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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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推定的概念

推定是什么,为什么需要研究推定制度,怎么样才能充分发挥推定的案件事实认定作用?在正式介绍推定制度之前,我们先通过轰动一时的“彭宇案”[1]来具体了解一下推定制度。

“彭宇案”的主要事实如下:2006年11月20日上午,徐老太在南京市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83路公交车。9点半左右,两辆83路公交车同时进站,徐老太准备乘坐后面的那辆公交车,在其行走至前一辆公交车后门时,倒地受伤。徐老太声称自己是被从车内冲下的被告彭宇撞倒,彭宇则辩称自己并没有与徐老太发生碰撞,徐老太系自己摔倒,其是出于帮助上去搀扶。后彭宇陪同送护徐老太去医院,并垫付了200元费用。

在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法官认定彭宇撞倒徐老太的原因如下: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分析,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还有绊倒或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双方在庭审中均未陈述存在原告绊倒或滑倒等事实,被告也未对此提供反证证明,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应着重分析原告被撞倒之外力情形。人被外力撞倒后,一般首先会确定外力来源、辨认相撞之人,如果相撞之人逃逸,作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应是呼救并请人帮忙阻止。本案事发地点在人员较多的公交车站,是公共场所,事发时间在视线较好的上午,事故发生的过程非常短促,故撞倒原告的人不可能轻易逃逸。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此外,根据城中派出所对原告的询问笔录、对被告讯问笔录的电子文档及其誊写材料等相关证据,被告当时并不否认与原告发生相撞,只不过被告认为是原告撞了被告。综合该证据内容并结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撞倒后受伤,且系与被告相撞后受伤。

可见,在面对双方各执一词但对自己声称的事实均无证据加以证明的情况下,法官运用了事实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事实推定的逻辑大体如下:“根据常理来说,被告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他最有可能与原告发生碰撞,如果被告没有撞人,就没必要扶人,而且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被告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然后离开,但被告不但没有离开,而且陪同原告及其家属一起前往医院,并为原告垫付两百元费用。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这两百元很可能就是先行垫付医药费。此外,根据派出所提供的对原、被告的询问笔录等材料,被告并未否认与原告发生碰撞。综合各种情况分析,可以认定原告是被被告撞倒后受伤。”

案件判决一经公布,舆论哗然,认为判决结果极大地打击了好人做好事的积极性,好心帮人反被讹,以后估计再也没人愿意帮扶他人。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气遭受重创,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目标也未达到。不仅社会舆论反应强烈,部分学者也专门撰文对此案进行客观理性的分析,有学者认为“彭宇案”判决书的推理过程存在诸多逻辑谬误,既不能经受逻辑规则的检验,也经不起各种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检验;既不具有信念合理性,也不具有价值合理性。[2]也有学者认为“彭宇案”的经验法则是经不起推敲的,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并不具有高度盖然相关性,并设想通过经验法则的类型化来规范法官对于事实推定的适用。[3]还有学者同意“彭宇案”法官所运用的经验法则,但是指出此案判决有违良好社会公德,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是灾难性的。为了鼓励好人好事,追求公正理念和高尚社会价值,此案不应适用事实推定裁判,而应该适用证明责任来进行裁判,尽管这样判案可能会放过“真正的”侵权人。[4]

如果在充分地了解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制之后,再来回顾“彭宇案”,可以发现该案的事实推定适用存在两个致命缺陷。其一,适用条件上缺乏高度盖然性的常态联系,扶人和撞人之间并没有足够的逻辑联系,因此事实推定的适用条件并不满足。[5]其二,适用的结果违背了公序良俗,容易对社会公众产生误导,让公众以为做好事者没有好报,这对助人为乐的社会美德是强烈的冲击,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因此,受推定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制上的限制,此案不能用事实推定来认定案件事实,只能退而求其次,适用客观证明责任分配判案。“彭宇案”也为法官适用推定提供了镜鉴:推定的适用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并且进行适当的规制,唯有如此才能正确充分发挥推定的事实认定作用。

在热闹的舆论和激烈的争论之后,再次反思“彭宇案”,可以发现其中事实推定的适用是造成一切聒噪的根源。正是该案法官对推定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制的不甚了解,造成了本案充满争议的推定事实认定和受到口诛笔伐的案件判决结果。作为一种事实认定的方法,推定的概念究竟何指,推定的正当性何在,推定有怎样的法律效力,推定是怎么创制的,推定的适用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推定适用时需要受到哪些规制?这些都将是本书致力于回答的问题,厘清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对推定适用理论的完善,更大的意义在于其能够指导法官科学合理地运用推定认定案件事实,避免再次出现类似“彭宇案”的争议判决。


注释

[1]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民一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

[2]张继成.小案件,大影响——对南京“彭宇案”一审判决的法逻辑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8(2).

[3]杨晓玲.经度与纬度之争:法官运用“经验法则”推定事实——以“彭宇案”为逻辑分析起点.中外法学,2009(6).

[4]郑世保.事实推定与证明责任——从“彭宇案”切入.法律科学,2010(3).

[5]尽管后来彭宇承认确实发生了碰撞,但纯粹从概率上来说,碰撞是或然性的结果,恰好符合了案件中推定的结果,这并不能说明碰撞的推定具备了足够的盖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