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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法律规定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1)发起设立。发起设立是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全部股份而成立公司,发起人以书面形式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即缴纳全部股款;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抵作股款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设立按下列顺序进行:报请批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发起人认购股份;缴清股款;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股份应当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募集设立的顺序:报请批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发起人认购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股票承销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召开创立大会。
2.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相同。
(2)董事会、经理。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股东大会决议对董事会有约束力,董事会有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义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基本相同。
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3)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