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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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书的研究思路

(一)研究方法

1.规范分析方法。推定不仅涉及实体法中证明责任设定、犯罪构成要件等内容,而且与程序法中的诉讼证明、事实认定存在重要联系,推定是一种法律制度,尤其是法律推定更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方可适用,因而规范分析便是研究推定最基本的方法。对目前我国的法律推定进行研究,必须分析现在已经被法律明确规定的各种推定类型,对这些法律推定的分析有助于更深刻了解我国法上的推定制度。此外,对国外推定相关规则的分析同样可以对我国推定的立法和适用提供借鉴。推定的规范分析不但会为之后的推定创制和适用提供指引,而且有助于在充分了解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奠定未来推定统一立法的基础。尽管并非所有的推定都以立法形式表现出来,但是立法中的推定仍然是推定的最主要类型,而且对于事实推定的完善和规范化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法学研究最终都要归根于规范及其适用,所以规范分析的方法必不可少。

2.案例分析方法。作为实践学科的法律学科,最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实践,法律理论和规范离开了实践永远是灰色的,实践使法律变成社会生活中鲜活的例子。法律制度必定是为了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而设计的,推定制度也不例外。正是由于受制于一系列的举证困难,推定制度才有了其用武之地,成为证明之外的一种重要的认定事实的方法。要深刻地理解推定,则不得不回到具体的案件中去,只有在对案件中具体的推定进行分析之后,才能更深入地了解推定的适用方式和法律效果。尤其是在事实推定的情况中,因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该如何适用,法官只能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案情发现并适用事实推定,没有案例的推定制度研究将是十分空洞而难以理解的,因此案例研究是重要的研究方法。

3.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推定制度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我国的推定制度兼采二者的理论渊源,所以对推定的理论研究不能不考虑国外的立法和理论。尤其是德国和美国的理论,可以说是我国推定理论研究的直接渊源,而且两国推定研究的方法和侧重点各不相同,这样可以体现推定理论和实践的多元性,从而也显示出不同法律体系对推定制度的影响,也间接说明制度建设必须以本国的法律体系框架为基础。尽管需要考虑制度建设的本国土壤,但是在对推定进行研究时,没有必要绕开德国、美国一些法学学者的观点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这些理论观点和法律规定可以为我国的推定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借鉴。只有在比较分析之后才能显示出不同的推定制度设计的长短优劣,有了长短优劣才更容易选择其中较好的理论和立法来为我国的推定制度建设服务,所以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推定制度的立法和理论也是重要研究方法。

(二)研究重点

证据裁判已经成为现代文明诉讼制度的基石性范畴,诉讼中的事实认定应当依据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1]但是很多情况下,单纯依靠证据无法实现认定案件事实的重任,为了不使案件沦落为依靠机械的客观证明责任进行裁判,推定制度应运而生。推定是证明之外的补充,是在证据缺位时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方法,然而推定认定的案件事实不是必然正确的,可能出现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故而对推定存在的正当性也存在一定的争议,甚至有学者建议废除此制度。但是即令废除这一称谓,这一称谓背后的制度内容仍然不可回避,如此一个争议不断的制度必有其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在推定理论乱象的背后为其正名,才可以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因而统一推定概念的含义,明确推定规范的效力,规范推定的立法创制、司法适用,充分发挥推定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事实认定作用,才是最为明智和务实的做法。

本书即持有一种务实的解决问题的态度,主要针对推定本身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而不专门进行刑事法中的推定、民事法中的推定或诉讼法中的推定等具体性的研究,文中与此有关的内容都是为了从不同的面向来了解推定这一制度,所以本书的核心与重点就只有一个,那就是“推定制度是什么”这个问题。这个问题是所有关于推定及其相关问题研究的根本问题,根本问题解决了,推定制度在刑事法或民事法当中如何具体适用的问题便可以迎刃而解。推定理论上的争执和实践中的混乱状态,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对于“推定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要想理论的各说各话和实践的标准不一不再成为问题,必须在推定的核心问题上统一见解,建立共识。当然这种共识必须建立在对推定制度的理论有深入的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之上,意图建立共识的推定理论研究更是要对推定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书即对建立推定制度核心问题共识的一种理论尝试。为此,本书对与推定本身密切相关的几个问题都进行了详细的理论分析论证,这主要包含推定的概念、推定的正当性、推定的效力、推定的创制和推定的适用等几个部分,对其中的部分内容更是结合案例深入具体分析,以期能够阐明“推定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对完善推定理论和统一推定的立法创制和司法适用能够有所裨益。

推定问题的第一个重点是推定的概念,第一章即探讨推定概念的相关问题,概念界定必须参考国内外学者的不同观点,博采众长才能更加科学地定义推定,从而与相似概念作出区别。本章的另一个重心在于尝试对推定进行类型化界定,并且区分出主观意思推定、客观事实推定、因果关系推定和权利推定四种主要类型。推定应该在理论上隶属于法律方法的范畴,明确了推定的法律方法属性有助于更加深入地了解推定规则。推定作为证明之外的认定事实的方法,其不同于证明的最大特点是可推翻性,即推定不是建立在缜密的逻辑推理所得出的结果之上,而是根据事物之间的常态联系,由已知事实推出待证事实的过程。既然推定并非完全之认知,缘何仍然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推定这一制度设计的理由何在,是次优之选择还是无奈之举,推定的正当性何在,这也是需要加以明确解释的问题,这就是本书第二章“推定的正当性”主要关注的问题,本章主要是围绕推定的合规律性、合道德性和合法律性几个方面开展论证。第三章讨论的则是推定的效力。推定制度的效力在国外存在着不同的理论和立法,这些理论和立法对于我国推定效力的确定有哪些借鉴意义,我国应该确立什么样的推定效力规则,这也是推定制度最为核心的内容之一。当然因为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的不同性质,一个影响证明责任,一个只是证明评价,把二者的效力分开探讨更加科学也更容易理解。本书的最后两章基于实践理性的角度,以制度的适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两章内容的重点分别放在推定的创制和适用方面,主要探讨推定在创制和适用时需要满足的条件,这其中较为重要的两点内容是推定的创制问题以及推定适用和反驳过程中需要满足的证明标准相关问题。文中在一些重要问题上首先分析整理两大法系有关推定创制和适用的立法和实践,以资参考借鉴,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推定规则创制和适用的具体条件。以上所有关于推定创制和适用的理论探讨和研究,都是为了消除之前推定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混乱状态,统一推定规则的立法创制,规范推定规则的司法适用,最终服务于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裁判事实认定。第一章主要解决“是什么”的问题,第二章主要处理“为什么”的问题,最后三章则主要致力于“怎么样”的问题,“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三个部分就基本上比较全面地解答了“推定制度是什么”这个基本问题,这是本书的研究重点所在,当然也是本书致力于解决的问题。


注释

[1]魏晓娜,吴宏耀.诉讼证明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9-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