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澳门华政衙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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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理事官在中国官府与葡人社区之间的中间角色

如前所述,许多葡语文献都提到理事官代表议事会与中国当局联络以维系双方关系一事。这的确是理事官自始至终的一项重要工作。然而,这种中间角色的真实性质是需要认真分析的。

出于华洋有别的政治理念,中国官府在对葡人社群进行管理时需要有一个中间环节,理事官所扮演的正是这一角色。他在面对中国官员时,有约束葡人的责任,同时还必须履行协助和配合中国官员管治葡人的义务。

众所周知,葡萄牙人以缴税纳租、遵守法纪、服从管理为条件在澳门城内居住生活,经营海上贸易。虽然他们建立了具有市政会议性质的自治机构议事会,但是中国官员并不把它看作一级管理机构。中国官府在对葡人社群进行管理时,无须直接面对个体的葡人,所以必须有一个中间环节。鉴于理事官在议事会内负责财税收支等事宜,那么每年向中国政府支付商税、报告船只出入和缴纳地租之事,自然就成了他不可推卸的责任。由于这几件事非同小可,理事官的地位也就变得特别重要,成了中国官员管理澳门葡人的主要联系人和不可缺少的中间环节,因而在事实上成了中国官方唯一认可的澳葡官员。

鉴于理事官在事实上与中国官方的联系最多,扮演了中国官府与葡人社区间联络人的角色,因此居澳葡人便将其理解为“获得中国官方承认”的“中国官员的下级官吏”。前引判事官眉额带历的演说在陈述了议事会的组织结构之后接着说:

然而,不能不将理事官视为中国官员的下级官吏(mandarim menor),当地的县令及其辅佐县丞就本市及其管理的一切事务向理事官发布政令。如前所述,理事官是与中国官府接触的唯一渠道。与中国政府的任何官员接触都必须透过这种公文来完成。[53]

也有理事官在给前山官员的禀文内用“华官”之名。[54]澳门议事会在1837年12月5日致葡印总督的公函亦指出:

的确,与当地官府或官员的交往使得议事会成为葡中两国人民之间唯一的纽带,理事官则成为与中国官员进行联络的中介。此种情况延续至今,它是获中国官方承认的唯一官员,在皇帝面前对本居留地负责。派往澳门的总督及按察司虽有管辖权及指挥权,但至今只有他们对葡萄牙人的权威得到了认可,中国官员并不承认他们。中国官员决不允许他们不通过理事官与自己进行正式联络。理事官使用理事官的公章。中国官员只承认他。[55]

判事官的演说与议事会的公文都清楚地说明,作为香山官员之“下辖”,理事官直接接受他们的号令,服从他们的召唤,配合他们实施对澳门的管辖,并就居留地的事务向中国朝廷负责。

据康熙时期的《香山县志》记载:“凡文武官下澳,率坐议事亭上,彝目列坐进茶毕,有欲言则通事番译传语。通事率闽粤人,或偶不在侧,则上德无由宣,下情无由达。”[56]《澳门记略》亦称:“郡邑下牒于理事官,理事官用呈禀上之郡邑。”也就是说,中国官员与理事官之间的文书往来具有上传下达的作用。中国地方官员用札谕等下行文向澳葡理事官下达命令,包括宣布朝廷谕令、追缴商税和地租、发布有关裁定等;理事官则通过呈禀上行文向中国官员提出葡人的诉求,包括投诉居澳华人的不法行为等。

阅读中国官员与理事官之间的往来文书,可发现其中频频出现“谕到该夷目即便遵照”“该夷目毋得徇延干咎”“毋得迟违,致干重咎”“该夷目竟置若罔闻,实属玩视法纪”等语。常有理事官之呈禀因内容不实或越权而被驳斥为“混禀”“渎禀”“狂谬”等,而所禀事实不清者则被严令“确切查明,据实禀复”。这里,管治与被管治的强制性关系已显示得非常清楚了。

在过往关于中国官员管辖澳门问题的研究中,一个重要的事实被忽略了,即明清时期中国政府针对澳葡的管理章程中,除了制定葡人必须遵守的条款外,还对理事官等“夷目”规定了“约束蕃夷”的强制性责任。也就是说,除了违反规定的葡人自己须受惩处外,还要连带追究理事官的失察责任,“严提夷目”,“一并究处”[57]

1744年5月,印光任具议上请治澳七款,其中一款规定:

夷人采买钉铁、木石各料,在澳修船,令该夷目将船身丈尺数目、船匠姓名开列,呈报海防衙门,即传唤该匠,估计实需铁斤数目,取具甘结,然后给与印照,并报关部衙门,给发照票,在省买运回澳,经由沿途地方泛弁,验照放行。仍知照在澳县丞,查明如有余剩,缴官存贮。倘该船所用无几,故为多报买运,希图夹带等弊,即严提夷目、船匠人等讯究。[58]

显然,“夷目”与违反规定的船匠人等都在被追究之列,他对“多报买运,希图夹带等弊”负有连带责任。

1746年广东督抚两院《严禁愚民私习天主教以安民夷以肃法纪示》规定:“至该澳夷目,恪体天朝深厚之恩,约束蕃夷,循分生理,白保安全,不得引诱内地民人在澳习教,及将封禁之进教寺擅行私开,致干天朝法度,以失该国恭顺之诚,有干未便。”[59]这里明确规定了夷目有“约束番夷”之责。

前引1749年《澳门约束章程》中,有四条规定了“澳葡夷目”的强制性连带责任。其中,“禁黑奴行窃”规定:

如黑奴偷窃华人器物,该夷目严加查究,其有应行质讯者,仍将黑奴送出讯明定拟,发回该夷目发落,不得庇匿不解,如违即将该夷目惩究。[60]

“禁夷匪夷娼窝藏匪类”规定:

该夷目严禁夷匪藏匿内地犯罪匪类,并查出卖奸夷娼,勒令改业,毋许窝留内地恶少,赌博偷窃。如敢抗违……并将失于查察之夷目,一并处分,知情故纵者同坐。[61]

“禁夷人出澳”规定:

夷人向例不许出澳,奉行已久。今多有匪夷藉打雀为名,或惊扰乡民,或调戏妇女,每滋事端,殊属违例。该夷目严行禁止,如敢抗违,许该保甲拿送,将本犯照违制律治罪,夷目分别失察、故纵定议。

“禁设教从教”规定:

该夷保甲,务须逐户查禁,毋许华人擅入天主教,按季取结缴送。倘敢故违,设教从教,与保甲、夷目一并究治,分别驱逐出澳。[62]

这些条款明确规定,“夷目”与违反条规者本人都是被追究惩治的对象。换言之,理事官要对居澳葡人的行为负责。

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四月二十八日,署香山县丞谕令“夷目”唩嚟哆等:“将所辖夷人严加约束,守分安业,毋得徇纵,致滋事端,以贻罪戾。至洋船回澳及一切例应上报事宜,随即禀赴本分县,以凭核转。倘有因循怠忽,以致误公者,定行责处。毋违。特谕。”[63]

乾隆五十八年五月初十日(1793年6月17日),香山知县许敦元在《为饬遵照旧章约束蕃人西商事下理事官谕》中再次重申了理事官约束“澳夷”的责任:

查我天朝怀柔远夷,准尔等居中土以便往来贸易,又恐众夷聚集,滋生事端,复听尔等设立头目,稽查约束……谕到该夷目,即便遵照旧定章程,约束本国夷众及各国夷商,安分生理,毋得怀疑妄禀。[64]

在中国官员治理澳门的档案文书中,有大量关于中国官员究治“夷目”责任的记载。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八月间,望厦村民状告澳门出逃黑奴到村行窃滋扰,县丞接禀后行牌理事官:“牌仰澳门夷目唩嚟哆等,即便遵照,立将所辖澳夷黑□□[奴人]等严加约束,不可纵令在于望厦各处闲游滋扰,自贻罪戾。”[65]嘉庆十二年(1807年)四月二十四日,两名黑奴闯入下三巴街渊源裁缝店,毁坏衣物数件。澳门同知接报后立即谕令“严饬该夷”,将毁坏物件逐一赔偿,“并将该黑奴等严行究治,毋得徇庇滋事,致干严遣”[66]。嘉庆十六年(1811年)十月二十二日,针对澳内黑奴酗酒滋事,香山县正堂郑承雯谕令“夷目”:“现访得澳内有黑奴酗酒滋事,该夷目并不管束,殊属不合。除出示严禁,并移戎厅查究外,合行札饬。札到该夷目,立即将滋事之黑奴等严行责处约束。”[67]

嘉庆十二年(1807年)正月间,有奸匪夜间掷石击伤巡街夷兵,“夷目”遂着巡街夷兵装备鸟枪,遇有此等情事即放枪射击。香山知县彭昭鳞获知后下谕“夷目”:“嗣后遇有匪徒夜间暗地掷石,许该夷兵立即拿获,交巡澳差役解赴本县,以凭重究,不得擅放鸟枪,倘有误伤人命,定将放枪之人抵偿,断不宽贷。该夷目亦大干未便也。”[68]

中国官员借助“夷目”追还华人失窃财物或赔补华人损失。嘉庆十九年(1814年)九月间,翠微村民人吴履廷遭黑人抢劫,县丞周飞鸿接禀后下谕理事官:“着令各黑奴主赔还吴履廷被抢衣物银两,刻日缴赴本分县,以凭给领。该夷目毋得徇纵玩视,大干未□[便]。”[69]

中国官员判处华人给付葡人受害者的赔补款项,也要由理事官转交夷人收执。乾隆五十七年(1799年)十一月内,民人唐亚苟偷窃澳葡额船十四号船总管番银120元,县丞朱鸣和接禀后当即饬差拘获该犯,并追回番银40元,遂下谕理事官:“所有缴到赃银,合先给领。谕到该夷目,即将发来后项赃银转给第十四号洋船总管夫拉诺夷人先行收领,取具领状,刻日禀缴本分县,以凭察核。”[70]

在有关论著中,人们常常看到这样的说法:中国政府授予了理事官管理葡人内部事务的权力。其实纯粹的葡人内部事务原本就属于他们的自理范围,不需要中国官员授权。而仔细阅读中国官员与理事官之间的文书可以发现,其中所涉及的问题没有几件算得上真正的葡人内部事务。

种种历史事实表明,理事官所谓的中间角色,其实是中国官府对居澳葡人社群管治过程的必要环节。面对中国官员,作为“夷目”的理事官有约束葡人的责任,同时还必须履行协助和配合中国官员管治葡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