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论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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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讼卦卦辞解析

讼卦卦辞曰:“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共计十七个字,以下两两成对,分三个部分分别分析论述。

一、“有孚,窒惕”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认为:“孚,卵孚也。从爪从子。一曰信也。”为何“孚”字可以解释为诚信、信用?南唐之时的徐锴在其《说文解字系传》中,将之理解为:“鸟之孚卵皆如其期,不失信也。鸟袌恒以爪反覆其卵也。”鸟雀以爪子覆盖其卵,身子蹲伏其上,以保证恒温,从而将之如期孵化,一旦误了期限,幼鸟将胎死卵中,难以孵化。所以,“孚”有守时守信之意,引申为说话算数,有信用。历代大家解读《周易》时,大多从此意,故讼卦卦辞之“有孚”即为守信之意。高亨先生将《易经》与《易传》分开注解,而不是如先人一般熔经传于一炉,依经说传。他认为《彖传》将讼卦卦辞之“孚”理解为“信”,其意与《易经》经意相违,按《易经》经意来理解,“孚”字古通“俘”,故“有孚”指“战争中有所俘虏”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6页。。笔者以为,高亨先生将经传分开注解,并认为经传时有冲突,传意经常有任意发挥、曲解经意之处,这一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其对“孚”字的解读也颇有新意,但是放在讼卦之中整体来看,讼卦六爻所述皆为讼事,与战争、俘虏并无直接关涉。若将“有孚”理解为“战争中有所俘虏”,讼卦卦辞将与其爻辞相冲突。故高亨之解不足取,此处应取历代通解,将“有孚”理解为“有信用”。

王弼认为“窒谓窒塞也”[魏]王弼撰,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8页。,“惕”意为“惧”,“窒惕”即为“塞惧”,止塞讼源、心生恐惧之意。孔颖达从其解。而高亨先生采闻一多之说,认为“窒借为恎,惧也”,将“惕”解释为“警惕”,故“窒惕”为“恐惧警惕”之意。笔者以为,强行将“窒”解释为“恎”没有必要,“窒”字可按王弼、孔颖达之通说解释为“窒塞”之意,而“惕”则可按高亨之意解释为“警惕”,故“窒惕”应指“止塞讼源,心生警惕”。结合前文,“有孚,窒惕”可解释为:即使有理有据的一方当事人,也应该积极止塞讼源,阻止讼事发生,同时心生警惕。

二、“中吉,终凶”

“终凶”二字,并无歧义,诸大家皆将之理解为:讼事应适可而止,若一意孤行,不论你是否占理,讼至最后,皆为凶。历代大家的争议在于“中吉”的“中”作何解,以及由此而引出的《彖传》之“刚来而得中”的“中”所指何意。

孔颖达将“中吉”解为:“中道而止,乃得吉也。”[魏]王弼、[晋]韩康伯注,[唐]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年版,第50页。意为讼事不可持久,若适可而止,才可能有个好结果。

《彖传》曰:“中吉,刚来而得中也。终凶,讼不可成也。”清之焦循认为,《彖传》所言的“中吉”与“得中”二词中的“中”字,其义有别:“‘得中’之‘中’为中正之中,‘中吉’之‘中’为中止之中。言虽有孚窒惕,而得中正,亦必中止乃言,终讼则凶也。”[魏]王弼撰,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0页,校释[二]引焦循《周易补疏》之文以证。也就是说,人之争讼者,即便占理有信,止塞讼源,且时存警惕之心,并得秉持中正之主听断狱讼,仍须适可而止,不可拖延讼事,否则终必凶矣。

那么,所谓听断狱讼的中正之主,所指为何?

王弼曰:“无善听者,虽有其实,何由得明?而令有信塞惧者得其‘中吉’,必有善听之主焉,其在二乎?以刚而来正夫群小,断不失中,应斯任也。”[魏]王弼撰,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28页。他认为,若无善听之人,即便确有实信,亦无法得到合理的判决。欲要使“有信塞惧”之人得到讼卦卦辞中所谓的“中吉”,其前提条件是必须要有善听之主。那么所谓的善听之主到底是谁?千年以来,聚讼纷纷。

清之卢文弨认为,王弼之注解在后世传抄过程中出现了错讹,“其在二乎”其原文应为“其在五乎”。[魏]王弼撰,楼宇烈校释:《周易注校释》,中华书局2012年版,第31页,校释[八]:卢文弨引李氏说:“传写误以五为二。”因为从讼卦六爻来看,“九五:讼元吉”,可以看出九五处尊位,乃大人所居,为善听之主。笔者以为,卢文弨的观点不足取。一方面,古代文献在传抄过程中固然存在抄错的可能,但是将“其在二乎”写成“其在五乎”,犯这种低级错误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另一方面,九五固然为尊,但并不妨碍九二亦处尊位。对此,孔颖达早就做了十分合理的解释:“九二之刚,来向下体而处下卦之中,为讼之主,而听断狱讼。”[魏]王弼、[晋]韩康伯注,[唐]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孔颖达认为,九二乃听断狱讼善听之主,同时,九五亦是听断狱讼之主,二者并不矛盾。《周易》六十四卦中,很多卦都有二主。“五是其卦尊位之主,余爻是其卦为义之主。”[魏]王弼、[晋]韩康伯注,[唐]孔颖达正义:《周易正义》,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页。而在讼卦之中,九五为尊位之主,九二为卦义之主,二者皆有断狱之德,为讼卦之二主。

三、“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

《周易》之中,时见“大人”二字,要理解何谓“大人”,须与先秦时期的“君子”“小人”这两个词语进行比较。

要谈君子,需先论“君”,君字从“尹”从“口”。何谓“尹”?尹字左边一竖,右边为“又”。右边的“又”为手,左边一竖为笔,以手握笔,治理天下。有人将“尹”的一竖解释为权杖,认为是手握权杖、位高权重之意。这应该是一种误读,因为代表神权、王权的权杖文化主要盛行于西方,而具有中原文化特色的则是鸠杖。鸠杖又称鸠首杖,手杖的扶手做成斑鸠的样子。传说中斑鸠是不噎之鸟,将斑鸠文于杖首,可以防止老人吃食时噎着。所以,手杖在中国为辅助行走之工具,至多引申为对老人的美好祝福,却无代表权势的蕴意。故“尹”字的一竖,应为笔,而非杖,是治理之意。

“尹”为治理,“口”为发布命令,合起来就是发布命令、治理百姓的意思,故“君”指的是发布命令、治理百姓的统治者。所谓君子,就是“君(王)之子”,广泛见于先秦典籍,一开始并无道德蕴意,仅从政治地位而言,即协助君王治理国家之人,在《周易》语境下,应指各级奴隶主。

与君子相对的是小人。孔颖达在《诗经正义》中说:“此言君子、小人,在位与民庶相对。君子则引其道,小人则供其役。”在位有权的为君子,普通庶民则称小人。《左传·襄公九年》也说:“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先王之制也。”从事脑力劳动治人的为君子,从事体力劳动治于人的为小人。君子与小人之分,仅是地位分工不同,而无品德高下。赋予君子以道德蕴意的是孔子。孔子曰:“君子道者三,我无能焉。仁者不忧,知者不惑,勇者不惧。”(《论语·宪问》)认为要符合君子之道,必须兼具仁、智、勇三种品德。其中,尤以仁的品德最为重要,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所以孔子又说:“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于是,颠沛必于是。”(《论语·里仁》)君子与小人的分野,在孔子的学问体系里,最为直白的一句话就是:“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义”者,“宜”也;“利”者,私利也。也就是说,君子所行为一条适宜的正道,小人则会因私欲驱使而走上邪路。

而所谓“大人”则与君子、小人相对而言。当大人与小人相对时,指有德之人,当大人与君子相对时,则指有德且有位之人。也就是说,小人无德无位,君子有德无位,大人有德有位。小人无德无位,并非言其品性败坏,只是言其普通,你我庶民,皆为小人。

《周易》中的“大人”,相当于君王。君权神授,君王需以德配天,方得天命,代天治理百姓,故有德者方得君位,方称大人。庄子曰:“大人者,圣人不足以当之。”因为圣人虽然品性高洁,但是有德而无位,很难直接造福黎民。

在讼卦之中,所谓“大人”指秉持中正、听断狱讼之主。结合前文对于“有孚,窒惕,中吉,终凶”的分析,“利见大人”意指涉讼之当事人即便占理有信,止塞讼源,且时存警惕之心,适可而止,不拖延讼事,仍需要由秉持中正之“大人”听断狱讼,方能求个“吉”的结果。

如前文所述,此处听断狱讼之大人,乃指九二和九五。九二、九五皆为阳爻,故为刚,九二居下卦之中位,九五居上卦之中位,皆为中,故《彖传》曰:“刚来而得中也。”意谓刚健之人得中正之道。

针对讼卦爻辞“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彖传》曰:“‘利见大人’,尚中正也。‘不利涉大川’,入于渊也。”因为听断狱讼之大人秉持中正之道,故见之有利,乃得吉;但是绝不可纠缠于讼事,否则犹如涉水过大河,必坠于深渊而陷于险难之中。高亨先生认为:“卦辞云‘不利涉大川’,言渡大川时与人争讼(吵架),则坠入渊中也。”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版,第87页。笔者以为此解读有过度发挥的嫌疑,“利涉大川”并非仅讼卦独有,譬如涣卦卦辞云:“王假有庙,利涉大川,利贞。”绝不可解释为争讼吵架之意。关于“入于渊也”,我国台湾的傅佩荣先生认为是指“九二本身到了坎的中间位置”傅佩荣:《傅佩荣译解易经》,东方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讼卦下卦为坎,坎为险陷,二阴夹一阳,如人坠深渊,此解颇妙,可为参考。

朱熹曰:“九五刚健中正,以居尊位,有‘大人’之象。以刚乘险,以实履陷,有‘不利涉大川’之象。故戒占者必有争辩之事,而随其所处为吉凶也。”[宋]朱熹:《周易本义》,廖名春点校,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59页。意谓涉讼不一定为凶,随其所处或吉或凶,能进能退方为吉,若是一条道走到黑,则如以实履陷,必坠深渊。

综上所述,所谓“有孚,窒惕,中吉,终凶。利见大人,不利涉大川”指若想讼事获吉,必须符合五个条件:“有孚”“窒”“惕”“中而不终,不涉大川”“见大人”。亦即:有理有据讲诚信,止塞讼源,保持警惕之心,不缠讼见好就收,所遇听断狱讼之主为秉持中正之人。统而言之,整个讼卦卦辞大意为:即便有理有据讲诚信之诉讼当事人,亦须止塞讼源,时刻保持警惕之心,且能遇到秉持中正之道的听断狱讼之主,适可而止见好就收,方能获得暂时的好结果。一旦纠缠讼事,争讼累讼,最后必坠深渊,不得善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