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澳门华政衙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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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所谓理事官有权管辖华人的老传统

然而,19世纪中叶,在葡萄牙对澳门进行扩占、管治的背景下,出现了理事官自始就对华人具有管辖权的说法。以华政衙门署理理事官马忌士·佩雷拉为秘书的改革委员会于1867年3月21日提交的调研报告首倡此说。桑巴约(Manual de Castro Sampaio)在稍后出版的《澳门华人》(Os Chins de Macau)一书中对此说予以继承和发展。另一个委员会在1875年3月3日提交的关于华政衙门的报告中明确指出理事官是在1849年之后才具有了管辖华人的权限。文德泉、叶士朋等现代学者也同意此观点,例如文德泉曾提出“一直在澳门对华人行使管辖权的中国官员在1849年撤往前山,而理事官转而拥有了这种权力”。[24]

理事官自始就有权管辖澳门华人之说,首见于19世纪60年代后期。以华政衙门署理理事官马忌士·佩雷拉为秘书的改革委员会在1867年3月21日提交的调研报告[25]中称:

澳门理事官署——现称澳门华政衙门——发端于1583年首届议事会(primeira vereação do Senado)成立之时。它是澳门最古老的公共部门,在许多方面也可被视为最重要的部门。历史记住了属于它的广泛权限,只是缺少明确和规范的立法而已。尽管在其存在和发展的各个时期,澳门居留地在其管理的一般制度上赋予了理事官署一项困难而繁重的任务,但众所周知,随着该殖民地人数和重要性持续增加,其权限在该殖民地的自治被明确后有了无法估量的扩大。

如其名称所示,城市理事官一开始是议事会的一个税务委员(o fiscal do Senado)。但是,随着议事会为其增加了管理该殖民地和管理公共钱物的职责,理事官的权限得以扩大,进而成为公共财物的受托管理员(delegado gerente)和一切管理措施的实施者。

正是在这一阶段,随着时间的推移,理事官逐渐承担了一种更加具体的特殊职责。最初中国人是绝对被禁止进入澳门居留地(estabelecimemto de Macau)的,后来他们逐渐进入城内,开设店铺,经营手工业,带来了各种经营活动,且规模不断增长,达到了非常显著的地步。华人人口的不断增加引人注目,以前只限于在他们的领土上管理我们贸易的中国官员,决定要关注他们,前来这里对他们进行司法管辖。就这样,澳门殖民地出现了两种不同国籍的司法权的共存,且持续了很长时间,而这种局面在这个葡萄牙殖民地的初期是不存在的。

这个事实使得理事官在华民事务上的权限演变进入了第二阶段,此后,管理华民成了它的主要形态。在这个阶段,除了继续作为受议事会之托维持本地利益和与中国当局和谐关系的联络人之外,理事官时而成为一个司法调解官(juiz de paz),时而成为一切发生在基督徒与华人间的诉讼案件的预审法官(juiz de instrução)……[26]

按照这里的说法,葡萄牙人在中国的这个居留地最初完全由葡人的议事会管理。后来随着入城华人数量的增加,管理华人的中国官员才分享了他们对华人的管理权,从而形成了两个司法权共存的局面。

负责统计工作的澳葡官员桑巴约在于同年稍后出版的《澳门华人》一书中,继承和发展了上述报告中的说法:

议事会行使管理(o governo)职责,对国人(pais)进行管理,而原来只是税务官的理事官,也成了公共财物的受托管理员(delegado gerente)和一切管理措施的实施者。华人群体的不断扩大,导致中国当局在澳门设置了官员对华人进行管理。以前充当本地政府(o governo do estabelecimento)与中国当局之间中间人的理事官署,具有了法庭的性质,理事官上升为基督徒与华人之间诉讼案件的法官。中国官员对此表示认可,因为他们将理事官视为他们的下级官员。而在一些时候,前来理事官署的华人诉讼者的数量比前往华官法庭的人还多。[27]

值得注意的是,另一个委员会在1875年3月3日提交的关于华政衙门的报告中有了不同的说法: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联系倍增,本殖民地发展到了值得支付地租的程度。随着繁荣局面的出现,聚集在我们旗帜下的华人群体规模不断扩大,导致了葡人与华人之间的不断冲突。

这种事态使得中国政府以管理华人为由在这里设立了一个名为香山县丞的官员。对澳门的华人进行民事和刑事上的管辖的正是这位官员。

在华人与葡人间常常发生的冲突中,双方往往求诉于理事官。他是议事会的成员,负责维系与中国当局的外交关系。在这样的情况下,每当双方不能达成和解时,该理事官就会用已知的事实进行司法管理。

在葡萄牙政府削减中国官员对华民事务管理权的过程中,理事官的权限得到了很大增加。在1849年亚马留总督遇刺、中国官员撤离之后,理事官具有了华人的民事和刑事法官的职能。[28]

这份报告的说法虽仍有不准确之处,但已经有了明显的不同,即不再断言早期经历过中葡双方分享对华人管辖权的阶段,而是明确指出理事官是在1849年之后才具有了管辖华人的权力。这样的修改比较符合历史事实。

驻华政衙门国家律师[29]于1880年3月17日提交的关于华政衙门法庭的报告在追述华政衙门之起源时指出:

16世纪最后25年间存在的理事官署(Pricuratura),可溯源至1583年首届议事会(primeira vereação senatoria)成立之时,那时的城市理事官(procurador da cidade)只负责议事会的税收。正如议事会一样,理事官也由民选产生,任期一年。他既充当市政税务官(vereador fiscal),还受议事会委托实施所有的政治和财经措施。然而,理事官职责的特征是就本市的政治问题与中国当局保持联络,并将中国罪犯和那些欠葡萄牙人债务而又不愿就还债方式达成和解的人交给驻扎这里的官员左堂。

……

随着1849年中国海关被逐出及官员突然撤往前山,理事官因形势所迫具有了华人法官的性质,并将其管辖权逐步扩大至华人群体……[30]

虽然国家律师的说法与前述1875年的委员会报告有些不同,但有一点是一致的:他也不认为澳门历史上存在过一个中葡双方分享华人管辖权的阶段,并且明确指出理事官在1849年中国官员撤离澳门之后才具有了对华人的管辖权。

现代葡萄牙学者的研究中也有值得注意的正确表述。文德泉神父说:

在那个时候,本居留地的财政管理权属于议事会,理事官是公共财物(dinheiro público)的司库(tesoureiro)和掌管人(regente),中国人称之为Cunfu(tesoureiro)。后来,他成为中国当局与葡萄牙人之间的中间人(o intermediário),即外交联络人(o negociador diplomatico)。若干年后,他成为领导审判华人之间以及华人与外国人之间案件的法庭的法官。或者可以说虽无计划和书面决定,但实际需要使他承担了这些职责……1849年,一直在澳门对华人行使管辖权的中国官员撤往前山,而理事官转而拥有了这种权力。[31]

叶士朋则客观地注意到了以下事实:1587年王室敕令对大法官不得干预当地官员对华人司法审判权的规定,中国在澳门设海关、左堂等对华人行使政治及司法管辖权,中国官员在1834年一一驳回理事官备忘录中提出的对华人罪犯处罚的要求。基于这些事实,叶士朋进而指出:

华人将所有涉及华人(即使其被告可能为葡萄牙人)的刑事案件收回,用自己的司法裁决……当中国方面要求对被葡萄牙人指控为刑事案犯的华人进行处罚时,葡方就必须把华人移交给中国司法机关处理。[32]

叶士朋的见解是十分客观的。

然而,时至近年,在专门研究理事官唩嚟哆的论著中,仍有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

实际上委黎多除管理澳门华人事务外,还兼任澳门财政长官、海关总监、公共事务主管等职,还要代表议事会同中国政府打交道。[33]

按照这里的说法,“管理澳门华人事务”不仅是理事官的职责,还是其主要职责,其他方面的职责反倒是“兼任”。可惜的是,我们在通篇论述中找不到一处“唩嚟哆管理华人事务”的文字证据。此外,1738年之前,理事官确有管理财税收支之责,但葡语史料中的称谓是“司库”(tesoureiro)[34],并未见关于议事会内有“财政长官”之职的记载。葡萄牙在澳门的海关依照1784年《王室制诰》的要求建立后,确有“海关监督”之类的职务(葡语写作“Juiz e Administrador da Alfandega”),但兼任者是判事官而非理事官。[35]至于“公共事务主管”一职,则更是于史无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