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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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建材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保证经济评价质量,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要求,结合建材工业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方法与参数。

1.2 本方法与参数适用于建材工业中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非金属矿等行业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及其他相关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包括规划、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小型项目可结合各地情况参照使用。

1.3 建材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以动态分析为主,静态分析为辅,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相结合。项目的计算期包括建设期和生产期,生产期一般不超过20年。

1.4 建材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遵循费用与效益计算口径一致的原则,应将费用与效益限定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比较。

1.5 建材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效益与费用识别应遵循“有无对比”的原则。  “有无对比”的差额部分作为项目建设增加的效益与费用,即增量效益与费用。

“有无对比”直接适用于依托老厂进行的改扩建与技术改造项目、停缓建后又恢复建设项目的增量效益分析。对于新建项目,同样适用于该原则,通常认为无项目与现状相同,其效益与费用均为零。

1.6 建材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需要的基础数据,包括建设投资和流动资金、产品成本费用、生产负荷率、工程进度等。由于这些基础数据均来自于预测与估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了使评价结果能提供较为可靠的信息,避免人为的乐观估计所带来的风险,更好地满足投资决策的需要,在基础数据的确定和选取中应遵循稳妥原则。

1.7 建材工业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应采用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预测价格。

影响市场价格变动的因素可归纳为两大类:一是由于供需量的变化、价格政策的变化、劳动生产率的变化等因素引起商品间比价的改变,产生相对价格变化;二是由于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而引起商品价格总水平的变化,产生绝对价格变动。

在不影响结论的前提下,价格预测可采取简化办法:

1.对建设期的投入物,由于需要预测的年限较短,可既考虑相对价格变化,又考虑价格总水平变动。实际工作中,一般以涨价预备费的形式综合计算。

2.对生产经营期的投入物和产出物价格,由于期限较长,在前期研究阶段对将来的价格水平很难预测。实际工作中,一般只预测到建设期末的价格,生产经营期内各年采用不变价格。

1.8 建材工业建设项目一般不需要进行经济费用效益分析(即国民经济评价)。如审批部门、项目业主有特殊要求,需进行经济费用效益分析时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1.9 本方法与参数附件中提供了水泥、平板玻璃两个行业的财务估算指标,其他建材专业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