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蒙时期的刑事政策思想
近代刑事政策思想发端于欧洲的启蒙运动时期。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刑罚的运用服务于旧式的权力操控策略,强调仪式性与公开性,通过向犯罪人的身体施加血腥的、无节制的痛苦来制造恐怖感觉,最终达到维持政治权威地位的目标”[3]。这一时期的刑法以“法与宗教道德的不可分性、基于身份的不平等性、罪刑擅断主义、刑罚的残酷性”[4]为特色,此即封建刑法的干涉性、身份性、恣意性和残酷性。启蒙主义思想家们在崇尚理性、追求自由、绘制民主蓝图的过程中,各自表达了对法律和刑法的看法。在他们看来,封建刑法显然不符合人道和理性的基本要求,如何认识刑法、规范刑罚和预防犯罪,是他们思考的主要方向之一。这其中蕴含了为后世古典学派加以发扬光大的刑事政策思想。
启蒙思想家基本都是社会契约论的倡导者,尽管对社会契约的形成方式和内容有不同的见解,但他们的共同之处是论证了人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源与流的关系,从而根本性地动摇了专制主义的正当性基础。在这一过程中,为了将人民从神权与王权的双重统治下解放出来,启蒙思想家们论证了历来作为主要统治手段的法律与宗教道德的界限,如孟德斯鸠指出:“人类制定的法律是我们行动的指导,所以应该是戒律,而不是劝说。宗教是我们内心的指导,所以是劝说多而戒律少。”[5]同理,作为法律之一种的刑法惩罚只能是行为,而不是思想。“法律的责任只是惩罚外部的行动。”“言语并不构成‘罪体’。它们仅仅栖息在思想里。”“言语要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具有该行为的性质。”[6]对此,霍布斯也有类似的论述:“罪恶非但是指违犯法律的事情,而且也包括对立法者的任何藐视。……罪行是一种罪恶,在于以言行犯法律之所禁,或不为法律之所令。所以每一种罪行都是罪恶,但不能说每一种罪恶都是一种罪行。”[7]针对刑罚的恣意性和残酷性,一些启蒙思想家还对刑罚的性质进行了论证,如霍布斯指出:刑罚是公共当局认为某人做或不做某事是违法行为,并为了使人们的意志得到更好的服从而施加的痛苦。因此,如果不是公共当局施加的、不是为了使罪犯服从法律或是使其他人通过罪犯的事例服从法律的,或者没有这种可能性时所施加的、惩罚与所犯罪行不相称的、对法律制定前所犯行为施加的等,都不是刑罚,而是一种敌视行为。[8]孟德斯鸠指出:“刑罚的轻重要有协调,这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防止大罪应该多于防止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9]此外,洛克、卢梭等对“人生而平等”思想的论证和宣扬,孕育了资本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
这些思想都是在反对封建刑法的过程中产生的,严格来说,它们属于刑法思想而不是刑事政策思想。刑事政策思想应该是关于犯罪防制的思想。在封建社会,在运用刑罚抗制犯罪的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刑罚量进行算计的观念,因而导致了刑罚的残酷性,而且将刑罚作为抗制犯罪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手段,这也是笔者不主张将刑事政策思想追溯至封建社会的主要原因。在抨击封建社会刑罚残酷和无度的过程中,一些启蒙思想家发表了运用刑罚进行犯罪防制的思想。卢梭认为:“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绝不会有任何一个恶人,是我们在任何事情上都无法使之为善的。我们没有权利把人处死,哪怕仅仅是以儆效尤,除非是对于那些如果保存下来便不会没有危险的人。”[10]孟德斯鸠指出:预防犯罪要靠多种力量,而刑罚只是其中的一种。他说:“经验告诉我们,在刑罚从轻的国家里,公民的精神受到轻刑的影响,正像其他国家受到严刑的影响一样。”[11]“在政治宽和的国家,爱国、知耻、畏惧责难,都是约束的力量,能够防止许多犯罪。……在这些国家里,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的风俗,多于施用刑罚。”[12]
启蒙时期不仅萌芽了近代刑事政策思想,而且已经开启了实践的先河。启蒙时期追求人道主义、理性主义的时代背景和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思想,催生了通过监狱改善犯罪人从而预防犯罪的思想。英国伦敦感化院和荷兰阿姆斯特丹监狱是欧洲早期监狱的典范。最初的监狱关押有劳动能力但好吃懒做、扰乱社会治安的人,对他们进行训练,使他们自食其力,安分守己地生活。由于这些机构是用来进行“矫正”——训练教育——的场所,于是就按这种基本概念进行命名,叫做“矫正院”。在矫正院里,刑罚的执行被看成是通过劳动和有秩序的生活进行训练教育。当时声名显赫的阿姆斯特丹斯平豪斯监狱大门上的横幅标语是这种矫正思想的最好见证:“不要害怕!我不是以牙还牙,而是强迫你为善。我手腕似铁,但我心中充满慈爱。”[13]这些实践已孕育了后世为近代学派学者奉为圭臬的目的刑思想。
不过,由于时代所限,启蒙思想家们并没有对刑罚在预防犯罪过程中的具体作用及其方式展开论述,这一任务是由其后的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的学者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