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议事会理事官非华政官
从名称上看,晚清时期华政衙门的理事官之名,的确是从以前的理事官传承过来的。然而,实质性的问题是,理事官究竟在何时成为一个管辖华人的华政官?
在葡萄牙人定居澳门的早期并无常驻的行政长官,更无常设的管理机构。按照葡萄牙王室的规定,由中日贸易船队总指挥[3]在驻留澳门期间充当居澳葡人的行政长官,另有一位王室法官[4]负责审理葡人社区内部的案件。1583年,在一位主教的召集之下,居住澳门的葡萄牙人通过选举,决定仿照葡萄牙历史上的市政模式建立一个自治性质的机构——议事会(近代又称为“议事公会”或者“议事公局”)。
从该机构现存的会议文件可知,其最初使用的名称为“caza da camara da cidade do nome de Deos da China”(可译为“中国天主圣名之城议事会”),稍后加上了“Senado”一词[5],基本意思仍是“市议事会”。直到1810年,葡萄牙流亡政府授予议事会“Leal”之衔,遂有了“Leal Senado”一词,意为“忠诚的议事会”。[6]
该议事会由两名普通法官(juiz ordinário)、三名议员(vereador)和一名城市理事官(procurador da cidade)[7]构成[8]。理事官的主要职责是:受议事会委托,管理居澳葡人社区的财税事务以及与收支有关的其他事务,并负责与中国官方联络。根据《澳门记略》等文献的记载,作为“夷目”的“西洋理事官”所能督理的“濠镜澳事务”自然属于“夷务”,而且为郡邑官府之所下辖。理事官自称“Eu o Procurador Intendente dos Negócios Europeus do Districto de Macau”,这清楚地表明,他所督理的是“西洋事务”,他是“督理西洋事务理事官”,而非管辖澳门华人事务的“华政官”。
随着澳葡自治权力结构的调整,理事官的职责也发生了变化,最重要的是司库职位的分离。鉴于多任理事官管理不善(má administração dos Procuradores)给公共财物造成损失,葡印总督马士卡雷尼亚斯(D. Pedro Mascarenhas)于1738年5月2日向议事会发布命令,“将税务征收和公物出售的职责从理事官的职务(Officio de Procurador)中分离出来,另设一位新的司库(hum novo Thezoureiro)担任此职”,“任者应从更富有和名声更佳的市民中选出”;并通知议事会,已经从符合条件的人中任命了四人,依次担任头四年的司库职务(Officio de Thezoureiro)。[9]
对于理事官的名称及职责,中外文献俱有明确记载。乾隆十五年(1750年)成书的《香山县志》称:
澳中彝目为西洋理事官,督理濠镜澳事务。通事一名,蕃书一名,文上县用呈,县行拘提则牌仰理事官。[10]
次年成书的《澳门记略》曰:
理事官一曰库官,掌本澳蕃舶税课、兵饷、财货出入之数,修理城台街道,每年通澳签举诚朴殷富一人为之。蕃书二名,皆唐人。凡郡邑下牒于理事官,理事官用禀呈上之郡邑,字遵汉文,有蕃字小印,融火漆烙于日字下,缄口亦如之。凡法王、兵头、判事官,岁给俸一二千金有差。理事官食其所赢,不给俸。[11]
中文文献中虽有“督理濠镜澳西洋理事官”这一全称,但多是理事官呈禀时用的自称,[12]中国官员在下行文书中很少使用这一称谓。对于葡萄牙人的兵头、判事官、理事官、红棍官等,中国官方皆以“夷目”(Cabeças dos Bárbaros)称之;而作为议事会成员之一的城市理事官,则被称为“夷目唩嚟哆”[13],并且唩嚟哆(或作“委黎多”)成了中国官员下行公文中最常用的名称。
作为“夷目”的“西洋理事官”,其所能督理的“濠镜澳事务”自然属于“夷务”。前引《澳门记略》所述“掌本澳蕃舶税课、兵饷、财货出入之数,修理城台街道”等,即指管理葡人的事务。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四月二十八日,署香山县丞查潜到任后下谕理事官:“本分县奉宪委署兹土,弹压汉夷。惟是澳门一带地方,民夷杂处,责有攸归。除民人现在出示晓谕严禁守法外,合就谕知。谕到该夷目唩嚟哆等,即便遵照,将所辖夷人严加约束,毋得徇纵,致滋事端,以贻罪戾。”[14]嘉庆十九年九月十四日(1814年10月26日),香山县左堂周飞鸿谕“夷目”唩嚟哆:“尔夷所设番差、兵头、夷目在澳,原以管理澳务,约束合澳夷人、黑奴,不许滋生事端。”[15]道光八年十一月十六日(1828年12月22日),前山官员在给判事官的公文中说:“几个世纪以来,居澳葡人有一惯例,每年推举一位理事官管理葡人,就有关两个族群相处的事务接受香山官员的训令,并向他们做出汇报。”[16]
1834年7月12日,理事官向中国官员提出七项禀请,其中仍自称“Eu o Procurador Intendente dos Negócios Europeus do Districto de Macau”[17]。“Negócios Europeus”一词清楚地表明,他所督理的是“西洋事务”,他是“督理西洋事务理事官”;而清代后期《澳门宪报》等文献中出现的“华务”“华政”等,对应的葡语词是“Negócios Sínicos”。
其实,关于葡萄牙人在澳门的司法地位,西方文献早有正确的记载。1828年出版的《回忆澳门》曾援引法国赴华使团成员小德金(De Guine)的话:“1800年时,澳门城内有8000名中国人……他们只受中国官员的管辖。”[18]居住澳门的瑞典商行监督龙思泰亦指出:
在外国人获准居留澳门以后,中国的仆役、手艺人、商人等也来到这里,与外国人杂居在一起。但他们生活在一名中国地方官员的管辖之下。根据1587年2月16日颁布的王室条例,驻澳门的王室法官(Ouvidor,在中文史料中多被译作“判事官”)不得干预该中国官员对中国人的管辖权和裁判权。[19]
卢森博格(W.S.W.Ruschenberger)于1837年旅居澳门时,亦留下如下记载:
[葡萄牙人]在此没有排他性司法权。这里有一名葡萄牙总督和一支近200人的卫队,但是中国人也有他们自己的官员在这里行使各种管理职责。葡萄牙人享有的唯一特权就是自我管理,而在这个城市里居住的中国人则完全处在中国官员的控制之下。[20]
其实,直到19世纪中期为止,居澳葡人对他们所处的这种地位大体上也是承认的。1819年,判事官眉额带历(Miguel de Arriaga Brum da Silva)在议事会的演讲中指出:
我们有一个市政府(Governo Municipal)……在这里处理国民(do paiz)的全部经济和政治问题,管理航海和贸易,征收和管理公共财物……我们有明确的民事及刑事司法部门,但两者的权限均不包括华人被告……我们有海关,其收入是应付开销的唯一进项,但其中仅包括我国商船和来自马尼拉的特许商船(em navios nacionaes e nos privilegiados de Manilla)的税收。[21]
葡萄牙海事暨海外部长萨·达·班德拉(Marques de Sá da Bandeira)在1836年提呈议会的报告中称:
该城居民近三万人,其中葡萄牙子民仅四五千之多。大部分为华人,中国当局以中国法律对其加以管理。鉴于此种情况,考虑到与中国的关系(本居留地或商站完全依附中国),澳门具有一种与众不同的管理方式。任何一种改变都将是十分微妙的。[22]
1847年2月27日,澳门议事会在致海事暨海外部的禀呈中指出:
他们[华人]居澳受其本国政府的管辖。不像在此定居的外国人,他们从未按我们的法律办事。由此可见,不可视他们为外国人,亦不得以对待外国人的办法对待他们。需要补充的是,华人在澳从业者均向其国纳税。[23]
总之,澳门葡人的城市理事官非管理澳门华人的华政官员,是鸦片战争之前中外文献中的一致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