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摆脱“公共机构”身份困境及国有企业改革
竞争中性是一国竞争政策的一部分。竞争政策具有提升市场配置资源效率的作用。当政府作为国有企业出资人参与市场竞争时,市场主体的逐利性会产生国有企业垄断的结果。政府利用优势地位制造行政垄断或以其他方式扭曲市场竞争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其他市场主体产生挤占的效果,抑制经济发展。竞争中性直接着眼于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旨在结束行政垄断和国有企业不正当竞争的竞争环境,从而让市场能更为有效地配置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澳大利亚国有企业曾在20世纪90年代垄断市场,阻碍经济发展。在澳大利亚推行竞争中性政策后,提高了市场经济的配置效率,GDP增速达到OECD成员国平均速度的2倍,在OECD经济排名中从第15位升至第7位。可见,虽然竞争政策的变化不是引发其市场经济发展的唯一原因,但是对激发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10月召开的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发言时表示,中国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指出,要加快国资国有企业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和公平竞争原则,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加快实现从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改组成立一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组建一批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贯彻落实上述改革要求有利于确保国有企业符合国际投资仲裁申请人的审查标准,同时,政府部门也在政府采购领域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此外,政府正在引导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国有企业改革向竞争中性的政策目标靠拢。但是,长期以来,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和既得利益的国有企业主导了国有经济的政策系统,并且在意识形态上强调对战略经济资产和产业的国家控制,国有经济构成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核心。国有企业的改革经常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交织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