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文献综述
(一)概念界定
公共养老金制度。公共养老金制度是指以政府为主导,当劳动者发生年老、伤残或死亡等风险时,为其或其家属所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外延既包括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计划,又包括国家主导实施的基金积累制计划,还包括名义账户制养老金计划。
个人账户公共养老金计划。个人账户公共养老金制度是指资金运行模式采取个人账户运行机制的公共养老金计划。其外延包括实账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制度与名义账户养老金制度。前者属于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存在资金积累,并可对积累的资金进行投资运营以获取投资收益;后者是缴费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名义个人账户仅仅充当记账的工具,无实际资金积累,从而并不存在对资金的投资运营。
(二)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之间在多个方面存在争论。在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效应方面,阿隆认为,当人口增长率与实际工资增长率之和(即生物回报率)大于市场利率时,现收现付制可实现代际之间帕累托有效配置,基金制会使得促使以后各代生命期效应都减少的跨时配置出现[4]。萨缪尔森、戴蒙德、卡斯、雅里将内生稳态的模型引入生命周期模型,研究表明,最优的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会通过将自由放任平衡转化为黄金率平衡使未来各代的效用水平达到最大化。萨缪尔森指出,在模型中引入参保者短视的因素,可以证明,即使是次优的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也会使得公民福利水平得到很大的提高[5]。巴尔认为,基金制养老金计划发挥作用的机制是间接的,结果具有争议性。从效率角度考虑,政府应该至少对养老金指数化承保。所以,政府实施现收现付制财务模式的养老金制度会具有效率。当然,这一观点的前提是国家在应用上述机制履行其职能时能够比任何私营机构索价更低且有效率。首先,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现收现付制具有负面效率影响;其次,却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它能带来有益的公平效应[6]。
在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对经济增长影响方面,国外学者从理论探讨与经验研究两个方面展开论述。在理论方面,养老金制度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存在两种思路:第一,用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养老金制度的实施→储蓄、劳动力市场等中间变量的优化→经济增长的路径进行研究;第二,应用经济增长的黄金增长率理论开展研究。在经验研究方面,国外学者运用上述两个思路对美国、智利等国家的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应用上述第一种思路开展分析的学者主要有费尔德斯坦、莫迪利亚尼等,运用后一种思路进行研究的学者主要有保罗·萨缪尔森、罗姆、霍尔斯曼等。但是,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经验研究,都无法得出现收现付制与基金制对经济增长孰优孰劣的定论。
奥斯泽格与斯蒂格利茨在世界银行养老保障新思维的会议上提交了Rethinking Pension Reform:Ten Myths About Social Security Systems一文,可以说这是一篇解读现收现付制与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制优劣的代表性文章。他们在文中阐述了人们对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一书中对养老金制度模式的误读。他们指出,人们往往认为世界银行提出的模式由一系列特定的支柱组成,例如三支柱是指公共管理的待遇确定型的现收现付制计划、私人管理的缴费确定型的基金制计划与自愿性的私人养老储蓄三个部分。他们认为,世界银行在《防止老龄危机》一书中所体现的政策思想与其说是一系列特定的支柱,不如说是一系列潜在政策的组合,对养老金制度的认识误区来源于未能有效区分养老金制度的私营化、预提基金、多样化、待遇确定型与缴费确定型的比较四个方面。他们以私营缴费确定型的基金制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宏观经济效果、微观经济效率与政治经济学三个方面提出了对养老金制度的十个认识误区。
宏观经济方面
误区1:个人账户制增加了国民储蓄;
误区2: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制收益率高于现收现付制;
误区3:现收现付制下的收益率下降是一个根本的问题;
误区4:公共信托基金对股票的投资没有任何宏观经济效应;
微观经济方面
误区5:基金积累个人账户制的劳动力市场激励作用要强于现收现付制;
误区6:待遇确定型的制度激励人们提前退休;
误区7: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制下所存在的广泛竞争能够促使管理费用处于较低水平;
政治经济学方面
误区8:腐败与无效率的政府是个人账户制出现的理由之一;
误区9: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计划存在较差的救助政治;
误区10:公共信托基金的投资存在浪费和管理不善的问题。
最后,他们指出,发展中国家往往缺乏发达的资本市场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基金积累个人账户制易发生扭曲,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计划会更加有效率[7]。
国外学者专门针对实账积累个人账户制的研究主要包括投资运营、管理模式、国别研究等几个方面,且大部分情况下,上述几个方面的研究交叉进行,如国别研究与管理模式研究结合、国别研究与投资运行模式研究结合等。
伯特里斯认为实账积累个人账户制的风险很大一部分与金融市场的波动有关。他选取了1927—2001年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股票与政府债券收益的历史数据,并基于一定假设前提,对个人账户制的风险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由于资本市场收益较高和收益变动幅度较小,在英国和美国,实账积累个人账户制更具有吸引力;为了保障老年人收入,保留传统的现收现付制而非最低养老金制度是有必要的[8]。此外,帕尔默等国外学者也对实账积累个人账户制所面临的系统风险和系统外风险进行了分析。
詹姆斯等从比较视角研究了个人账户制度的管理费用。他们结合智利和其他拉丁美洲国家的经验,比较了通过零售市场且拥有较松投资限制进行投资与通过机构市场且拥有较严格限制进行投资两种策略的管理费用。研究表明,第一种策略的费用范围为资产的0.8%—1.5%;而第二种投资策略的费用低于资产的0.6%,有时甚至低于资产的0.2%。机构市场投资策略提供的养老金水平要高于零售市场投资策略所提供养老金水平的10%—20%。交易费用主要产生于腐败、缺乏激励、面对未来不确定性的非弹性化。他们指出,对于广泛存在上述产生交易费用因素的国家,尤其是刚刚建立多支柱养老金制度的国家,机构市场投资策略是值得考虑的[9]。
在国别研究方面,伯恩斯坦、拉腊因、皮诺、伦、卡博、施密特-赫贝尔、索托等对智利养老金制度进行了研究。瓦尔迪斯-普雷托对智利2008年的养老金制度改革进行了研究。他从政治经济学角度对智利增加第一支柱养老金的改革进行了分析,并从公平与效率角度对其进行了评估。森登、维屋等对瑞典实账积累个人账户制进行了研究。国外学者还分别对新加坡、秘鲁、阿根廷、哥伦比亚、玻利维亚等国家的实账积累个人账户制进行了分析。此外,斯蒂尔伯格、克鲁斯、森登等从性别差异视角对个人账户制进行了研究,帕尔默等学者对实账积累个人账户制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探讨。
关于名义账户制养老金计划的研究。在名义账户制的基本概念方面,帕尔默认为,名义账户制具有四个方面的属性:个人终身给付的现值在任何时候都等于个人账户的余额;为了维持一个固定的缴费率,名义账户制的总资产必须大于或等于总负债;名义账户计划的给付是由终身年金构成的,反映了退休后的寿命预期;要实现制度的财务平衡,就要以内部收益率对账户进行估值[10]。
伯尔施-苏潘认为,分析名义账户制的经济学本质时,使得现收现付制变为名义账户制的三个机制为:所有终身收入的记账机制;把最终资产与人口和宏观经济环境挂钩的机制;把最终资产转换为年金的精算原则。他还指出,除上述三个机制外,再加上第四个因素,可把典型名义账户制与缴费确定型的基金积累制区别开。第四个因素是,对未来待遇的权利不是由实际资本做担保,而是(几乎总是)由相关政府机构做出承诺。他从缴费记录、利息积累、转换成退休待遇、融资等几个维度对名义账户养老金计划与实账积累制养老金计划进行了比较分析[11]。
巴尔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对名义账户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从理论层面分析,名义账户制养老金计划并非一项主导政策,而是一项优点与缺点并存的制度;名义账户制不应该是一种孤立的制度,而应将其作为一国整个养老金制度体系的一部分。此外,他还指出,名义账户制并不能够解决养老金制度融资的核心难题,即人们有资格申领养老金的最低年限。
在名义账户制的设计与执行方面,巴尔认为,名义账户制实行的前提条件为:收入分配有足够的不均衡,从而有必要熨平消费;需要政府有足够强的经济能力保持宏观稳定;需要政府有足够强的政治能力保证养老金承诺的信誉;需要政府有足够强的组织能力以保证名义账户制养老金计划能够实现长期财务平衡。他认为,如果政府不具备上述能力,名义账户制则不应实行,最多将其作为未来的政策工具之一[12]。巴尔和戴蒙德认为,中国缺乏个人账户基金投资所需的金融市场条件,建议借鉴瑞典经验,近期内实施名义账户制,而非基金制的个人账户计划[13]。
赛特格伦对瑞典名义账户制的自动平衡机制进行了详细解析。他指出,为了减少名义账户制固定缴费率所导致的养老金变动和保证名义账户制的财务平衡性,瑞典实施了非对称性的指数化规则。由于瑞典名义账户制并非用内部收益率作为其指数化指标,这可能会导致其出现财务失衡的状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瑞典在其名义账户制中设计了自动平衡机制。瑞典名义账户制规定:
BR=(CA+F)/D
其中,BR为平衡率,CA为缴费所形成的资产,F为缓冲基金(又称储备基金),D为养老金债务,当BR<1时,名义账户制度内置的自动平衡机制会发挥作用[14]。
瓦尔迪斯-普雷托分析了一种针对自动平衡机制(ABM)的替代方法,即“融入金融市场(IMF)”方法。他认为,没有金融资产支持的养老金制度即使在长期内具有偿付能力,但也没有短期稳定性的特征。ABM是依靠公务人员在政治家和媒体的监督下进行资产评估,而IMF方法中的资产评估需基于市场贴现率,它是由受利润动机驱使的众多投资者竞争决定的。从这个角度看,二者的差异体现为私人管理与公共管理之间的差异。另一个区别在于,假定经济处于黄金律状态,即实物资本的实际利率r与经济增长率g相等,ABM方法评估资产的贴现率为经济增长率g。IMF方法则根据金融市场实际确定的贴现率对资产进行评估,这种市场贴现率的确定取决于实际经济活动,其中永久性资产的回报率r高于经济增长率g,因此,市场贴现率有激励效应。他认为,ABM和IMF两种方法都存在着优势和劣势,它们的优劣程度需要针对具体国家的国情进行分析,不可一概而论[15]。
帕尔默研究了在向名义账户制转轨的过程中,如何把参保者在旧制度下已取得的养老权益转换为名义账户制下的资产价值。他认为,把待遇确定型现收现付制养老金权益转化为名义账户制计划的权益时,可根据两种原则分别进行。一是既得权益原则,指向新制度的公平转型中保留参保者既得的权益;二是缴费原则,指向新制度的公平转型中根据个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和相应的回报率来确定权益。按照原则一进行转型的方法虽遵守了“养老合同”,但是未消除待遇确定型计划中所包含的代内和代际税收;而按照原则二进行转型的方法不包含代际隐性税收,对将来参保的人是中性的[16]。
在对名义账户制的评价方面,很多国外学者指出,名义账户制具有弹性退休年龄、工作与退休之间弹性结合、随预期寿命的增加做自动调整等合意的制度设计特点,它能够增强应对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能力,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提高制度的透明度,减少欺诈行为。巴尔对上述名义账户制的优势进行了评价,他认为上述一些优点并非名义账户制所特有的,其他养老金制度也可通过参数调整达到上述效果。他还认为,名义账户制的一些特点既非其优点,也非其缺点,这取决于理论观点、经验事实和价值观。他指出,设计低劣的养老金制度会导致劳动力市场的扭曲,而完全精算的养老金制度并非必然减少这种扭曲。名义账户制的精算待遇是否公平取决于制度目标的界定,如果政策制定者或者选民们相信社会保险可以扮演一种比缓解贫困功能更加重要的、广泛的再分配角色,或者如果政策制定者希望把风险在比精算性待遇所允许的更广的范围内分担,名义账户制就是不公平的。巴尔进一步分析,名义账户制具有两方面劣势,一是效率低,二是在福利方面是次优的。他指出,在最优化的世界里,严格精算的方案可能是高效率的,但政策设计需要应对严重的市场不完善性问题。信息处理问题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以至于即使已经提供了必要的信息,行动者也不能做出理性的选择,这一困难会出现在复杂的养老金产品提供过程中。名义账户制严格地坚持待遇精算或许可以确保消费熨平,但会忽略收入再分配等目标[17]。有的学者认为,名义账户制可以通过提升参保者做出退休决定的精算公平性和将新养老金权益积累与生命周期缴费联系起来,而提高劳动力市场激励水平。尽管如此,名义账户制并不能解决现收现付固有的代际风险分担、跨期消费平滑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在形成资本市场和人力资本市场最佳的代际风险分担机制之前,名义账户制度可以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18]。
戴蒙德认为,在存在其他劳动力市场扭曲时,待遇确定型计划和缴费确定型计划二者之间并非哪一个比另一个更有优势。假设利率长期超过工资增长率,实际上,在累进的年度所得税和收入通常随着年龄增长而增长的情况下,边际所得税率平均地也随着年龄增长而增加。这样,一个精心设计的待遇确定型制度就可能对劳动力市场带来较好的影响,因为包括所得税和净社会保障税的总税收负担在生命周期内的波动会更小。也就是说,年轻人所承担的所得税较低,而净社会保障税较高。因此,如果没有详细的计算,就不能得出一个有效的结论[19]。
舍曼认为,养老金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坚持公开透明的代际合同,在现在以及将来,实现在职者和退休者之间的均衡,政府要对养老代际合同保持有力的政治监督。在他看来,瑞典的名义账户制将财务风险和人口风险转嫁给了个人,使得未来充满了不确定性,因此,它并不能完成公共养老金制度的基本任务,只不过是回避人口老龄化困境现实的一种尝试。他还指出,瑞典名义账户制违背了1994年瑞典议会通过的改革基本原则。受制于养老金的减少,瑞典名义账户制规定的对退休年龄选择的自愿性仅仅是理论上的,而非现实中的。此外,瑞典的名义账户制对65岁以上国民的就业有很强的依赖性,因此,它与劳动力市场特点、就业政策等紧密相关。他得出结论说,瑞典的名义账户制并非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的模式[20]。
在国别或区域研究方面,霍尔斯曼探讨了在欧盟如何建立一个协调养老金制度的问题,他分析了产生养老金制度改革需求的财政、社会及经济原因,提出了在欧盟建立协调养老金制度的理由,并勾勒了欧洲协调养老金制度的框架以及养老金制度的转型过程。他认为,应在欧盟建立以名义账户制为核心、以协调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和社会养老金为两翼的多支柱养老金制度,这一制度框架既能满足多样化的财政、社会及经济改革需求,又考虑到了特定国家在覆盖率和缴费率方面的倾向,还引入了一个和谐的结构[21]。
孔伯格、帕尔默、森登对瑞典名义账户制的改革历程进行了研究。他们分析了瑞典名义账户制的名义个人账户、自动平衡机制与缓冲基金,并从财务稳定性、公平与再分配、工作激励等方面对瑞典名义账户制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解析。他们认为,巨额缓冲基金的存在是瑞典养老金制度顺利转型的关键因素[22]。有的学者对瑞典名义账户制中的幸存者年金分配进行了剖析[23]。还有学者对瑞典缓冲基金机制设计与10年来运行中的经验和教训进行了探讨[24]。
帕尔默、斯塔比纳、史文森、维诺夫斯佳对拉脱维亚名义账户制的实施情况与未来前景进行了分析。他们指出,拉脱维亚在1996年实施了从旧制度权利向名义账户制资本的完全转换,并经受了时间的考验。经过10年的改革,名义账户制在政治上是充满活力的。制度获得普遍接受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一些根本原则的普遍接受。他们认为,拉脱维亚应该建立储备基金,对主要在20世纪80年代出生者相关的预期盈余进行存储,到2040—2045年以后,储备基金可为这些人的名义账户养老金融资[25]。
佛朗哥、萨尔特对意大利名义账户制不尽如人意的现状和难以确定的未来进行了研究。卡克洛恩-多明扎克、戈拉对波兰实施5年以后的名义账户制进行了评估。山德罗、尼斯蒂科对意大利和瑞典的名义账户制进行了比较分析。此外,国外学者还对奥地利、捷克、西班牙、日本等国引入名义账户制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布鲁克斯、维屋从政治学角度对名义账户制养老金计划进行了研究。他们认为,名义账户制具有很大的政治优势,它可以提供一种“净手”机制,即随着名义账户制的逐步引入而降低替代率,同时又使政治家不受责难;在名义账户制下,可以模糊未来待遇削减的程度,因为它不是预先可以知道的,而是取决于未来经济和人口的变化;实行名义账户制能够避免将来反复出现削减待遇和为养老金进行再融资的需要。同时,他们还指出,实行名义账户制也可能导致新的政治风险。名义账户制是通过降低待遇水平来适应养老金债务的增长或收入下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当工作缴费一代的预期养老金水平低于他们的容忍度时,会给政治家带来很大的政治风险[26]。还有学者对瑞典和意大利名义账户模型的政治可持续性进行了研究[27]。
(三)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一些学者专门针对中国公共养老金个人账户的模式改革和制度优化等进行了研究。在制度模式改革方面,一些学者主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名义账户模式。易纲和李凯认为,按照转型名义账户制的思路来设计中国的养老保险比较可行,不仅能平滑转轨成本,建立激励和监督机制,而且有利于劳动力的流动[28]。郑秉文认为,名义账户制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一个理性选择,它可以较好地解决转型成本问题,有利于避免缴费搭便车和支付失控的现象,可为降低缴费比例和下调替代率提供可行性,有利于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参加养老保险,扩大参保率和覆盖面[29]。在随后的研究中,他认为,“全账户”模式是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上策,主张将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并按名义个人账户机制运行,社会统筹部分由财政转移支付形成[30]。郑晓姗从法学角度切入,认为在纵向上,名义账户制以世代契约为依托,通过代际间财产权益的流转应对实账基金在中国尚不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所面临的巨大保值风险与挪用风险,并以年轻一代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保障,实现个人账户财产的合理流动;于纵向上,个人账户以公法之债的完善为依托,要求政府以其财政后盾作为世代契约中当事人财产权益得以实现的最后担保人[31]。
有的学者认为要全面认识名义账户制度。杨俊提出,该制度失去了在参保者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从根本上动摇了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互助共济性与公平性;名义账户的所谓收支平衡是建立在待遇降低基础上的;名义账户制下影响记账利率的因素是多元的,养老金增长率的波动性增大,结果必然削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安全预期[32]。
有的学者认为,名义账户制度在中国并不可行。鲁全认为,从当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生态环境来看,潜在参保者对制度的信任会显著影响其参保行为。当前民众对养老金制度的信任程度普遍不高,如果我们再次进行彻底的模式改革,对于专业知识有限的普通民众和参保者而言,“整个养老金账户全部变成了空账”这样似是而非的信息便会首先引起他们的注意,对养老金制度的信任度会进一步下降。名义账户在设计上的激励机制自然很难为参保者所接受,更无法转化成积极的参保行为。从制度改革对宏观经济社会的影响来看,社会保障制度是调节收入再分配、加强社会团结与社会合作的重要方式,也是国家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政策工具。如果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面转型为名义账户制度,则会彻底失去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并会强化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倾向,从而有违社会建设和社会治理的基本理念[33]。申曙光等认为,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改革方向应是在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基础上进行参数优化与改革,而不是完全效仿欧洲国家采取“名义账户制”[34]。鲍淡如认为,名义账户无助于长远发展,用名义账户对已经定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做颠覆性的修改,不仅无助于养老保险长远发展,对当前引导群众积极参加养老保险也会带来损害[35]。
一些学者主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该继续采取基金模式。王延中和王俊霞主张做实个人账户,并进行保值增值,使之真正发挥个人账户的作用,但他们同时认为,为降低基金保值增值压力,应该缩小个人账户的规模[36]。李珍认为,如果一国已经选择了个人账户积累制度,则应该真实积累资产并进行市场化管理,市场化管理意味着资本的市场配置和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非市场化管理则会引起资本的误配置和较低的收益率[37]。孙祁祥认为,变个人账户由“空账”到实账,是中国养老保险体制改革的关键。政府应当负担转轨成本,这是实现由“空账”转变为实账的前提[38]。
在认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制度的基础上,一些学者对如何完善这一制度进行了研究。刘昌平认为,中央财政应该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财力具体情况,对做实个人账户给予补贴,同时建立做实与补助的激励机制,明确地方财政为做实个人账户融资的配套规模[39]。彭浩然和申曙光对强制性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对替代率的影响开展了实证研究。通过精算分析,他们得出了如下结论:在合意的假设条件下,借鉴商业年金产品的设计,改革个人账户现行的计发办法,可以使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替代率达到合适水平[40]。蒋云贇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调整对我国财政体系代际平衡状况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建议在缩小个人账户规模后,尽快做实个人账户,并努力提高养老基金保值率,以此来激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养老保险[41]。
从上述国内外文献综述可以看出:当前国内外缺乏对个人账户制发展轨迹和发展环境的研究,而对个人账户制运行机理和实施效果的研究不够完整,且缺乏系统性。中国国内对名义账户制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即使在名义账户制运行较为成功的国家,全社会对名义账户制的探讨仍在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