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前沿问题(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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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展理念下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建构

徐芙蓉[61]

“撇开社会生产不同发展程度不说,劳动生产率是同自然条件相联系的。”[62]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异在很多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都存在,从某种程度上说,其是经济发展的内在特性,同时也会受到政府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作为一个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复杂的大国,各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容易呈现出不平衡的状态。加之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施“非均衡发展战略”[63],东部沿海地区集聚了大量资金、人力等要素资源,区域间经济发展差距不断扩大。世界银行曾在一份研究报告中指出,中国的多样性是异常显著的。[64]它是一个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极不平衡的大国。在某些阶段,出于整体发展的考虑,可以把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暂时搁置。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进入新发展阶段,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对整体经济的掣肘作用开始显现,经济发展后劲不足,有可能导致经济发展遭遇较长的疲软期,亟须构筑起一套完备的治理系统,从根源发力,为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提供路径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