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章 搅与磕
在我刚执业的20世纪90年代,是没有律师“死磕”这个说法的。那时候,在我们山西司法界评价律师不尊重事实,喜欢闹腾的词叫“搅”或“能搅”。
我执业至今27年,就在刚执业不久时,因一个案件被一位女法官当庭斥责过“搅”,以后再没有过。
1993年,我代理一宗汽车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原告是一个个人,他起诉兴华街一个国企的一个车间拖欠汽车租金不给,要求支付租金赔偿利息。与被告车间新任负责人交流,特别是阅卷后,我发现本案有特别之处:28万元购置的桑塔纳轿车,租赁三年,一年10万元租金,修车审车等费用全部被告承担,租赁了两年,第三年车间换了负责人,觉得太亏了!拒绝支付,引起诉讼。
庭审中,我代理被告的答辩理由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收取租金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规定是收入的20%,支付方有义务代扣代缴,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处罚。因此,三年30万元应扣缴6万元,余下4万元由于车间支付了费用约3万元多,应当由原告承担,实际只能支付原告不足5000元。”
审判长是区法院一位30多岁,个子瘦高的女法官,姓武,说话利落,书记员是位戴眼镜的女孩子。听了我的答辩和辩论意见,武法官当庭斥责我“欠款这么清楚,当律师不说做当事人工作协商结算,欠款不付,搅什么搅?!”
我举手要求发言:“审判长,纳税是法定义务,代扣代缴也是法定责任,我说的是法律规定,本案显失公平,损害国企利益,不是搅。”“不用说了”,审判长不让我说了,彼此有了几句话的争执。
最后陈述完毕,问调解不?我说:“可以,方案有两个,一是我们代扣了三年的个税和扣除实际费用后,余款5000元支付;二是再给2万元,票也不用开了,两清。”审判长让我们出去,单独和原告谈,一会儿叫我们进来,审判长宣布就按第二个方案调解,我方车间主任在场,当场达成调解协议,结案。我为客户省了8万元。
往出走时,武法官跟着我出来,送我到楼梯口,说了好几句“刚才态度不好,对不起”的话,我回答,“运用个税法规定给原告施压是诉讼技巧,也有法律依据,大不过我们回去就交了税务局,开了票,两败俱伤,但调解方案我们是有的,毕竟欠钱,我没有没理瞎搅的意思”。武法官连说:“对对对,这不调解了,这就好。”
在法律不禁止的底线内,为客户穷尽一切方法维护合法权益,是律师的天职,不能说是“搅”,也不是后来备受争议的“死磕”。
办理案件,我基本不计较程序瑕疵,重在事实证据本身,重在法律规定,重在案件结果有利于自己的客户,努力给客户实现能接受前提下的案结事了才是理性目标。我想这才是客户内心希望的结果,久拖不决,旷日持久的诉讼,谁也受不了。
结语:我们办的不只是案子,关乎客户的切身利益得失,灵活务实才能有好的客户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