinem wirtschaftlichem Interesse)与不具有经济属性的普遍利益服务(nichtwirtschaftliche Dienstleistungen von allgemeinem Interesse)。其中,普遍经济利益服务可被细分为德国国家属性与欧盟属性两种基本类型,而不具有经济属性的普遍利益服务可被细分为政治属性、文化属性、社会属性三种类型。[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