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妇女外嫁,原承包土地就要收回吗?
案例故事
王大花之父王铁柱,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本村土地5亩,家庭成员包括王铁柱、妻子李四及子女王大花等4人。后王大花出嫁外村,户口也随之迁出,但她未在户口迁入地婆家分得人口地。随后,村里以王大花外嫁他村为由,要收回王大花的口粮田1.7亩。王大花觉得自己在婆家没有地,娘家村委会收回自己的土地,自己遭受了损失。她想知道:村里有权收回自己的口粮田吗?
案例解析
王大花的土地不能收回。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农民申请宅基地时,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土地权益也应当受到保障。妇女出嫁后,户口没有从原家庭里迁出,或者是已把户口登记在婆家的户口本上,但在婆家的村集体没有分到土地,这种情况下,出嫁女在娘家的那份土地不应被收回。出嫁女已经把户口登记在婆家,也在婆家拿到了自己的土地,那么娘家的土地是会被收回的。出嫁女可以选择将土地登记在婆家或者娘家的权属证书上,但只能登记在一方,不能重复登记。一个人占两份土地,既不合理也不合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外嫁女不能“两头空”,也不能“两头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盛廷提示
已经外嫁的妇女,在未获得所嫁村庄分配人口地之前,娘家所在村委会不得强行收回其原籍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