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与贸易术语有关的国际惯例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两百多年前。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的贸易术语船上交货价(Free on Board,FOB)出现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CIF的广泛应用则是在19世纪中叶。但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国际上并没有形成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种差异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解决存在的分歧,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及美国的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泛接受,从而形成了一般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性做法。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关于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是国际法协会专门为解释CIF合同而制定的。19世纪中叶,CIF贸易术语开始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然而,对使用这一术语时交易双方各自承担的具体义务,国际上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和解释。为此,国际法协会于1928年在波兰首都华沙召开会议,制定了关于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即《1928年华沙规则》。该规则一共包括了22条。其后,在1930年的纽约会议、1931年的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上,国际法协会将此规则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沿用至今。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在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均应援引本规则的规定来确定。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增添。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于CIF合同的性质,交易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及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解释。
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是由美国9个商业团体制定的。它最早于1919年在纽约制定,原称为《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并于1941年7月31日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其后,因贸易习惯发生了很多变化,该文件又在1990年进行了修订,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和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最新版为《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90)。
该修正本对下列六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
1.Ex(point of origin)原产地交货。
“Ex”用于贸易术语,其英文含义是“deliver at”的意思,即货物在某地交货,其后应注明具体的交货地点。按本术语Ex(point of origin),应注明原产地的名称,如“Ex Factory”“Ex Mill”“Ex Mine”“Ex Plantation”“Ex Warehouse”(“制造厂交货”“工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仓库交货”)等。
按此术语,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原产地双方约定的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并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直至买方应负责提取货物之时为止。当货物按规定被置于买方处置之下时,买方必须立即提取,并自买方应负责提货之时起,负担货物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2.FOB(Free On Board)。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将FOB术语分为下列六种。
(1)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意为“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按此术语,在内陆装运地点,由卖方将货物装于火车、卡车、驳船、拖船、飞机或其他供运输用的运载工具之上。
(2)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意为“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按此术语,卖方预付至出口地点的运费,并在指定内陆起运地点取得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
(3)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 named point),意为“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物至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但注明运费到付,并由卖方在价金内减除。卖方在指定内陆起运地点取得清洁提单或其他运输收据后,对货物不再承担责任。
(4)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意为“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按此术语,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运至指定岀口地点的运输费用,并承担货物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直至上述地点。
(5)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按此术语,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实际装载于买方提供的或为买方提供的轮船上(place goods actually on board the vessel),负担货物装载于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承担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并提供清洁轮船收据或已装船提单;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协助买方取得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买方必须办理有关货物自装运港运至目的港的运转事宜,包括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提供船舶并支付其费用;承担货物装上船后的一切费用和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支付因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清洁轮船收据或提单除外)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支付出口税和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6)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意为“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按此术语,卖方必须安排运至指定进口国地点的全部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办理海洋运输保险,并支付其费用;承担货物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直至装载于运输工具上的货物抵达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为止;自负费用,取得产地证、领事发票,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在目的地进口及必要时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所需的各种证件;支付出口和进口关税以及因出口和进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和报关费用。买方必须在运载工具抵达目的地时,立即受领货物;负担货物到达目的地后的任何费用,并承担一切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
3.FAS(Free Along Side)。
FAS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意为“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按此术语,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海洋轮船船边,船上装货吊钩可及之处,或交至由买方或买方所指定或提供的码头,负担货物交至上述地点为止的一切费用并承担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买方必须办理自货物被置于船边以后的一切运转事宜,包括办理海洋运输及其他运输,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承担货物交至船边或码头以后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领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出口或在目的地进口所需的各种证件(清洁的码头收据或轮船收据除外),并支付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
4.CFR(Cost and Freight)。
CFR(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意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按此术语,卖方必须负责安排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并支付其费用;取得运往目的地的清洁已装船提单,并立即将它送交买方或其代理;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为止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在买方请求并由其负担费用的情况下,提供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买方在目的地国家进口货物以及必要时经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其他证件;支付出口税或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税捐费用。买方必须接受所提交的单据;在载货船舶到达时受领货物,办理一切随后的货物运转事宜,并支付其费用,包括按提单条款从船上提货;支付卸至岸上的一切费用,包括在指定目的地点的任何税捐和其他费用;办理保险并支付其费用;承担货物交至船上后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支付因取得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货物在目的地国家进口以及必要时经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其他证件的费用。
5.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named point of destination),意为“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按此术语,卖方除了必须承担CFR术语下所有的责任外,还须办理海运保险,支付其费用,并提供保险单或可转让的保险凭证。买方的责任,则是在CFR术语的基础上,免除办理货物海运保险及其费用(卖方投保战争险所支岀的费用需由买方负担)。
6.Ex Dock(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
按“进口港码头交货”术语,卖方必须安排货物运至指定进口港的运输事宜,办理海洋运输保险(包括战争险),并支付其费用;承担货物的任何灭失及/或损坏的责任,直至在指定的进口港码头允许货物停留的期限届满时为止;支付因取得产地证明书、领事发票、提单,或由原产地及/或装运地国家签发的,为买方在目的地国家进口货物以及必要时经另一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任何其他证件的费用;支付出口税及因出口而征收的其他费用;支付一切卸至岸上的费用,包括码头费、卸货费及税捐等;支付在进口国的一切报关费用、进口税和一切适用于进口的税捐。买方必须在码头规定的期限内在指定进口港码头上受领货物;买方如不在码头规定的期限内受领货物,须负担货物的费用和风险。
此术语还有其他不同名称,如“Ex Quay”“Ex Pier”等。
《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主要被北美国家采用。由于它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与《2020年通则》有明显的差异,因此,在同北美国家进行交易时应加以注意。我国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业务中,更多地采用国际商会的规定和解释,但同时也会参考别的规定和解释。例如,按CIF条件成交时,还可同时采用《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的规定和解释;从美国和加拿大按FOB条件进口货物时,在规定合同条款和履行合同时,还应考虑《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术语的特殊解释与运用。
三、《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20年通则》是由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制定的。国际商会是一个促进国际贸易的国际民间团体,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下设商业管理委员会、银行委员会、仲裁院等专业委员会和专门机构,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是它的会员。因此,国际商会在世界范围内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国际商会是联合国的一个高级咨询机构,设立的目的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1994年11月,国际商会正式授予中国国际商会会员地位,并同意中国建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1995年1月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正式成立。
国际商会自20世纪20年代初即开始对重要的贸易术语做统一解释的研究,1936年提出了一套解释贸易术语的具有国际性的统一规则,定名为“Incoterms 1936”,其副标题为“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故译作《1936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后,国际商会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不断发展,于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和2010年做了7次修订和补充,并在2010年国际商会上将“Incoterms”注册成商标,所以右上角标注商标注册符号“®”。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实务的最新发展,ICC于2016年9月正式启动了“Incoterms®2020”的起草工作,并在全球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询,与来自各国和地区的法律、保险、银行、进出口、海关等行业专家开展了研讨。经两年多时间终于完成新版本的制订,2018年10月,ICC商法与惯例委员会秋季会议审议并讨论通过“Incoterms®2020”终稿。2019年9月10日,ICC正式向全球发布了“Incoterms®2020”——《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成为国际商会第723E号出版物(ICC Publication No.723E),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虽然《2020年通则》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但并非《2010年通则》就自动作废。因为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对国际贸易当事人不产生必然的强制性约束力。国际贸易惯例在适用的时间效力上并不存在“新法取代旧法”的说法,即《2020年通则》实施之后并非《2010年通则》就自动废止,当事人在订立贸易合同时仍然可以选择适用《2010年通则》《2000年通则》甚至《1990通则》。
1.《2020年通则》对比《2010年通则》的变化
(1)DAT(运输终端交货)变成了DPU(卸货地交货)。
“Incoterms®2010”解释了11种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T、DAP、DDP、FAS、FOB、CFR、CIF。“Incoterms®2020”仍对11种贸易术语做了解释,并以新的DPU术语取代了原DAT术语,将DAP列在DPU之前,其他10个贸易术语不变。
在2010年之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货物在商定的目的地卸货后即视为交货。在国际商会(ICC)收集的反馈中,用户要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涵盖在其他地点交货的情形,例如厂房。这就是现在使用更通用的措辞DPU(卸货地交货)来替换DAT(运输终端交货)的原因。
(2)CIF、CIP中与保险有关的条款。
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CIF和CIP的A3规定:卖方有义务“自费购买货物保险,至少符合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劳埃德市场协会/国际承保协会“LMA/IUA”)或任何类似条款。
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一般指的是货物运输条款,即只需负担货物运输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规定的是“一切险”(all risks)。
新版本的“Incoterms®2020”对CIF和CIP中的保险条款分别进行了规定,CIF默认使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C),即卖家只需要承担运输险,但是买卖双方可以规定较高的保额;而CIP使用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即卖家需要承担一切险(all risk),相应的保费也会更高。也就是说,在“Incoterms®2020”中,使用CIP术语,卖方承担的保险义务变大,而买方的利益会得到更多保障。其背后的原因是,CIF(成本加保险费、运费)通常用于大宗商品,而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则更常用于制成品。
(3)装船批注提单和FCA术语条款的修改。
在应用FCA条款的情况下,海运途中的货物是已经售出的,而卖方或买方(更可能是信用证所在地的银行)可能需要带装船批注的提单。但是,根据先前的FCA规则,交货是在货物装船之前完成的,卖方不能从承运人处获得装船提单,因为根据其运输合同,承运人很可能只有在货物实际装船后才有签发船上提单的权利或者义务。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20年通则》的FCA A6/B6条款提供了一个附加选项。买卖双方可以约定,买方可指示其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向卖方签发装船提单,然后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该提单(通常是通过银行提交)。最后,应当强调的是,即使采用了这一机制,卖方对买方也不承担运输合同条款的义务。
(4)成本的列出位置。
在《2020年通则》的相关栏目排序中,成本显示在规则的A9/B9处。
除了重新排序之外,还有一个变化。在之前版本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则中,由不同条款分配的各种成本通常出现在每个术语规则的不同部分。《2020年通则》则会列出每个规则分配的所有成本,其目的是向用户提供一个一站式的成本清单,以便卖方或买方可以在一个地方找到其根据《2020年通则》应承担的所有成本。
(5)在FCA、DAP、DPU和DDP中,与用卖方或买方选择自己的运输工具运输的相关条款。
在《2020年通则》中,我们都是假定在从卖方运往买方的过程中货物是由第三方承运人负责的,而承运人受控于哪一方则取决于买卖双方使用哪一条外贸术语。
然而,在外贸实务中会有类似这样的情况存在:尽管货物将从卖方运至买方,但可以完全不雇用任何第三方承运人。因此,在采用DAP、DPU、DDP时,卖方完全可以选择自己的运输工具,不受条款限制,同样,在采用FCA条款时,买方也可以选用自己的交通工具,不受条款限制。两种情况下交易的双方很有可能要承担不必要的运输费用,所以《2020年通则》明确规定,采用FCA、DAP、DPU和DDP术语时不仅要订立运输合同,而且只允许安排必要的运输。
(6)对担保义务有更清晰的分配。
《2020年通则》还对买卖双方之间的相关担保要求(包括相关费用)进行了更为精确的分配。一方面,这一步骤可视为对国际贸易中加强担保监管的反映。另一方面,它的目的在于防范可能产生的费用纠纷,特别是在港口或交货地点。
2.《2020年通则》的适用范围
《2020年通则》仅适用于买卖合同,进一步而言,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的部分领域;仅适用于货物贸易,即有形贸易,而对于无形贸易则并不适用。
(1)《2020年通则》规定:①义务。卖方和买方之间由谁负责?例如,谁组织运输或负责货物的保险或取得货运单据和进出口的许可证。②风险。卖方“交付”货物的地点和时间如何确定?换句话说,风险在哪里从卖方转移到买方。③成本。哪一方负责哪种成本?例如运输、包装、装载或卸载成本,以及检查或安全相关成本。
(2)《2020年通则》本身并不是合同,所以不能取代买卖合同。
《2020年通则》不涉及以下事项:
①是否有销售合同;
②所售货物的规格;
③支付价格的时间、地点、方法或货币;
④违反销售合同可寻求的补救措施;
⑤延迟和其他违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的大多数后果;
⑥制裁的效果;
⑦征收关税;
⑧禁止进口或出口;
⑨不可抗力或困难;
⑩知识产权;
⑪此类违约情况下解决争议的方法、地点或法律。
所以必须强调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如,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些情况的免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