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企业的类型
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企业的类型主要有两种:非公司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包括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两种,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一、非公司制企业
(一)独资企业
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归出资者个人所有,由出资者个人经营和控制并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也称个体业主制。
独资企业的特点是:形式简单,创立容易;它不是法律主体,不能以企业的名义拥有资产,其资产属于企业主;它不是纳税主体,不能以企业的名义纳税,企业的应税所得均作为企业主个人的应税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该企业组织形式的主要缺点是企业主对企业的经营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企业清偿债务时,企业主不仅会失去投资在经营活动中的资本,也会失去个人资产。
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所有和控制,各出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合伙企业的特点是:合伙企业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与独资企业相似,它所报告的也只是税前利润,合伙企业也不是纳税主体,其经营收益要作为合伙者的个人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公司制企业
我国《公司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其特点是:
(1)它是一个资合公司,但具有较强的人合因素。股东人数不多,相互间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
(2)各股东的出资共同组成公司的资本,但不需要将这些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一般来说,股东各自以他们的出资额承担责任,分取红利。
(3)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设立程序相对简单,设立成本较低。
(4)治理结构相对灵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只设立执行董事或者监事。
(5)因具有人合性,其股东的权利转让一般受到章程的限制,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票那样可以自由流通。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其特点是:
(1)它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通常较多,绝大多数股东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而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产生影响。
(2)设立需要履行相对严格的程序,如应有一定数量的发起人,发起人应签订发起协议,从事公司的筹备工作;对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有较高的要求;募集设立的公司,还应当遵守有关证券法律的规定等。
(3)一般有健全的内部组织机构。公司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法律对公司各机构的职权、议事规则均有较明确的规定;在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中还有独立董事的规定。
(4)如果章程不予限制,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转让。股份的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当然,法律对特定主体如发起人等所持股票转让有限制的,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