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诸科的置罢
宋代科举中的常科,除进士外,还设有经、传、礼、史、法等科目多种,统称“诸科”。宋代的诸科,包括唐代旧有的诸科和明经的科目。《宋史·选举志一》曰:
宋之科目,有常科,有诸科,有武举。常选之外,又有制科。……初,礼部贡举,设进士、《九经》、《五经》、《开元礼》、《三史》、《三礼》、《三传》、学究、明经、明法等科,皆秋取解,冬集礼部,春考试。合格及第者,列名放榜于尚书省。
所述不够准确:“诸科”属于常科,它与常科是包涵而非并列关系。在宋代的科举体系中,诸科的地位较进士科低(4),但历科所取人数不少(普遍多于进士科),其中也不乏翘楚之材。诸科曾在熙宁中被王安石废罢,而余波却延及徽宗时代。
一、诸科的设置
宋太祖乾德元年(963),曾下诏曰:“旧制,《九经》一举不第而止,非所以启迪仕进之路也;自今依诸科许再试。”(5)则有宋开科伊始,就设有诸科。乾德二年九月十日,权知贡举卢多逊奏,“请准周显德二年(955)敕,诸州发解进士……诸科”云云(6),知宋初诸科与进士科一样,皆沿后周之制。又乾德四年(966)二月二十二日知贡举王祜上言,称“进士、诸科合格者一十五人”(7),则诸科至迟于是年已明确记载有人中选。开宝五年(972)二月,“礼部试到进士安守亮等十一人,及诸科十七人,上召对讲武殿,始下制放榜,新制也”(8)。所取诸科人数超过了进士科。次年,李昉知贡举,人诉其用情取舍,太祖于是“令籍终场下第人姓名,得三百六十人,择其一百九十五人,并(宋)准以下,乃御讲武殿,各赐纸札,别试诗赋,命殿中侍御史李莹等为考官,得进士二十六人,《五经》四人,《开元礼》七人,《三礼》三十八人,《三传》二十六人,《三史》三人,学究十八人,明法五人,皆赐及第”(9)。在此举中,除《九经》外,诸科已收录齐备。
“明经”是有唐旧科,在唐代是《五经》《三经》《二经》《三礼》《三传》等科的总称。宋代则不是总称,而是单独的一科,始置于嘉祐二年(1057)。该年十二月五日,仁宗诏曰:“明经之所举,前世而已效,比缘其故,用广于求。”(10)《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一八六节引此诏,谓“别置明经科”。《文献通考·选举四》、《宋史·选举志一》皆称“增设明经科”。此科考试增加了大义和时务策(详见本书第三章第一节),故它的设置受到了尊经崇儒的学者们的热情赞扬,如徐积《复古颂序》曰:“杨隋建进士科,李唐又加诗赋之类,破坏学者,于是天下尽为进士,而明经之路浸徙不复矣。……皇帝三十六年(按即嘉祐二年),乃诏天下,复以明经贡士。明经,古之道也;进士,非古也。明经之道浸以长,则进士之路浸以消,此朝廷之意乎!”(11)
二、诸科的废罢
神宗熙宁四年(1071),因决定进士科罢诗赋而改试经义,与诸科及明经大部分显然重叠,加之诸科固有的弊病,故并罢之,而令诸科改习进士科业。该年二月一日,中书门下言:
所有明经科,欲行废罢,并取诸科额内元解明经人数添解进士。仍更俟一次科场,不许新应诸科人投下文字,(12)渐令改习进士。仍于京东、陕西、河东、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学官,使之教导。其南省新添进士奏名,仍具令别作一项,止取上件京东等五路应进士人并府、监、诸路曾应诸科改应进士人充数。所贵合格者多,可以诱进诸科向习进士科业。
诏:“可。……诸科稍令改习进士科业。”(13)又《宋史·选举志一》述此事,有“取诸科解名十之三增进士额”句,则知原先诸科额内的明经人数,约占整个诸科数额的十分之三。
据中书门下之言,作为科目的“明经”是立即废止(原有举子允许再考一次),而将其名额添入进士科。这是因为,嘉祐二年(1057)所置明经科在考试方法上与经义进士科很相近,可以说两者已基本接轨(14)。故其科虽废,然而名额添入进士科,实际上等于全部转入经义进士科。其余诸科,则是再准许参加一次考试,“渐令改习进士”。即有个过渡期:一方面不再允许新举子报考诸科,同时保留诸科旧有解额的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业者”(15),而且在礼部新添进士奏名中,还特别为“曾应诸科改应进士人”留有名额。王炳照、徐勇主编《中国科举制度研究》第五章论及罢明经、诸科时,说:“这一决定(引者按:指废罢明经及诸科)对那些专攻明经、诸科的读书人是一个严重的打击,几乎中止了他们的仕途之路……王安石的改革显得过于仓促,没有一个过渡期。”(16)事实上并非如此。到哲宗元祐三年(1088)闰十二月二十三日,仍诏“诸科额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人”(17)。元祐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礼部上言,引大名府新科明法(此科详下)侯弼等状曰:“先朝废罢明经及诸科,举人许改应新科明法,自不许新人取应,欲销尽明经及诸科旧人。当日务从朝廷之意,而改应新科者十有七八。”(18)其实诸科既废却又置“新明法科”,目的之一也是“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者”(19)。由此可知,当日朝廷的政策,是将旧应诸科的举人逐渐“销尽”。慕容彦逢曾在《论黄甲拟官奏状》中说:“昔人(指习明经、学究之人)之为新科者,十消八九矣。”(20)南宋高宗绍兴十六年(1146)礼部上言,谓“熙宁以来诏罢诸科,许令曾应明经及诸科举人,依法官例试断案、《刑统》义。至崇宁元年(1102),上件解、省额尽归为进士解、省额讫”(21)。则到崇宁初,在解额、省额上“销尽”的目标已经基本达到,大体平稳地实现了过渡(22)。
元祐年间,进士科复用诗赋取士,但并未恢复诸科,而仅“置经律、通礼两科,许于诸科额(指旧有诸科保留的十分之一解额)内解发,至绍圣元年(1094)废罢”,实仅一举而止(23)。废罢之后,“经律科曾得解人,许改应新科明法,愿试进士者听,仍并通理举数”(24)。
三、新科明法的设置
《宋会要辑稿·选举》一四之一载:
神宗熙宁四年(1071)二月,罢明经、诸科。其后有诏,许曾于熙宁五年以前应明经及诸科举人,依法官例试法,为“新科明法科”。(25)
诸科中原有明法科,诸科废,旧明法科也一并废除。这对此前习明法、诸科的人来说,当然是个沉重打击。设置“新科明法”,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遗留问题,如《宋史·选举志一》所说:“所以待诸科之不能业进士者。”当然,断狱治民的实际需要,法律人才不可或缺,故重置明法科也是实际需要。重置之科与旧科不同,故称“新科明法”。新科明法之“新”,盖在于考试不再重记诵,而在考察实际的司法能力。这从建炎二年(1128)正月八日大理少卿吴瓌上言可以看出,他说:“神宗熙、丰间,将旧科明法念诵无用之科,改为新科明法。”(26)《宋史·选举志一》载吴充与神宗对答,也有“旧明法科徒诵其文,罕通其意”之语。新科明法的解额、省额,据元祐三年(1088)闰十二月诏(此诏见下引),是旧有诸科额的十分之一。旧有诸科省额约三百人,则新科明法每科只取三十名左右。此科待遇甚优,“至黄甲拟官,俾先进士注诸州司法”(27)。这就是说,若同是注授诸州司法,此科出身的较进士及第的有优先权。新科明法虽不同于旧科明法,但它毕竟是由旧科“改”来的,而且在被废诸科中,它是唯一延续下来的科目。
由于新科明法是个阶段性的科目,较为特殊,关于它的考试,我们也一并在这里叙述。
神宗时,新科明法的考试为断案、刑名和《刑统》义(见下引刘挚、李心传语)。元祐元年闰二月二日,侍御史刘挚上《论取士并乞复贤良科》,论及新科明法,请求添兼经大义、裁减人数及取消注授优先权:
臣伏见近制,明法律举人试以律令、《刑统》大义及断案,谓之“新科”。吏部将司法员阙先次差注,在进士及第人上。臣窃以先王之治天下,以礼义为本,而刑法所以助之者也。惟君子用法,必先之以经术,法之以治,理之所在也,故恶有所惩,而常不失忠恕之道。旧制明法最为下科,然其所试,必有兼经,虽不知其义,止于诵数,而先王之意犹在也。今新科罢其兼经,专于刑书,则意若止欲得浅陋刻害之人,固滞深险之士而已。又所求之数,比旧猥多,调拟之法,失其次序。臣以谓宜有更张。欲乞新科明法并加《论语》、《孝经》大义,登科之额裁减其半,及注官之日并依科目资次。所贵从事于法者稍不远义,而士之流品不失其分。(28)
哲宗诏礼部与两省学士等集议。是年三月,司马光上《起请科场劄子》,认为不必置明法一科:“为士者果能知道义,自与法律冥合。若其不知,但日诵徒流绞斩之书,习锻炼文致之事,为士已成刻薄,从政岂有循良?非所以长育人材、敦厚风俗也。朝廷若不欲废弃已习之人,其明法曾得解者,依旧应举;未曾得解者,不得更应,则收拾尽矣。”(29)朝廷最终采纳了刘挚的意见,于三年(1088)闰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曰:
五路(按五路已见前引)不习进士新人,今后令应新科明法,许习《刑统》,仍于《易》、《诗》、《书》、《春秋》、《周礼》、《礼记》内各专一经,兼《论语》、《孝经》。发解及省试,分为三场,第一场试《刑统》义五道,第二场试本经义五道,第三场试《论语》、《孝经》义各二道,以三场通定高下,及以诸科额十分为率,留一分解本科旧人,一分解新科明法。新人不及十人处,亦准此。如无人赴试,及无合格人,即存留,更不许添解进士第。若向去销尽诸科举人,即当留二分解新科明法新人。(30)
除需专经和兼经外,新科明法的名额不仅没有裁减,反而有所增加。即原留销尽诸科旧人的十分之一名额,凡已销尽的地方,许将其添入新科明法,于是新科明法变成了十分之二。又《文献通考》卷三二《选举五》曰:
新科明法,始就诸道秋试,每各五人解一,省试十取其一。御药院又拟恩例,第一等赐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后三岁,议者谓得解人取应,更不兼经,白身得官反易于有官试法。乃诏自今断案、刑名,通、粗以十分为率,断及五分,《刑统》义文理全通为合格,及虽全通,而断案不及分数者勿取,仍自后举兼经。
据慕容彦逢《论黄甲拟官奏状》,此科拟官先进士注授诸州司法的规定,“绍圣四年(1097)朝议以此法行之既久,昔人之为新科者十消八九矣,恩例之优,宜亦少损,乃以司法及其余判司阙衮从上差注。元符三年(1100)十二月中,因省部勘当,遂罢绍圣指挥,更不施行”(31)。又据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新科明法”条,此科曾于徽宗崇宁初被废(详下引),南渡之初重置。上引高宗建炎二年(1128)正月吴瓌上言,又曰:
今来此学(按指法学)浸废,法官阙人,乞复立明法之科,诸进士曾得解贡人就试,多取人数,增立恩赏,诱进后人,以备采录。
高宗“从之”(32)。又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二“建炎二年春正月癸巳”条记此事,曰:“初,本朝取士之制,自进士外有诸科,而明法在其中。熙宁中,既罢诸科,而独存明法,然以旧科但取记诵之学,故更号‘新科’。崇宁初,并其额归进士。至是,(吴)瓌以法官阙人为请,遂从之。”(33)
到绍兴十六年(1146),新科明法终于走到了尽头。该年二月三十日,礼部言:
熙宁以来诏罢诸科,许令曾应明经及诸科举人,依法官例试断案、《刑统》义。至崇宁元年(1102),上件解、省额尽归为进士解、省额讫。兼见今自有官人许试刑法,其新科明法欲自后举废罢。
高宗“从之”(34)。这就是说,熙宁时置新科明法的目的,除司法需要外,同时也是解决废诸科(包括明经科)后原有举子的出路问题,本身就带有过渡性质。到崇宁初,因留给诸科(包括明经科)的解额、省额已全部归进士科,新科明法已完成了过渡任务,加之已准许有官人试刑法,其选拔法律人才的职能也被取代。总之,新科明法作为一个过渡性的科目,至此已完成了历史使命,失去继续存在的理由,故当废罢。李心传《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一三“新科明法”条述其置、罢全过程道:
新科明法者,熙宁间改旧明法科为之,崇宁初废,取其解、省额归礼部。建炎二年(1128)正月,大理少卿吴瓌言:“法官阙人,请复此科,许进士尝得解贡人就试。”从之。绍兴十一年(1141),始就诸路秋试,每五人解一名,省试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经义。明年御试,诏察院分为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十四年七月,言者以为滥,请解、省试各递增二人(解试七人取一,省试九人取一)。所试断案、刑名,粗、通以十分为率,断案及五分,《刑统》义文理俱通者为合格,无则阙之。仍自后举兼经。十六年二月遂罢之,迄今不复设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