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济与请求:健康权的司法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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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一

翻开眼前李广德博士的新作,难掩内心的喜悦。从他博士论文的构思到这本专著的出版,不仅凝聚着他数年的心血和孜孜不倦的探索,也反映出卫生健康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和研究领域的拓展。无疑,此书是卫生健康法学界的一项重要成果,将会有力推动我国卫生健康法治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众所周知,健康构成了人民向往和追求的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从个人到家庭乃至全社会甚至全人类,健康堪称维系生存的基础性问题,既涉及个体权益,又关乎民族命运。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健康风险如影随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每每降临,健康成为政府、社会和每个人都高度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保障每个人的健康和提高全民健康水平已成为全面深化改革征程上的一块“硬骨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进程中必须应对的重大社会挑战。

在这一意义上讲,健康并非单纯的医学、药学等学科的科学技术问题,而是涉及心理、行为、社会、管理、经济和法律等众多学科的综合性社会问题。因此,提高全民健康水平,不仅要发展医药科学技术,而且要建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医药体制。在我国社会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后,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社会转型等变化,健康问题曾经被边缘化,原有医疗卫生体制受市场化改革和社会结构巨变的冲击,一度方向不明、踌躇摸索、不得要领,不仅无法跟上社会快速发展的步伐,建立起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新型卫生健康体制,也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美好生活的更高期待,以至于卫生健康领域中看病难和看病贵等问题层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障碍和制度短板。2009年新一轮医药体制改革重新设定了方向,对因健康产生的社会问题作出了制度性回应;健康不再仅仅是涉及个人的小事,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的大事,关乎民族复兴和国家富强。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卫生健康领域法律框架的建构和法治状态的形成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大社会课题。其中,卫生健康法学研究和卫生健康法治体系的作用尤为重要。过去十几年来,在众多法学界和法律实务界人士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卫生健康法学的研究领域得以不断拓展,卫生健康领域的立法也得到快速发展,卫生健康法治体系已见雏形。但是,卫生健康法学和法治体系中的核心问题——健康权的研究仍有待进一步深化。

通俗地讲,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基本规范,而法律规范的核心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在卫生健康领域,健康权就是其核心内容,卫生健康法的具体规范都是以健康权为基础展开的,政府和社会以及相关卫生健康机构则必须为保障健康权承担相应的职责或义务。在这一意义上,健康权是卫生健康法治大厦的基石,政府职责是其支柱,社会和卫生健康机构是其具体结构。

健康权何以成为整个卫生健康法治大厦的基石?

首先,健康是每个人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健康权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基本人权。生命是每个人生存的基本物质形态,而健康是生命的最佳状态。没有身心健康就无法充分享受和行使个人的权利,即无法全面有效地参与社会活动,无法真正发挥个人的潜能。著名哲学家笛卡尔说,人不仅需要技术,“而且最重要的是需要保持健康,因为它确实是首要福祉,是人生所有福祉的基础”。虽然健康依赖于生命的存在,但有了生命并不一定就有健康。生命最完美的状态和追求的最高境界就是健康。从法律角度而言,健康权与生命权既有重合,又有区别;虽然健康权的外延小于生命权,其内涵则比生命权丰富和复杂得多。可以说,健康是生命火花灿烂绽放的最佳状态;失去健康,生命之火也就逐渐暗淡。 “因病返贫”揭示出的社会问题就清楚地表明了生命与健康错位带来的家庭和社会问题。此外,二者的错位还引发了“姑息疗法”“尊严死”等一系列老龄化社会的新的伦理和法律难题。在现代社会中,健康权已然成为独立于生命权的一种新权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追求;健康权也成为推动卫生健康法学脱颖而出、丰富和健全现代法学、深化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认知的杠杆。

其次,健康权是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权是一个集合概念,它包含众多权利,诸如迁徙权、选举权、财产权、隐私权以及健康权等具体权利。在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中,尽管各国都高举人权大旗,大多数国家宪法也都有保障人权的规定,但由于一些国家在人权保护领域有不同的侧重点,加上各种伪科学和假信息误导,造成了相当大的社会影响,导致这些国家和相当多的民众把自由权、集会权等公民和政治权利当成最主要的人权,而生命权和健康权则被有意无意地置于与其对立或次要的位置,防疫措施无法完全落地,出现疫情反复无常、死亡病例激增的可悲局面。与之相反,我国在面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始终把生命权和健康权置于优先考虑的战略地位,统筹协调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因此,在理论上对各种具体人权之间的位阶关系和轻重缓急进行深入探讨和认识,能有力地助推和深化人权实践。健康权在人权理论和实践中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

最后,健康权也给其他部门法律的发展带来新的思考。由于健康权的确立,围绕健康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成为卫生健康法调整的对象,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一些原已存在的法律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例如,法学界长期以来认为医患关系就是合同关系,但是在以患者为中心的医疗服务体系和大健康理念确立后,把医患关系简单地归结为合同关系就不能完全解释清楚了。合同关系是基于双方地位平等和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法律关系,但是医患关系既有双方合意的基础,又有把健康甚至生命相托的信赖内容(如“院前急救”等制度),以等价有偿为标志的公平原则也不能不在“以健康为中心”宗旨的框架下有所变化,即为了患者健康不能以是否等价有偿为衡量标准;损害赔偿关系也不能简单地以是否有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为判断的唯一标准,而是需要考虑医药科学技术的现有水平和创新空间,推动其发展。再如,知识产权法中的强制许可等制度也只有在涉及健康权的医药技术领域中存在。似乎凡是涉及健康权的法律关系,都会有或大或小的变异。就更大范围的医疗服务而言,医疗服务在任何国家都不存在纯粹的市场主导,即便是所谓市场化的美国医疗体系,也有联邦政府支撑的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医疗补助制度( Medicaid) 、为65 岁以上和特定残障人群提供的医疗保险制度( Medicare)以及为退伍军人服务的退伍军人医疗制度( The Veterans Affairs Health Care System,VHA) 。几乎所有国家的政府在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都不容忽视。这表明,在医疗服务领域中,纯粹的市场主导的思路存在诸多误区,与此相关,对于完全建立在市场机制上的医患关系的民商事法律定位,也必然需要进行再思考和重构。

健康中国和法治中国都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国家战略。法治中国是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规范、制度和环境保障;健康中国为法治中国的全面实施开拓了新的领域。健康权在这两个战略相辅相成的关系中发挥着基础性的连接作用。

李广德博士的这本新作,直面健康中国的法治建构问题,从深入探讨健康权的法理内涵入手,以健康权的实证化为突破口,以司法保护为线索,不仅涉及了健康权的历史源流、本质属性和价值取向,而且涵盖了理论和实体法律展开两个层面,深入分析了健康权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重大理论难点和推进路径,尤其是结合我国的公共卫生法治实践,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他对于如何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推动我国公共卫生法治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建设性建议,填补了健康权司法保护的理论空白,同时,也对司法保护的机制、药品管理中的临床试验数据造假、传染病防治法的立法调整对象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探讨。这本新作资料翔实,通篇论述和分析逻辑周延、展开充分,建议中肯可行,不失为卫生健康法治研究的一部力作。

广德自攻读博士学位伊始,就一直对当时尚属边缘学科的卫生健康法学抱有浓厚兴趣,多年来深入钻研,上下求索,不仅收获了过程中的磨炼和喜悦,也为读者奉献上他的成果。在他的第一个成果面世之际,也期待他有更多的产出,期待我国卫生健康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研究领域的进一步拓展。

有感于此,欣然作序。

王晨光1

2022年3月6日

于清华园

1 清华大学法学院卫生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清华大学万科公共卫生健康学院特聘教授,国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专家组成员,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