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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西兰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1898—1928年)
19世纪末期,新西兰经济陷入了长期的萧条状态,贫困成为困扰大部分新西兰人的主要问题。早期的殖民者把新西兰看作英国殖民地的“福利试验场”,强调公民自立与自愿的思想占据主导地位,殖民统治者并没有采取像英国一样的《济贫法》(Poor Law),因为他们认为新世界(新西兰)一定比旧世界(英国)好,因此,政府的济贫活动被看作不必要,各个家庭应该能自己照顾好自己,一个渴望安居乐业的社会应该选择自助,而不是对流浪者进行帮助。[1]然而,早期殖民地经济的萧条和资源的匮乏使得很多家庭陷入生存的困境,因此,友谊会、私人慈善机构、邻居互助团体等机构应运而生,这些民间的互助团体和慈善机构对稳定社会秩序的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由于这些互助团体和慈善机构财力不足而无法承担起济贫的重任,最终演变成由国家来承担扶贫救助的主要责任,1898年新西兰第一部《老龄养老金法案》的出台标志着制度化社会保障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