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家族内的罪与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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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

第一章 亲属范围与五服制度

一 亲属范围

所谓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关系以及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本是自然存在的社会关系,凡沾亲带故皆可称亲属。因此,从社会学意义上说,亲属的范围可以无限扩大,乃至于将社会中的一切人都视为亲属。在中国古代,由于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及家族本位的文化特色,亲属关系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其他各种关系均是亲属关系的衍射,如君臣之间称“君父”和“臣子”,官民称“父母官”与“子民”,师生分称“师父”和“弟子”,全部的社会关系就可以看成各种各样亲属关系的社会化,[1]亲属范围得以无限扩大:国人皆自称为“炎黄子孙”,国民互称“同胞”,以至于“天下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两个同姓的中国人相见,都习惯说“五百年前是一家”;与自己父、祖同辈的人,我们一概称作“叔叔”“爷爷”,与自己母亲、祖母同辈的人,也一概称作“姨姨”“奶奶”;两个有通婚关系的国家,称“甥舅之国”,著名的“唐蕃会盟碑”又称作“甥舅会盟碑”。这些都是亲属概念在社会学意义上无限扩大的例证。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虽然概念相对明确,但扩大的倾向依旧存在。最明显的莫过于古代各朝法律中“同姓不婚”的规定,[2]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无非是基于凡同姓皆属于亲属的逻辑。即便是认为“同姓不婚”一般处于名禁而实不禁的状态,[3]同姓事实上不能构成具有法律意义的亲属关系,但具备法律效力的亲属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中国的语言文字在表达亲属关系方面有着极为丰富的词汇,[4]法律也吸纳了这一特点,亲属称谓复杂而又具体,互不混淆,如兄弟就有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族兄弟、族从兄弟、族再从兄弟之别。甚至在父亲、母亲这些难以作变通的称呼上,清律依然列有“三父八母图”,[5]“三父”皆是指继父,根据关系的远近分为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之继父三种;[6]“八母”是指除生母外的养母、嫡母、庶母、继母、乳母、慈母及嫁母(生母因父死再嫁)、出母(生母被父所休)。除去嫁母、出母两种特殊情况,“三父八母”的概念中并不包括亲生父母,如加上他们,则成为“五父十三母”。[7]

在《大清律例》中,亲属从种类上可分为宗亲、姻亲、妻亲三类,分别称父(宗)党、母党、妻党。法律在界定亲属关系时,几乎将所有的父系成员都划分为亲属,其中,同一高祖内成员属于近亲,之外的则属远亲。远亲也称袒免亲,其边际很难确定,法律解释得也不明确:“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皆为袒免亲。”[8]按此模糊解释,同宗甚至同族的亲属都可以包含在袒免亲之内。

宗亲之外的称外亲,即妻、母方面的亲属。这一方面被划入亲属范围内者,比起宗亲来,数量就少多了。在清律中,母方成员被列入亲属者,有服、无服合起来,仅有母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母之兄弟、母之姐妹、舅之子、堂舅之子、两姨之子、堂姨之子、舅之孙、姨之孙;[9]妻方成员被列入亲属者,也仅有妻祖父母、妻外祖父母、妻父母、妻叔伯、妻之姑、妻兄弟及妇、妻之姊妹、女之子、妻兄弟子、妻姊妹子、女之孙。[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