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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法律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是公司设立人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采取的法律行为。公司的设立不同于公司的成立,公司的成立是设立公司行为的法律后果。

按照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人合与资合相结合的特点。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出资限额。确定公司的最低出资限额,是保证公司承担一定低限责任能力的需要。我国公司法根据行业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组织及其活动的基本规章。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并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包括两种类型的内容:法定内容、股东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必须具有自己的名称,名称一般有四个部分组成:地名、字号、经营业务、法律性质。公司成立之后具有独立的意志和利益,如果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就无法运行。根据公司法,这些机构是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的形式分为: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首次会议是公司成立后的第一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定期会议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间召开,临时会议是在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时间以外召开的会议。

(2)董事会、经理。

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由股东会选出的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对于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具体的职权规定参见《公司法》第50条。

(3)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对公司执行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专门的监督。

3.股东出资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旧的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不利于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鼓励技术创新。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新法的规定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4.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