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济与请求:健康权的司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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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康作为权利的内涵体系

对健康权的规范层面的研究,旨在探究健康权的内涵体系,以澄清健康作为一种权利的意旨与内容这一基本问题,构成健康权原理知识探究的核心部分。对于健康权的内容到底是什么,或者应该如何界定健康权的内涵这一问题,理性主义的建构实属不必要且无可能。因此,这里主要基于对既有官方定义开展经验层面的总结梳理。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OHCHR)联合世界卫生组织( WHO)联合发布的《概况介绍31号》 ( Fact Sheet No. 31)专门就健康权的概念和内涵等作出过说明和定义。34 这份概况介绍使健康权的基本内涵、实现方式和司法经验等有了一份较为详细的官方参考意见,可以被视为健康权官方表达的蓝本,代表人权理论和国际人权实务界的共识。在这份健康权的官方表达中,健康权首先是一项广泛的权利( inclusive right) ,指向影响健康的一系列决定性因素并受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监督,这些“健康的基本决定因素”包括安全的饮用水和适当的卫生设备、安全的食物、适当的营养和住房、健康的工作和环境条件、与健康相关的教育和信息、两性平等等,这些因素也是委员会和特别报告员监测(即健康权的两种官方救济方式的主体)的主要指标。除对健康权的基本特征作出界定之外,《概况介绍31号》还定义了健康权的内容体系,分别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建构,即健康权包含着自由、权利、非歧视的原则以及提供健康保障的品质要求。

官方对健康权规范内容的界定,可被视为健康权规范内容既定的经验表达(见表1. 1)。官方表达把健康权视为一项包罗万象的权利,实际上是一种“跟健康有关的”权利,这种界定和表达彰显了人权理念的关怀精神与抱负,但也暴露了可适用性和操作性不强从而容易受到传统权利理论攻击的缺点,使健康权更多的是一种宣言和理想。不过此举也符合国际人权公约文本表达的目的——主要是宣示权利,并为权利提供尽可能详尽的样本表达,供各国在吸收为国内宪法时参考。因此,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对健康权包罗万象式的概括和阐述本无可厚非,但是,若在实证法和司法意义上讨论健康权的内容体系,还需要另辟蹊径。而后者才是学理探讨所需要面对的问题,亦即权利的表达甚至文本设计仅仅是基础,重要的是权利能够为一定法域内的有效司法所裁判,能够识别权利的核心范围和合理界限,使权利能够具有操作性。35 事实上,承认健康权是一种权利,就意味着健康权必须具有自身的规范内涵并且可以获得救济,因为“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既是法谚的经验表达,也是逻辑的法理穿透。而救济必须依赖于权利本身的内涵来判断,即权利的请求权基础和裁判的依据都具有实在的规范指向,而不能是口号。若承认健康权的可裁判性(即肯定健康权的权利属性),那么在逻辑上,进入司法裁判过程中的健康权就超出了一般人权的范畴,进入了基本权利或法律权利的范畴,36成为宪法审查或者司法诉讼的对象。为了讨论的聚焦和有效,本书在对健康权实在法上的规范内涵进行界定时,将健康权限定为一种基本权利,即作为宪法意义上的健康权来讨论其规范内涵的问题。而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对其规范内涵的讨论自然不能局限于文本表达上的意义,而应探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健康权所具有的功能及其体系,从而将健康权的规范内涵命题转换为健康权作为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的问题。

表1.1 健康权的内涵体系

根据基本权利功能体系理论37,任何一种基本权利都具有多重功能,每一种功能对应着不同的国家义务,不同国家义务的落实也就缔造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多样变体。具体而言,整个基本权利体系和每一项基本权利的功能都包括三个方面: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以及客观价值秩序功能。38 前两者即所谓的主观权利功能,而后者即所谓的客观法或客观秩序功能。与这三种功能相对应,国家分别对基本权利负有尊重义务、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这里的尊重义务是指消极的国家尊重义务,后两者构成积极的国家义务。因此,与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相对应,国家义务也构成一个体系。所有的基本权利都具有上述的功能体系并对应着国家对此所承担的义务体系。在这个意义上,传统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同社会权利的区分就被消解,或者至少差异被大大缩小,这两种权利的性质之别,主要反映在它们各自所具有的功能以及相对应的国家义务类型上,即公民的自由权及政治权的主要功能是防御权,对应的国家义务以尊重义务为主,而社会权的主要功能必然是受益权,对应的国家义务主要是给付义务和保护义务。

根据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理论,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的健康权,虽然是传统分类意义上的社会权利,但同样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秩序的双重性质,同时具有防御权功能以及对应的国家的尊重义务、受益权功能以及国家的给付义务和客观价值秩序功能以及所对应的国家保护义务,进而构成健康权的功能体系(具体参见下表1. 2) 。具体而言,健康权的防御权功能包含了其所具有的健康平等权、隐私权、与健康有关的程序参与权以及非歧视原则等,健康权的受益权功能则直接指向疾病治疗、基本药物、生殖保健等基本医疗服务的获得,而健康权所具有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则要求国家建立基本的健康保障制度,如开设公立医院和建立医疗支付制度等。与三种功能相对应的各国家机关的义务也比较清晰地得到了展示。

表1.2 健康权的功能体系与义务内容

(续表)

根据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理论,健康权的权利功能、权利内容和国家义务类型等得以清晰地呈现。作为基本权利的健康权,其规范内涵和功能体系上所呈现出来的内容框架,为健康权的进一步法治实践提供了实证法基础,并为国家健康保障制度体系的建构和立法确立了一个框架。在健康中国战略建设和制定基本医疗卫生立法的背景下,健康权的功能体系和规范内涵的分析框架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可以通过未列举权理论等途径解释出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健康权规范并建构起我国宪法上健康权规范的内涵体系,39在“依据宪法,制定本法”40作为基本立法原则的要求下,此举具有为我国健康保健制度立法奠基的作用,也奠定了健康中国战略建设法治逻辑的宪法基础。此外,我国宪法上健康权的规范内涵和功能体系,能够为我国健康保健制度的建立和产业发展规划提供合法性基础,为国家医疗保障局等直接负责健康保障部门的职权职责的确立及其范围边界提供理论参照,为我国通过立法对健康权进行具体化提供内容参照,并为司法或者准司法机制针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提供正当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