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论稿(中华当代学术著作辑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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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价值规律

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商品生产和价值规律注2

像其他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一样,我国经济的发展,除了受政治因素和技术因素的影响以外,在经济方面有决定性影响的是以下两个因素:第一,取决于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得如何。在我国,广大劳动者的生产活动都是组织在企业中进行的,这里说的企业的积极性也包含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在内。这是生产能否快速发展的基础。很显然,如果我国几十万个企业和几百万个生产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都很高涨,那么我国国民经济出现一个万马奔腾的跃进局面也就有了可靠的基础。第二,取决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和各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否协调。社会主义经济不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它是建立在高度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社会化生产活动。这样的大经济,仅仅靠企业的积极性这一个方面的因素是不够的,就如同由上百个零部件组装起来的一台大机器一样,仅仅有了合格的零部件而在组装上却不够严密和协调,便仍旧不能正常运转。社会主义经济只有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保持必要的比例关系,才能顺利地高速度地发展。否则,即使有了企业的积极性,也会造成窝工和浪费,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目前我国经济生活中在这两方面都存在着亟待解决的严重问题。从企业的独立性和权限来看,由于现行经济管理体制不适位,极大地束缚着企业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安排来看,由于各主要部门的比例严重失调而不能正常协调地发展,停产、窝工、产品积压等浪费社会劳动的现象大大减缓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因此,在经济方面我们既有改革管理体制、提高企业独立性、充分发挥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积极作用和主动性的任务,又有调整国民经济比例、整顿经济秩序、实现综合平衡、保持各部门和各生产单位之间协调发展的任务。

改革经济管理体制也好,调整国民经济也好,这些都是实践中客观经济规律对我们提出来的要求,特别是价值规律对我们提出来的要求。改革经济管理体制,扩大企业权限,目的不外乎是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进行生产活动时精打细算,节约劳动耗费,给社会主义社会增加收入创造条件。这就意味着,使企业能够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办事,实行健全的经济核算制,在完成国家规定的生产指标的同时,努力降低成本,增加利润,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积累。

调整国民经济,使国民经济各部门按比例发展,这是社会扩大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基本条件。按照马克思的科学分析,为了实现扩大再生产,要求在社会生产两大部类之间保持一定的比例。两大部类之间的交换活动,不仅是物质的补偿过程,同时也是价值的实现过程。忽视价值实现,就违背了价值规律的要求,也就破坏了社会劳动在各个部门之间的分配比例,社会再生产也就无法顺利进行。其次,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固然不同于资本主义追求剩余价值,而是为了满足社会及其成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但是这不等于说,在调节社会主义社会总劳动在各个部门的分配过程中,价值和利润就完全丧失了它的重要意义。实践证明,并不如此。马克思在研究扩大再生产的投资方向时明确指出,一个社会必须进行精确的计算,以便确定在一个时期内把多少资金投进建设周期长、见效慢的部门是合理的。不尊重价值规律的要求,不考虑投资的经济效果,片面按照对使用价值的需要安排各部门的投资比例,是不会收到预期效果的,到头来社会需要的满足也不能不为此付出代价。可见,为了把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比例关系安排恰当,也必须尊重价值规律的要求。

我国建设的实践既然把价值规律的作用突出地提了出来,与此相联系地也就把有关的理论问题摆在了我们面前,要求重新加以认识。我认为,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社会主义经济是不是商品经济?国有企业之间调拨的产品是不是商品?另一个问题是,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它与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和国家计划是个什么关系?

国有企业之间调拨的产品是不是商品呢?过去我是按照流行的观点来认识这个问题的。可是20年来,社会主义国家经济建设的实践却要求我们做出相反的回答,摆在我们面前的任务,则是如何正确解释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保留商品货币关系的真正原因。

我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分工只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而只有发展不成熟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才是社会主义社会保留商品经济的决定性条件。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它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当前我国还处在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阶段。不发达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还比较低,发展不够成熟。这既表现在公有制的不同形式上,又表现在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劳动者的劳动上,这种劳动还没有成熟到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的程度。就一方面看,它已具有了直接社会劳动的性质(集体所有制内部的劳动暂且不论),但从另一方面看,它又是劳动者个人谋生的手段,还是一种要求代价的劳动。即是说,这种社会劳动还残存着某些个体劳动的痕迹,它与劳动者个人的物质利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当社会还存在劳动差别的情况下,劳动者的这种要求报酬的劳动要转化为完全的直接社会劳动,必须通过价值形式。

其次,劳动者的劳动不是孤立地进行的,是在社会主义企业中有组织地进行的。企业的劳动产品并不是某个劳动者个别劳动的产物,在一定意义上它是企业内广大劳动者共同劳动的结晶。因此,现阶段社会主义劳动的性质和特点,一方面决定了在企业内部要对劳动者的劳动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另一方面又决定了要承认凝结在不同企业产品中的社会劳动的差别。承认的途径就是坚持企业之间的等价交换原则,坚持在企业之间保留商品货币关系。

换句话说,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还必须保持商品联系,是由于企业的产品不仅具有全民的性质(这是根本的),而且同时还具有某些个体劳动的痕迹,体现着不同企业之间的劳动者的不同利益。因而必须通过等价交换予以确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不同企业劳动者的不同利益的存在,又是由劳动的差别,特别是劳动还是谋生手段这一特点决定的,这个特点要求得到与他付出的劳动相适应的物质利益;社会主义劳动的这一特点并不是分配领域的问题,而是建筑在生产力水平较低基础上的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关系的一个特征。

必须指出,这种理解绝不是用按劳分配解释商品生产的存在,毋宁说,按劳分配本身也是这同一经济条件在分配领域的体现。那么,这种理解和马克思主义一贯的观点是否矛盾呢?我认为并不矛盾。不论恩格斯说的不同私有者之间的交换也好,还是斯大林说的两种公有制之间的交换也好,它们之间之所以必须坚持等价交换原则,归根到底,是由不同的所有者所代表的不同利益形成的。我现在只不过根据实践的需要,把问题再深入一步,承认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劳动者之间,从而企业之间也存着不同的物质利益,由此决定的商品关系尽管比过去的商品关系已有了本质的变化,但是用等价交换原则调整彼此之间的物质利益,则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品仍具有商品的一般特点。既然全民所有制经济内部调拨的产品也是商品,那么社会主义经济是否是商品经济也就不言而喻了。

第二个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是紧密相连的。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首要规律,只要承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就是不容否认的。社会主义经济又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公有经济,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了自觉调节各部门比例关系的客观必然性。这就是通常说的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从公有经济的角度看,它居于重要的地位。这两个规律所反映的是社会主义经济过程中不同方面的内在联系,从不同的角度发挥重要的作用。因此,简单地把它们归结为“第一位”和“第二位”的关系,或“主”与“从”的关系都是不恰当的。

这样说,并不是否定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基本特征的计划经济的首要地位,也不是否定计划对社会主义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因为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虽然同国家计划有密切联系,却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二者不能画等号。国家计划并不单纯是反映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要求,同时它也反映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和价值规律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的要求,安排和调节国民经济各部门之间的比例固然是计划经济的重要任务,然而社会主义国家需要的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比例,它又服从于什么样的目的,这些却不是由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决定的,而是受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和价值规律决定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决定社会生产的目的,从而决定社会投资的方向,这是毫无疑义的。然而问题还有另一方面:扩大再生产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一个特点,积累是扩大再生产的源泉,如果不考虑价值规律的要求,不考虑投资效果,单纯地按照需要安排投资和生产,就无法保证社会主义社会所必要的积累,没有积累,就没有扩大再生产,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岂不成了一句空话?所以,在决定投资方向和安排各部门的比例时,必须尊重价值规律的作用。

再者,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尽管提出了自觉调整各部门比例关系的要求,它没有提出在存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即劳动者和企业还从本身的物质利益上关心劳动成果的条件下,这种调节是通过什么渠道进行的。当价格和价值还不可能完全符合时,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办法贯彻劳动在各部门的分配,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起码是要打折扣的。实践证明,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国家计划的调节不能仅仅依靠思想工作和行政命令,尊重价值规律的要求同样是不可缺少的。当我们说社会主义社会是计划调节时,这本身就包括了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在内。所以,把它与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规律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恰当的。