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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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文明古国点燃了人类的文明之火,奠定了人类文明的基石,各有优劣,难分高下。四大文明古国里,古印度文明、古埃及文明、两河流域文明相继断层,唯有中华文明的传承亘古未断,五千年间,虽经内战纷扰、外族入侵,而始终延续,传承至今,历久弥新。其生命力之顽强,世所仅有。而中华文明的源头为《易经》。传说中,夏商周三代皆有易,夏代名为《连山》,商代名为《归藏》,周代名为《周易》,合称“三易”。夏之《连山》,商之《归藏》自魏晋之后皆湮没于历史长河1993年在湖北王家台15号秦墓出土394枚约4000字易占简书,是为秦简《归藏》,引起学界热议,有学者认为乃殷之《归藏》,廖名春先生更断其为《归藏》中的《郑母经》,但亦有学者认为乃战国作品,甚至为秦人伪造。,唯有《周易》流传至今。

儒家尊《周易》为群经之首,道家尊《周易》为“三玄”之一,与《老子》和《庄子》并列。《周易》乃是中华文化的大道之源,源头活水,其内容包罗万象。《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经部易类小序》有言:“易道广大,无所不包,旁及天文、地理、乐律、兵法、韵学、算术、以逮方外之炉火,皆可援易以为说。”《易经》和《易传》之中,还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与具体的法律制度,深刻影响了历朝历代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

本书以《易经》为本,兼考《易传》,并参考先秦其他相关典籍,对《周易》之中所涉及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进行归纳总结、甄别评定,以期较为系统地对西周前后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进行初步梳理。最终,以《周易》为骨架,以其他先秦典籍为辅助,勾勒出先秦,尤其是西周时期的基本法律体系。

本书撰写过程中,借用《说文解字》等工具,采用训诂之法解析卦爻辞;若经传相悖,则舍传取经,以真实反映西周之时的法律图景;在论证过程中,兼采其他先秦典籍,以史为证,相互印证;在解析卦爻辞之准确含义时,兼采历朝各家之言,但以《易经》原意为先,并作倾向于法理含义之解读;保持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联性,但分而述之。

除序与结语外,本书共分为七章。前三章为《周易》中的法律思想,包括辩证的息讼思想、明罚敕法与慎罚轻刑,后四章为《周易》中的法律制度,包括民事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与神明裁判制度。

第一章“讼卦与息讼”。讼卦具有明显的息讼思想,但是息讼并不意味着一味避讼,而是一种辩证的息讼观。具体而言,《周易》主张息讼,但并不要求无讼;强调在诉讼过程中以诚信为本,占理有信,有德司契;提倡明辨,反对缠讼;主张补偿性赔偿,反对惩罚性赔偿;反对以下讼上,以民告官。基于对官员居中公正司法的渴望,开启了中国人绵延至今的清官情结,《周易》的“利见大人”正是这一情结的具体体现。

第二章“明罚敕法”。明罚敕法之精神见之于师卦之“师出以律”与噬嗑卦之“利用狱”中,其基本内涵为法律必须公之于众,使民众清晰知晓何为罪,何为非罪,避免不告而诛,罚当其罪,不得出入人罪。明罚敕法之司法践行见之于蛊卦之“先甲三日,后甲三日”与巽卦之“先庚三日,后庚三日”中,要求在新律颁布之前与颁布之后都必须进行广泛宣传,使得新律之内容深入人心,而不要急于按新律惩戒民众。孔子反对晋铸刑鼎,其根源在于反对“夷蒐之法”的内容,而非反对公布成文法,反对明罚敕法,更无通过反对成文法的公布来阻止社会变革之目的。孔子赞同制法、颁法、执法的公开性和稳定性与他的“仁义”思想所蕴含的公平性、主体性和生活伦理性是相统一的。

第三章“慎罚轻刑”。天命观是夏商周统治者巩固统治的手段,而其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就是“天罚”的理念。商纣暴虐,失德不仁,故周武取而代之,为了解释西周代商的合法性基础,周朝统治者提出“惟命不于常”的新天命观,慎罚轻刑的法律思想随之诞生。《周易》之中,慎罚轻刑思想散见于蒙卦之“发蒙,利用刑人,用说桎梏以往”、贲卦之“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解卦之“君子以赦过宥罪”、丰卦之“君子以折狱致刑”、旅卦之“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与中孚卦之“君子以议狱缓死”。其中,“发蒙刑人”“明政折狱”“折狱致刑”“明慎用刑”体现了“慎罚”理念,而“赦过宥罪”和“议狱缓死”则强调了“轻刑”思想。

第四章“民事法律制度”。《周易》中的民事法律制度主要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两种典型的债的产生方式——契约行为与侵权行为,以及拾得遗失物行为这四个方面。《周易》对于诚信原则之要求主要体现在“孚”字上,不仅中孚卦以“孚”为名,其余涉及“孚”字的卦爻辞亦比比皆是,此外,损卦益卦的损益之道亦包含着信守承诺的内涵。《周易》中的“来(往)”与“复”、“得”与“丧”、“损”与“益”这三对词汇都看似契约行为,其实不然,且《周易》之中所涉契约行为并未理论化,大多为个案记载。小畜卦、谦卦、泰卦之“富以其邻”与大壮卦、旅卦之“丧羊(牛)于易”,虽然看起来与侵权行为相关,但实际上前者与侵权行为全然无关,后者仅仅描述了古代某件侵权行为,却并未对侵权行为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而《周易》中涉及最多的侵权行为则是拾得遗失物的归还。

第五章“刑事法律制度”。《周易》中的刑事法律制度以噬嗑卦的描述为主,可分为罪名、刑罚措施与诉讼制度三个方面。由于西周之时罪名制度尚不发达,故《周易》所涉及的罪名仅有盗窃罪、抢劫罪、谋杀罪与渎神罪。由于以刑统罪的缘故,《周易》中的刑罚措施较为丰富,大致可分为自由刑、肉刑、罚金刑与侮辱刑。其中,自由刑分为拘系与监禁,肉刑包括杖刑、笞刑、墨刑(黥刑或剠刑)、灭趾、劓刑、刵刑、刖刑与剭刑。此外,《周易》中出现的刑具有绳索、校、囚车、杖等。

第六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周易》中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可以从恋爱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三个角度进行考察。其中,恋爱关系的描写主要见之于咸卦,婚姻关系的描写主要见之于屯卦与贲卦,家庭关系的描写主要见之于大过卦、恒卦、渐卦与归妹卦。西周之时,虽然父权制早已建立,但是母权制的观念仍有残留,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上,男尊女卑的观念已经开始流行,但和后世女性完全是男性的附庸关系不同,当时女性仍有较大程度的独立性。

第七章“神明裁判制度”。西周之时,神明裁判已经不如夏商之时那般占据司法中的主要地位,司法领域更倾向于由有德居中的法官裁断是非,但是当遇到无法决断的疑难案件时,仍会借助神明的力量进行判断。《周易》中的神明裁判制度主要见之于大壮卦的神羊裁判。

总之,从《周易》中提炼出的法律思想具有极强的辩证性,无论是息讼观、明罚敕法还是慎罚轻刑尽皆如此。《周易》中蕴含的法律制度内容具有针对性、个别性,而无普遍性、抽象性。《易经》的法律思想较《易传》的法律思想更为文明、仁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