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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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讼卦与息讼

《周易》之中所涉及的法律思想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个部分:息讼、明刑与慎罚,亦即辩证的息讼观、明罚敕法、慎罚轻刑。其中,息讼思想主要见于讼卦,明刑与慎罚思想则散见于数个卦的卦辞爻辞之中。本章先对讼卦的息讼思想进行解析。

《周易》中的“讼”与“狱”相对,仅指民事诉讼。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中指出:“讼,争也,公言之也。”宋之冯椅在其《厚斋易学·卷一》中认为:“讼,两相争而言之于公也。”清代李士鉁在《周易注》中也说:“讼,争也。字从言公。言之于公以辩曲直也。”也就是说,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提交给“公”家,由其判断是非曲直,即为“讼”。

乾坤屯蒙需讼师,《周易》六十四卦中,讼卦居于第六。乾天坤地,天地开而万物生,故有屯卦,万物初生,需启之以蒙,故有蒙卦,物稚需养,故有需卦。《序卦传》云:“需者,饮食之道也。饮食必有讼,故受之以讼。讼必有众起,故受之以师。”对于“饮食必有讼”,元之赵采在其《周易程朱传义折衷·卷四》中认为:“讼不专主于饮食,饮食本是末事,只为是斯人口腹所需而大欲存焉,故争辩常由此作。以饮食日有,讼则其他争城、争地、争位、争禄财、争名而成讼者,从可知矣。”其实,于古人而言,饮食并非仅是“末事”。商周之时,食物匮乏,对当时的人们而言,饮食最为重要,乃生存之本,故争执往往起于饮食之需。当然,所谓“讼”并不限于饮食之争,亦不限于财货之争,所有的争执其实皆可归之于讼,正如清之沈绍勋在其《周易易解·卷二》之中引郑玄之言:“讼,争辩也。郑氏玄曰:‘辩财曰讼。于义亦狭。盖人生有所商榷之事皆可以讼目之。’”

从卦象上看,讼卦之上卦为乾卦,下卦为坎卦。《彖》曰:“《讼》,上刚而下险,险而健,《讼》。”高亨先生据此认为:“乾,刚也,健也;坎,险也……人阴险而又刚健,则争讼,所以卦名曰《讼》。”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6页。笔者以为,高亨先生的解释固然十分切题,但是讼卦的卦象还可以做如下解释:乾为天,坎为水。上乾下坎,水自天而下流,与自上而下颁布的法律具有共通之处。

《周易》诸卦之中,讼卦是专门讲“讼”的,其卦辞与爻辞描述了中国西周前后的法律实践活动,同时也阐述了当时的法律思想。要想对《周易》中所涉及的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做系统性梳理,首先必须对讼卦的内容进行深入剖析。

讼卦全文如下:“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初六:不永所事,小有言,终吉。九二:不克讼,归而逋。其邑人三百户,无眚。六三:食旧德。贞厉,终吉。或从王事,无成。九四:不克讼,复即命。渝,安贞,吉。九五:讼,元吉。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历代各大家对《周易》的解读五花八门,为方便起见,笔者先将讼卦的卦辞爻辞按顺序依次进行解读,然后对其中所蕴含的法律思想进行梳理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